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你们1月6日关于传达、讨论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报告中有关政策性的两个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长期依靠国家加工订货为生的私营工业,在进行改造的时候,也以先经过公私合营的步骤为妥,不必急于直接改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加工厂。
(二)清产核资中,关于企业多余店(厂)房的处理,原则上均应适当折价、定息。你们所提的“在房屋不缺乏的城市不需折价定息或由其自行处理的办法”恐不妥。
其他各项问题,请参阅中央最近所发各项有关的文件。
中央1956年2月21日
安徽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