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少数民族应实行区域自治及其政府名称规定的指示

西南局四月二日电悉,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依共同纲领第五十一条,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即共同纲领第六章各条的规定,应逐步加以实现。经中央人民政府认可为民族自治区者,其政府的名称可采用某某自治区人民政府,如现在内蒙古的政府,称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但不要在“政府”二字上面冠以自治二字,称为自治政府或自治委员会等,因为这是不必要的,且在中国的历史上这样的称多是反革命派的作法,如我们也这样作,将在思想认识上,给少数民族人民以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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