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西南局关于反恶霸、减租、退押等补充规定问题给川东区党委的覆示

你们送来的4个文件,除“川东区退押暂行办法”,我们和其他地区所起草的办法综合研究后,已拟定一个可供各地通用的办法即日发下,不另答复外;对于“关于反霸斗争中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等3文件,我们大体同意,只在个别问题上有以下的一些意见:

(一)关于反霸斗争中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中之(二)条中所举罪恶事实,均系现行罪犯。我们考虑在反霸斗争中,凡过去经常利用权力威胁或暴力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查有实据者,群众在运动中势将提出,我们也应当接受群众的控诉。因之,我们意见:在罪恶事实中,亦应予指出为好。不过在处理上应具体掌握:解放前罪恶大小,和解放后是否有所改悔或继续作恶等不同情况,加以不同对待。其次在反霸中,对于大恶霸已判处没收之土地,我们考虑不宜马上分配。因为目前条件尚不成熟,领导上应集中力量于清匪、反霸、减租、退押斗争。现在分配不仅易于引起农民内部纠纷,分散领导精力;而且会给明年土改增加麻烦。所以对于所没收之土地,应由农会管理,仍让原佃户耕种。如系自耕者,可分租于无地少地之农民耕种,所收租籽应全部作为公粮,不能抵作他用。至于没收之其他财物,除在首先照顾受害最大的苦主外,则应注意先分配从事生产的贫雇农。规定中(四)条甲款中“应以全体农民之需要与贫困程度为分配标准”,我们意见:“以全体农民之需要”一句可以去掉。否则,易于发生平均分配,使生产资料过于分散的危险;“贫困程度”之后应加“生产能力与劳动情况”一语,这样有利生产,可以防止单纯救济的偏向发生。

(二)关于实施“西南区减租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中之第一条,我们考虑“因首先征粮”一语,可改为“根据政务院关于新区征收农业税办法”(该文件不日由财委印发),这样似更有理有利。十条中“收益超过正产物者,由佃农修理看管,随粮按成分配”,我们考虑可将“随粮按成分配”改为“根据习惯及原契约处理,原属随粮按成分配者,应随粮按成分配;原来全归农民或完全由农民培育成材者,应归农民所有;原来全归地主而由农民修理看管者,亦应随粮按成分配”。因这样对农民有利,对地主也可以说得过去。

(三)关于反霸、减租、退押中果实分配的规定,应根据即日发去之退押实施办法加以修正。

附:

(一)川东区关于实施“西南区减租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原文见后)

(二)川东区关于反霸斗争中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

发动广大农民联合农村其他人民群众进行清匪、反霸、减租、退押,树立农村群众优势的大规模群众运动,是今年秋冬和明春农村的中心任务。这一次农民大军向农村封建地主阶级的斗争,是一场系统的复杂和剧烈的带有决定性的阶级斗争。这次斗争中心一环必须是大胆放手发动群众,彻底打垮阻碍和破坏清匪、减租、退押群众运动的恶霸地主,摧毁地主阶级对农村的统治,为减租、退押铺平道路,也是土地改革必不可少的重要步骤。

为了大规模的群众运动的顺利开展,有关反霸具体政策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所谓恶霸,就是地主阶级的当权派,是地主阶级中最凶恶、政治上最反动,现在公开当权或背后当权,或不久以前曾经当权,不仅对农民有封建剥削的罪恶,并在政治方面利用其特权和暴力,胡作妄为,损害人民生命财产,为群众所最惧怕和最痛恨者。

(二)今年秋冬反霸斗争中,主要斗争即是恶霸地主,又有下列之罪恶事实者:

(甲)勾结匪特,造谣破坏,危害治安者。

(乙)威胁农民,不实行减租、退押、阻碍和破坏群众运动者。

(丙)组织假农会,挑拨宗派斗争,贿赂收买工作干部者。

(丁)自解放后有非法抽佃、逼催欠租、迫使佃农无法生活等罪恶行为者。

(三)反霸斗争中一般应采取的方法与步骤:

(甲)运用合理合法斗争形式,着重斗理斗法;这样农民群众即处于有理有利地位,又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又能取得社会舆论的同情,促成地主阶级的分化。

(乙)通过农民群众,进行调查,确定斗争对象;发起控诉,视情节需要扣留者,经县以上政府批准,予以扣押;支持群众,组织斗争,发动农民群众诉苦、说理;并有充分人证物证。斗争后,需交人民法庭者,即交人民法庭依法审判;即时分配果实,庆祝胜利(总结)。

(丙)属于一保之恶霸,可由保农民大会斗争;属于一乡之恶霸,应由所在保为主,其他保配合进行斗争;属于一区之恶霸,应由所在乡为主,其他乡派代表参加斗争。果实分配应以所在乡保为主,照顾到参加斗争的乡保。

(四)反霸斗争中的具体政策:

(甲)对罪大恶极,特别为群众所痛恨的首恶分子,经群众斗争后,应依法判处,并经行署(或行署委托之专署)批准,没收其农村中之土地财产。应以全体农民之需要与贫困程度为分配标准。除首先照顾受害最重、生活最苦的苦主外,同时特别照顾农村中无租可减、无押可退的雇农和贫农。其家属未参加恶霸行为者,应保留其维持生活的部份土地。

(乙)对一般恶霸地主,经群众斗争后,应根据损害人民程度这行赔偿或加以处罚,不一律采取没收办法处理。

(丙)对过去作恶虽多,但愿向群众悔过,听候处理,并愿赔偿群众损失者,可允其向群众低头认罪,依法从宽处理。

(丁)对恶霸地主兼营工商业者,坚决不动其合法之工商业。对罪大恶极,判处死刑之恶霸分子,经行署批准后,可随同其农村土地财产及工商业一并没收。

(1)对没收之森林、苗圃、果园和工商业,收归国有抑由农民合作管理,原则是不得分散,继续经营。

(2)没收之土地应按土地法规定原则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但必须首先照顾原佃户,使其保持相等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

(戊)在反霸斗争中,应扩大巩固农村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争取地主阶级中开明的,中立一般的,并照顾解放前后为我们工作有功绩者,达到团结多数,孤立恶霸分子。

(己)对起义军官与政府官吏以及各机关留用之旧人员,不应发动群众向军队政府要回斗争;确是劣迹昭彰,罪恶多端,群众自发要求斗争者,应分别经行署、专署批准酌情处理。

(庚)恶霸系袍哥大爷、会门领袖者,应按其恶霸行为进行斗争,不应牵连其他袍哥或会门之组织,避免牵连过广,打击太宽。

(辛)农民要求捉回逃匿城市之恶霸地主进行斗争时,应依法由当地政府查明逮捕,交农协斗争处理。

(五)对反霸斗争中易于牵连的各种问题及其处理办法:

(甲)狗腿子——不能把一时觉悟不够而为恶霸地主隐藏财物或通风报信的落后农民当成狗腿。所谓狗腿,是靠地主养活或为恶霸地主所收买,仗势欺压农民,为非作歹,成为地主恶霸统治农民的工具者(如地主恶霸的打手、催租要账的跑腿者);对其应是争取改造,进行当众悔过,不动经济,不应列入恶霸中进行斗争。有犯罪行为者,依法论处,应赔偿者从轻赔偿。

(乙)在反霸、减租、退押运动过程中,应坚决有计划的废除保甲,建立乡村人民政权。对于旧乡保人员的处理应加规定:

(1)只提反霸,不提清算旧乡保人员,避免牵连过大,分散反霸力量。

(2)对无严重罪恶并于解放后在我利用期间,一般进行工作,并有一定成绩表现者,一概不予打击。

(3)过去系地主恶霸,但于解放后在我利用期间,工作较好,确有成绩者,应从轻处理,不必斗争。

(4)过去系地主恶霸,于解放后仍为非作歹者,按恶霸斗争。

(5)非地主成份,而有严重恶霸行为或其他罪恶者,按犯罪分子处理。

(丙)在反霸中对农村不事生产,游手好闲之徒(如色物二流子),一般不应发动群众斗争,对这些人应采取教育改造,强制其参加劳动的方针。

(六)在反霸斗争前和运动中,应在广大农村与城市广泛宣传减租、退押、土地改革各种政策法令,动员与组织各阶层人民为实现清匪、反霸、减租、退押任务而努力;并取得城市中的工人、教员、学生、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工商业家的积极赞助。

(七)应向地主恶霸分子宣传宽大政策,号召只要悔过守法,听候处理者,人民群众和人民政府定予从宽处理,一般给予生活出路,避免或减少地主恶霸分子的逃亡,某些叫嚣不应惧怕,应是坚决发动群众贯彻斗争的精神。

(三)川东区退押暂行办法(原文见后)

(四)川东区关于反霸减租退押中果实分配的规定

(一)分配果实的原则和基本目的,是要求自地主阶级手中转入农民手中之财富投入农业生产、副业、合作,达到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促进城乡交流,改善农民生活之目的。

(二)根据这一原则和要求,必须防止分配果实上的两种偏向:

(甲)防止平均分配形成单纯救济现象,造成大量财富的分散和浪费。

(乙)防止乡保农会干部和农会积极分子得果实过多,贪污浪费,或只限于参加农会或参加斗争者分得果实,引起广大农民群众不满。

(三)分配果实一般应照下列规定:

(甲)凡在反霸斗争中清出之果实或没收之财产,基本上应以全体农民之需要与贫困程度为分配标准。除首先照顾受害最重,生活最苦的苦主外,同时应特别照顾无租可减,无押可退的农村雇农和贫农。

(乙)凡减租之果实谁减谁得,一概归原佃户所有。

(丙)退押是一场复杂严重的斗争,押金的退出和押金制度的废除,是全体农民斗争的结果,故对所退出之押金,应作合情合理的分配。退出之押金一般归原佃户所有。为照顾参加斗争而又无租可减,无押可退的农村雇农和贫农,可由佃富农退押所得果实中抽出大部,佃富裕中农自愿原则下,由其退押所得中抽出一部,分给雇农与贫农;佃中、佃贫退出之押金一概不动。

(四)凡在反霸斗争中清出之果实,应即时分配,不得拖延,防止无益消耗。

(五)凡在反霸斗争中经行署批准没收之森林、苗圃、果园以及工商业,应很好管理,继续经营,不得分散砍伐和破坏。

(六)所有在反霸斗争中清出之图书文物、古玩等带有历史价值者,一概不得损坏,应交政府文化部门保管,以资保护中国历史文物古迹,不致遗失损坏。

(七)所有在反霸斗争中清出之房屋,不适于农民居住者,一概由政府接管,作为公共事业之用,不得破坏或拆分。

(八)所有在反霸、减租、退押中退出之金银等,由政府分期酌情收购,防止金银流通,避免紊乱金融。

(九)在反霸、减租、退押运动中,一部乡保农会干部和斗争中积极份子,确因领导农民发动斗争积极工作,家庭贫困,并于耽误生产期间,应当给予临时生活照顾。在征得农民同意后,可由果实中开支一部份生活费,但此项开支不得超过果实总额10‰。所谓酌情照顾,不应成为一种制度。农协办公用费,由会费开支。

(十)凡参加反霸、减租、退押运动的所有干部,应严禁贪污农民斗争果实的行为,亦不允许通过农民捐献等方式以及贱买等变相贪污行为;应保持干部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尚品质和优良作风。

(十一)严禁农会大吃大喝浪费果实,并对混水摸鱼的流氓分子要严加惩处。对分得果实不投入生产之农民,应加强教育,改变其观点和作法。

来源: 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上)》,重庆, 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