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对公私合营企业私股推行定息办法的指示

对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推行定息办法,是国家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实行定息虽然仍要从工人所创造出来的价值中分一部分给资本家,但是,这比起“四马分肥”的办法,已是前进了一大步。因为定了息,就能够把资本家的利润限制在一个固定的息率上,而不是让资本家随着企业的生产发展、盈余增加,水涨船高地分取利润。除此以外,定息的最重大的意义还在于促进企业内部生产关系的进一步改变。由于实行定息,企业的管理权力实际上已经完全转到了国家的手中,企业可以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进行经营管理。这种重大的变化,不仅会使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而且为国有化进一步准备有利条件。中央鉴于定息是向资产阶级特别是大资本家继续进行赎买的一个重要方式,而各地各行各业的情况又相当复杂,在具体工作中,既要体现国家对定息的总方针,又要照顾到各地区各行业的不同情况,以吸引和教育资本家接受这个政策,对此,除即将由国务院公布关于对公私合营企业推行定息办法的决定外,特提出以下各点,要求各地党委结合当地情况,认真研究执行:

一、全国的年息总幅度定为一厘至六厘。起码定在一厘,为的照顾过去获利在一厘以下的以至亏损的户,这样做,花钱有限,影响很好。最高定在六厘,为的照顾少数对国计民生作用较大或有特殊技艺贡献而利润高的业户。低有一厘、高有六厘的幅度,能够适合各地区各行业的实际情况,使我们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比较机动,同时,对国内国际各方面来说,也可以取得更好的影响。在一至六厘的总幅度中,估计定在三厘、四厘的会占相当比重,但是,各省市对各行业在定息的时候,要有适当的安排,使省、市之内一厘、二厘、五厘、六厘都有。

二、在具体定息的时候,一般应当根据实得(指一九五三年宣布“四马分肥”以来的资方实际所得),参照应得(指按“四马分肥”原则应当分配给资方的合理利润),在一厘至六厘的幅度内,实事求是地加以规定。定息的结果,一般的不要使资本家的所得少于他们以往的实得,有些业户可以较以往的实得还要多些;只有某些业户过去“四马分肥”分得偏高的,定息的时候,才应当适当降低。个别公私合营企业在过去清产定股的时候显著偏低,对它们的财产清理估价的结果不予变更,但是在定息的息率上可以予以适当照顾。

三、各地在研究定息方案的时候,如果感到对于个别业户需要定息在六厘以上,或者资本家要求高过六厘而认为可以考虑的,在向资本家表示正式意见以前应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向中央请示。

四、华侨在国家经营的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仍按年息八厘的规定发给股息,不因定息的规定而改变,这一点,应当对外说明。

五、同一行业内部的息率可以相同,也可以不相同,要看行业内部的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应当从主观要求出发,简单从事。很多行业的内部可以规定一个息率。若干行业之中,有的合营企业的产品质量特别好,在技艺上有特殊的贡献,过去的利润也比较高,对这样的企业,就可以定息略高一些,同行中的其他企业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就不宜定得一样高。

六、为了做好定息工作并使全国有必要的平衡,不致偏高偏低,须采取一定的程序:(1)首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把本行政区内各行各业进行排队,拟出定息方案召集所属业务主管机关和市(省和自治区所属)区(直辖市所属)负责人员加以讨论,初步确定后,报告中央审核。(2)中央方面,在对资改造十人小组指导之下,商业以国务院五办为主,工业和交通运输等业分别以国务院三办、四办、六办为主,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初步方案加以审查,然后发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将经过审查发还的初步方案发给需要进行定息工作的地方,作为内部掌握的根据,同资本家进行协商,如果确有必要,可以对上述的初步方案作必要的修改。公私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以后,依照国务院关于对公私合营企业推行定息办法的决定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对公私合营企业一九五五年的利润分配,如果私方积极要求实行定息办法,应当同意,如果私方还有顾虑,不要勉强他们实行定息,可仍按“四马分肥”的原则或者惯例分配私股股息。

八、全业合营已在很多地方形成群众性的运动。在这个基础之上推行定息,易于取得很好的效果。但是这是一件比较复杂的工作,不可轻忽大意,应当对干部、资本家进行教育,统一对定息政策的认识,鼓舞资本家接受改造的热情。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同资本家充分协商,并运用工商界骨干分子协助,作好此项工作。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