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转上海铁路管理局专门小组“关于错捕上海铁路运输营业所王志成的报告”

中央批示:

现将上海铁路管理局专门小组“关于错捕上海铁路运输营业所王志成的报告”转给你们参考。

对于确被错捕错斗的好人,在查明属实之后,应复职补薪,恢复名誉。上海对王志成的作法是对的。在肃反运动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一部分好人被错斗错捕,对他们必须加以平反,各地遇到这种情况时,都应该坚决地这样做,不平反是不对的。平反和恢复名誉时,要由原来领导斗争他的人出面来做,以利于以后在工作中的团结,不结成相互之间的仇恨心理。在肃反中窜改材料是绝对不许可的,上海市委应该对窜改材料的人给以应得的处分而不应该仅仅检讨了事。

中共上海市委专门委员会批语:

兹将中共上海铁路管理局委员会专门小组“关于错捕上海铁路运输营业所王志成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各专门小组都应当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

中央再三指示,在肃反运动中必须既不要漏掉一个坏分子,也不要冤枉一个好人。如果我们在工作中缺乏严格的负责精神和准确性,缺乏实事求是的分析态度,对调查所得和检举材料,不细心的分析研究、反复核实;甚至像上海铁路局某些整理材料工作同志牵强附会、东拼西凑、抹煞客观事实、张冠李戴的作风,就很容易放纵了坏分子、伤害了好人。为了保证运动的健康发展,必须坚决纠正这种恶劣作风,目前上海的肃反运动已进入更加深入的阶段,斗争更加艰巨、复杂,这就要我们在作风上更加深入细致,对掌握的一切材料,都要认真的分析研究,甄别核实,只要有了真凭实据,就能贯彻做到不漏掉一个坏分子,不冤枉一个好人。

附:

中共上海铁路管理局委员会专门小组关于错捕上海铁路运输营业所王志成的报告

一、1953年2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保处转来犯人汪×检举北四川路铁路营业所售票员王志成包庇特务岳叔父逃往香港的材料一份。1953年4月,犯人吴锦裕又检举一个也叫王志成的人,1941年在松江县枫泾任过日寇翻译,发展过一贯道并任坛主,还当过伪路警,有敲诈勒索行为。经查对,恰好有一个王志成在上海站货房工作。1954年5月,分局曾先后派人拿着照片去江苏省松江县天崐区右松乡找苦主及见证人进行了调查。他们见到照片后,认为就是这个王志成,又名王阿八,并由该乡沈浩良、杨永华等人写了检举材料,乡长沈浩中签注“以上情况确系事实”,并加盖乡政府的铃记。此次肃反运动开始后,为处理一批反革命分子,经分局专门小组研究,认为对王志成已进行了好久的调查,问题基本属实,可以处理。於7月份填好报捕表上报我局专门小组。

二、9月27日,经我局专门小组批准逮捕了王志成。捕时王喊“冤枉”,喊“毛主席救救我”。因当时无法辨别真伪,即交拘留所扣押。经审讯后,发现本人经历、社会关系与检举材料不符,罪恶一概否认,随即派人带照片到松江,经检举人反复认证后,一致认为不是这个王志成。经调查回来,即召开了原经办人会议,从材料中找出明显的3个矛盾:

(一)吴锦裕检举的王志成犯罪时间是1941年至1943年。这个期间营业所的王志成正在嘉兴盛泽织绸厂当记帐员。这是第一个矛盾点。而整理材料的同志为了不与调查所得的材料相抵触,竟牵强附会地删改了这段历史,抹煞了营业所的王志成的真实历史。

(二)籍贯、年龄、特征不符。吴锦裕检举的王志成是河南人,二十二、三岁,方圆脸,汪×检举的王志成是浙江杭县人,而营业所的王志成却是浙江吴兴县人,40岁,细长脸。这是第二个矛盾。

(三)吴锦裕检举的王志成有两兄弟,即王志云、王志三,都干过伪路警,当过日本翻译。而营业所的王志成哥哥叫王梅松,弟弟叫王鑫宝,没有参加过反动组织。这是第三个矛盾点。

经过研究发现材料存在有疑点后,即由我局公安处组织了4个同志,经过了5天的查证结果,发现3个同样姓名的王志成。吴锦裕检举的1941年至1943年在松江县犯罪的王志成在铁道部第四工程局工作,汪×检举的包庇反革命分子岳叔父逃往香港的王志成在上海铁路车辆段工作。把以上两个王志成犯罪的事实,全部按在什么罪行也没有的营业所的王志成身上,作为逮捕的根据,完全是张冠李戴。

三、经过查证核实,肯定确属错捕后,立即将营业所的王志成释放,复职补薪,恢复名誉。处理经过是:10月14日由上海公安分处处长洛林至拘留所当面向王志成道歉释放;随即派公安分处付科长王广忠陪同到他的住地,召开小型居民会议,向其家属进行了道歉;15日晨,又由上海地区党委书记纪玉文及公安分处处长洛林、科长张英琪去营业所召开了干部会议,当场说明情况,营业所领导人也讲了话,宣布给王志成复职补薪,并补假3天。处理后群众对政府政策深感满意,认为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才会实事求是的弄清问题,绝不冤枉好人。在居民中开会时,当场一居民说:“我不是政府派来的,也不是王志成的亲属。我看只有共产党才能这样,过去国民党抓错了决不会好好的放回来”。

四、事情发生后,我们召开了有关人员会议进行了检查,指令牵强附会修改材料的王建兴作书面检讨,并决定将这一事件在材料工作人员及外调人员中传达学习,吸收教训,改进工作。我们认为从王志成事件中应吸取的教训是:

(一)我们对上级的指示认真讨论研究不够,工作中存有急躁粗糙情绪,对于报捕材料反复审核不严,这在运动之初表现最明显。对此如不引起警惕,立即纠正,不仅会冤枉好人,亦有放走坏分子的可能。

(二)调查工作要艰苦细致,深入群众,反复核对,才能发现可靠的证据。要想不漏一个坏分子,不冤枉一个好人,其根本办法就是要依靠确实的人证物证,而我们在这方面认识不够,对王志成材料的调查能找的线索没有去找;已找着的调查对象不问陈述的合理与否,不加研究;对其中明显的矛盾点,如检举的对象与我们调查的对象籍贯、年龄、历史不符等情况,也不积极地分析核对,更严重的是:我们的材料工作同志对王志成材料的整理不是实事求是的进行查证,而是牵强附会、东拼西凑,抹煞客观事实,这是极端错误的工作作风,是我们应牢牢记取的严重教训。

在王志成事件发生后,我们除组织大家进行学习接受教训改进工作外,并责成审批组对运动之初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组织查证,充实证据,并准备制订具体的材料工作纪律(包括综合整理、审查、外调等),以避免错误,改进工作。

来源:《肃反文件(第二辑)》[绝密],中国共产党甘肃省委办公厅编印,195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