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参加土地改革工作的干部与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的指战员、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土地改革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以保证土地改革政策的正确实施:
(一)严格执行人民政府的土地法令,不准违犯。
(二)坚决拥护土地改革,不准包庇地主。
(三)廉洁奉公,不准贪污浪费、私吞果实或接受贿赂。
(四)尊重人民民主权利,倾听群众意见和批评,不准欺压人民。
(五)一切重要问题和大家商量决定,然后推行,不要个人决定,强迫推行。
(六)依法律手续办事,不准乱捕、乱罚、乱打、乱杀。
(七)坚决服从上级指示,不准阳奉阴违。
(八)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准虚报情况,各自为政。
对上述各项,执行有功者予以奖励表扬,违反者分别情节轻重,予以应得处分。
来源: 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下)》,重庆, 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