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土改后秋田收获物分配问题给中南局的批复

中南局:

辰艳电悉。关于秋田收获物分配问题,我们认为:

(一)应确实执行谁种谁收的规定,不分青苗,土地分配后一般应仍由原耕者继续经营,加工施肥,而于收割后,由原耕者以收获物之三成给新分地户,作为使用土地之报酬。

(二)如土地分配给新分地户后,原耕者不愿或无力继续经营时,则由农会会同原耕者和新分地户共同商定,由新分地户经营,并视原耕者由耕犁下种直到分地时所有的经营耗费之多寡,商定于秋收后分给原耕者以收获物之三成到四成作为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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