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治部对执行中央十人小组“关于甄别定案小组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央十人小组关于甄别定案小组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军各级甄别定案小组,均应该坚决执行,根据军队情况,有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甄别定案小组在对每一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时,除根据党章、国家法律外,还应该根据军法、军纪,以及总政治部1956年9月“关于审查干部工作的补充指示”和“机关审查干部工作中对几种人员处理原则的规定”以及1955年12月20日军委“关于肃反运动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二、甄别定案小组,应该在全军师以上机关或相当于师的机关设立。

甄别定案小组的成员,应由各级政治部、干部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甄别定案的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属于师级师职以上干部,查出是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坏分子,需要受到判刑、劳动教养、转业、复员、党纪、行政纪律处分,或免于处分的案件,都应该报告总政治部审查,并转报军委、中央十人小组批准。属于确为错斗需要平反的案件,应该报告总政治部批准,并转报中央十人小组备案。

(二)属于团级团职干部,查出是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坏分子,需要受到判刑、劳动教养、转业、复员或免于处分的案件,都应该报告总政治部审查批准;对受到党纪、行政纪律处分,以及属于确为错斗需要平反的案件,应该报告总政治部备案。

(三)属于营级干部,查出是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坏分子,需要判处五级以上徒刑者,应该报告总政治部备案。

(四)属于排以上干部,需要判处死刑的案件,应该报告总政治部批准。

(五)属于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技术人员、将级旧军官,查出是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坏分子,需要受到判刑、劳动教养、转业、复员的案件或免于处分的案件,都应该报告总政治部批准。

(六)涉及到少数民族的连以上干部,查出是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坏分子,需要受到判五年以上徒刑以及排级干部需要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应该报告总政治部批准。

(七)凡属下列案件,需要判刑者,都应该报告总政治部审查批准;需要受到劳动教养处分者,应该报告总政治部备案;

1、涉及两个军区以上的,或牵涉到地方案情重大的反革命案件;

2、帝国主义特务间谍案件及资本主义国家驻我国使领馆有关系的案件;

3、有组织的潜伏特务案件;

4、托匪案件;

5、重大反革命集团案件;

6、重大反革命现行破坏案件。

第四、经过甄别定案的案件,由各级五人小组批准后,应该移交各有关机关分别进行处理。凡受法律处分的,在军事检察院未成立前由政治机关指定政治上可靠、熟悉案情的同志负责起诉,由军事法院审讯判决;受行政处分的,由有权首长负责处理;党内处分,交党的监察委员会议处。

第五、凡需经总政治部审查批准的案件,其结论材料,应上送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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