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某些部队报告,肃反审干的甄别定案工作,虽已接近完成,但在定案处理中将问题的性质弄错(不是反革命坏分子的被定为反革命、坏分子),或者处分偏重,或本来可以不予处分的却给了处分,以及没有足够的根据就草率定案的仍有不少;这几类现象在个别部分有达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这是很值得注意的问题。我们对甄别定案工作的要求应当是一个也不要弄错,如果发现有弄错了的,即应重新审查加以改正,决不可怕麻烦,否则就会铸成错误,冤枉好人,并造成日后处理时的更大麻烦(三反和清理中内层的工作就有这种例子,因为当时处理得不好,以后又重新处理)。甄别定案后须进行刑事处分、纪律和行政处分的,在量刑和其他处理上应力求合情合理,不要有偏高偏低的缺点(目前主要是偏高);并要能体现出政策的精神,即是:应当从严的从严,应当从宽的从宽,(目前的偏向是:应当从宽的而未从宽,这对于鼓励坦白和劝善规过是不利的)。为了达到上述的目的,请各军区(志愿军)、各军种兵种、各院校的政治部指定一负责同志并利用原来的肃反和审干办公室这一机构(已经解散了的应重新集合)将所属范围的案件有重点地进行一次检查,看看各单位在甄别定案处理上有无偏向,如果检查的结果发现在某一单位里偏差很大,即应展开作进一步的检查,以便将弄错了的、处分偏重了的,可以不予处分而给了处分的以及没有根据就作了定论等类案件全部清理出来,并一一予以审查,重新作出结论和重新处理。军区一级(军种兵种同)的审查重点,应该放在(一)高级和中级干部(二)起义军官(三)高级知识分子这三类人上面,军区应亲自负责审查这三类人中的问题,以求稳妥和不发生错误;三类人以外的问题则可交给下一级的机关负责审查,军区派人检查监督。甄别定案以后,应注意有无人提出申诉,凡有申诉者即应受理并仔细审查,不得阻难或加以搁置。这一工作应在本年年底完成,个别单位和少数案件不能按时结束的,可以展缓,其具体期限由各军区各军种兵种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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