中共中央批发中央统战部《关于直辖市、市辖区、县、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人物安排的意见》

中央同意中央统战部所提《关于直辖市、市辖区、县、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人物安排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直辖市、市辖区、县、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人物安排的意见

(1956年8月12日)

我们于6月13日至22日召开了政权统战工作汇报会议,出席这次会议的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10个重要省辖市、4个县、2个市辖区党委统战部的同志共50人。此外,还邀请了中央组织部、内务部党组等有关单位参加。会议主要对直辖市、市辖区、县、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人物安排工作的情况和第二届选举中人物安排的意见进行了研究,现将主要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人物安排工作的情况

直辖市、市辖区、县、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委员会和它的直属局(科)、委等负责人员的安排,一般地执行了中央的有关指示和规定。一方面,保证了党员加进步力量(非党的工农分子和革命知识分子)在比例上占显著的优势并处于领导地位,另一方面,也安排了一定数量的各方面有代表性的民主人士。

2年来,被安排的民主人士绝大多数发挥了不同程度的积极作用,在政治上一般都有提高,很多中间分子向左转,一部分已成为进步分子,其中少数知识分子并且已经加入我党。许多右翼分子的政治态度也有进步。

在第一届的人物安排中也存在有缺点,主要是对于安排民主人士一般偏紧,在有些地方和有些方面的这种缺点还比较严重。大体上直辖市和大城市较县、市、市辖区安排得好一些,人民委员会较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负责人员的安排好一些,对民主人士中的进步分子的安排比较注意,对中间和右派分子的安排则有忽视情况,中央有具体规定的方面,又比只有原则指示的安排得好一些。例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党员人数一般偏多,有许多县达到60%以上,个别的达到75%以上,民主人士一般只占5%左右,一部分只占2%至3%,少数还不到1%。有的地方没有安排宗教界和华侨方面应该安排的人物。不少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工商界代表只有小商小贩,没有安排资本家。党外副市长、副县长和市辖区副区长的安排,根据18个省(新疆、青海等少数民族地区未计在内)的统计,125个市中,有85个市有党外副市长共99人,而1566个县中,却只249个县有党外副县长共252人,安排得比较多的是河北69人,山西60人,四川47人,湖北16人,山东12人,江西10人,辽宁、安徽、浙江等省一个党外副县长也没有安排;3个直辖市有7个党外副市长,3市58个市辖区只有12个区有党外副区长共15人(其中北京10人,上海3人,天津2人)。县人民委员会党外局、科负责人员的安排,一般都很少,如江苏全省65个县只安排了85个党外负责人员。

一年多来,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由于一部分非党劳动人民和少数民主人士中的进步分子入党,以及个别地方以党员递补党外人士缺额的结果,党员的数量一般地增加了代表总数的10%左右,有一些县甚至增加了30%以上,个别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党员所占的比例已经达到80%以上。在政府负责人员方面,由于新单位的建立和副职名额的增加,新增的人员绝大多数是党员,因而党外人士所占的比例相对减少。这种情况需要在第二届的安排中予以调整。

二、对直辖市、市辖区,县,市第二届人物安排工作的意见

目前我国的政治形势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中央提出了党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指示,为了继续巩固和扩大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在第二届人物安排工作中,我们认为应该采取在保证党的领导的条件下,更加广泛地扩大民主人士和非党劳动人民名额的方针。根据这一方针,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方面,民主人士(包括进步分子和非党高级知识分子,下同)的比例,在直辖市、50万人口以上的省辖市和省会所在的市可占40%左右(其中鞍山、抚顺等工矿城市中,民主人士可以略少一些,以便更多地吸收非党劳动人民代表),中、小城市可占25%左右;工商业比较发达,民主人士较多的县可占20%左右,一般的县可占15%左右,民主人士较少的县可占7%左右,大城市的市辖区,市区可参照大城市或中、小城市的比例,郊区可占10%到20%。党员所占的比例,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一般以1/3为宜,最多不要超过40%。除了民主人士和党员所占比例以外,为非党劳动人民(包括青年团员和已经成为劳动人民的普通知识分子)所占的比例。

这样安排,一方面可以扩大团结面,另一方面党员加非党劳动人民所占的比例,在大城市仍接近60%或在60%以上,在中、小城市和县则占70%以上,同时在民主人士中还包括一批进步的知识分子。因此,完全可以保证党的领导。而且在第二届人民代表的任期中,可以预计,由于一部分非党劳动人民和知识分子不断地入党的结果,党员的比例还会逐渐增加。

其次,2年来妇女已有更多的人参加了生产或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应该选出比较以前更多的代表,她们的代表名额一般可占代表总数的20%至25%。

(二)人民委员会的安排,在直辖市和5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党员加非党劳动人民一般可略多于50%,民主人士可略少于50%;在县,市辖区和中、小城市党员可占50%左右,民主人士可占30%至40%,非党劳动人民可占10%至20%。此外还应当注意吸收条件适当的妇女参加人民委员会。

(三)在人民委员会负责人员的安排方面,各地一般都应当安排党外副市长,副县长和市辖区的副区长。局、委正副负责人方面,不论大、中、小城市和市辖区的市区都应当安排党外人士并且都应当达到25%左右或20%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超过这个比例。县、市辖区的郊区也应当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党外人士。

(四)乡、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委员会和它们的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注意安排非党的劳动人民和知识分子,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党员的比例一般以1/3,最多不超过40%为宜。

(五)少数民族地区人物安排的比例,由省委、自治区党委根据上述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决定并报中央备案。原则上对于非党劳动人民和民族上层的安排,应当比较汉族地区更加放宽尺度,并且必须注意照顾牧区、边远地区和宗教界的代表人物。

三、人物安排工作中的若干问题

(一)对于原有人民代表中的民主人士,除了原来安排不当,安排后又表现不好,群众不满,或者犯有严重错误,群众影响恶劣的分子以外,一般以连选连任为宜。对于有政治嫌疑的分子,只要没有确实证据,还不能进行处理,如果其他条件适当,一般也不宜更换。对于已在公私合营企业或国家机关安排了工作的资本家、资本家代理人,一般仍然需要保留他们的代表职务。对于新近入党的民主人士,因为他们和党外人士仍保有一定联系,工作上有一定便利条件,还需要继续考虑予以安排。

(二)在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人物安排中,应当对原有的民主人士和新涌现出来的代表人物进行排队,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机关、人民政协、以及工商企业、人民团体等各方面通盘考虑,统一安排,尽量避免交叉。对一些兼职过多的民主人士,在充分和他们协商并且取得他们同意之后,采取留高去低的原则适当调整。这样作不但对他们的工作有利,而且可以空出名额来安排一些新的代表人物。

(三)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新增加的民主人士,首先应当吸收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中涌现的积极分子。同时,对于有较大代表性的中间分子和落后分子,也应当吸收。对于过去应该安排但是因为他对我党有批评或者某些不满而没有安排的,必须安排,对于过去安排偏低的人,应该注意调整。此外,有少数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被打下去的人物,如果当时打错了,现在要注意安排他们,如果当时是应该打击的,但这几年来有进步,表现好的,也应当考虑予以安排。在有少数民族散居和有侨眷的地方,必须注意安排他们的代表人物。

(四)关于人物安排工作的组织领导问题,建议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分管的原则由各有关单位分工负责,统战部掌握安排民主人士的名单。为了便于工作,可以组织专门小组或办公室,由各有关部门派干部参加工作。在审批手续方面,具体人选按干部分级管理的规定办理,安排比例直辖市和按直辖市管理干部的10个重要省辖市和自治州报中央审批,县、市、市辖区的审批手续由省、市委,自治区党委规定。

在研究第二届人物安排工作的过程中,有些地方的同志认为:“非党劳动人民的积极分子很难找”,“群众要选人民代表都要选好的,而好的都是党员”,因而主张党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比例应当占50%甚至60%以上,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也是不合实际的。因为党员在积极分子中只占少数,例如参加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大会的先进人物中,党员还不到60%,上海市2035个劳动模范中,党员只有1020人,占50.12%,浙江肖山县城东乡1029个农业社正副社长、管理委员、监察委员、会计等主要干部中,只有党员67名,山西忻县排队的结果,可以找出非党劳动人民积极分子的方面有10多个,他们中的一部分虽然可能先后入党,但是新的先进人物必然会自群众中不断产生。

上述看法,在会议中已经进行了适当的批判并且取得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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