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转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

中南局、西南局、西北局:

各地未土改地区地主破坏行动很多,须切实制止。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之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望各区亦予颁布(可酌予增减)并广为宣传,印成布告到乡村中张贴,同时惩治若干犯罪地主并在报上公布,以便停止地主的破坏行动。

 中 央十月二十八日

华东区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及指示

周总理:

关于《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经过数次讨论之后,于申皓在二十八次行政会议作原则通过。现以土改工作进行在即,人民法庭已开始建立,地主破坏土改时有发生,各地需要条例作为依据,否则容易发生混乱。同时,为了避免执行条例时发生偏向,故拟对内发出指示。兹将两种文件电呈请审查指示。饶漱石。申马。附呈:

(一)《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照原文发)。

(二)《关于执行〈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的指示》

(照原文发)。

《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保证有秩序地进行土地改革,保护人民财富,严禁不法地主一切破坏土地改革的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地主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危害农民利益及破坏生产者,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条例论处。

第三条 企图违抗和破坏土地改革而有下列行为之一查有实据者,视其情节之轻重处以当众悔过、劳役或处一年以下徒刑:

一、以出卖、出典、赠送、假卖、假典、假分家等方式,分散转移隐瞒土地者。

二、在减租期间以不法手段退佃、抽房,致使农民遭受损失者。

三、拆卖房屋者。

四、砍伐树木者。

五、杀害或故意饿死耕畜者。

六、破坏农具或农作物者。

七、故意荒废土地者。

第四条 企图违抗和破坏土地改革,而有下列行为之一查有实据者,按情节轻重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一、造谣惑众挑拨农民与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致发生严重影响者。

二、以不法行为假借农会组织径行分配土地,或篡夺操纵乡村政权者。

三、挑拨离间制造农民内部纠纷,引起宗派斗争,致人民的财产损失或身体伤害者。

四、以金钱财物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贿赂引诱他人为其包庇者。

五、以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侵夺农民已分得之土地财产者。

第五条 企图违抗和破坏土地改革而有下列行为之一查有实据者,处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

一、为首组织土匪武装或勾结匪特武装,反抗人民政府、杀害农民或其他重大危害农民利益者。

二、为首组织或利用封建迷信团体,实行暴动、杀害农民或其他重大危害农民利益者。

三、狙击或暗杀农民及工作人员,因而致重伤或死亡者。

四、以爆破放火等手段烧毁房屋、破坏山林或水利建设,因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之重大损失者。

五、为首聚众以强暴胁迫手段,干涉农民运动,而致人于死或有重大破坏行为者。

第六条 犯前条各款罪行之次要分子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被胁迫或被欺骗而犯前条之罪行者,得按情节轻重及悔悟程度,处以一年以下之徒刑或施以劳动教育。

第七条 犯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款之罪行,除依法惩处外,应将土地、房屋、财产全部退还,并赔偿农民所遭受之损失。犯第三条第一款之罪行,除依法惩处外,并按《土地改革法》第八条之规定处理。犯第三条第三款至第七款之罪行,除依法惩处外,并如数追偿所受损害之财产。

第八条 第四条、第五条各款之未遂犯,得视其实际情形及社会影响与未遂原因,按既遂犯之刑,酌予减免或施以劳动教育。

第九条 犯第三条、第四条之罪行,未经揭发检举而向人民政府坦白悔过者,得按情节轻重予以减刑或免刑。

第十条 犯第五条之罪行,未经揭发检举而向人民政府坦白自报供出全部情况,交出武器,确实悔过自新者,得按情节轻重及悔悟程度,予以减刑或免刑。

第十一条 依前两条悔过自新之人犯,经减免其刑后重犯者加重处刑。

第十二条 对地主之犯罪行为,任何人均有向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揭发检举密告之权,其揭发检举密告不实而确非出于恶意者,不究其蓄意。诬告或栽赃诬陷者反坐。

第十三条 本条例之执行机关为县人民法庭及其分庭。

死刑及五年以上徒刑之判决,须呈经省(区)人民政府或经省(区)人民政府特令指定之专员公署批准,方得执行。不足五年徒刑及减刑免刑之判决,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华东军政委员会,其修改权同。

 华东军政委员会一九五O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执行《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的指示:

一、土地改革行将开始,这是一场系统的激烈的斗争。为了有秩序地与地主进行斗争,本委员会第二十八次行政会议通过了《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一种。这一条例的主要作用,是在使各级人民政府在运用司法程序处理不法地主的犯罪行为时,在法律上有所依据,以免发生混乱。

二、这一条例的规定,一般说来是比较严厉的,它的用意是在使不法地主在法律之前,有所畏惧,不敢轻举妄动,进而减少犯罪行为。其意义是积极的,但各级人民政府在执行该条例的过程中则应注意慎重掌握,以免牵连过大。对于罪大恶极的恶霸地主,应依法予以严惩,以收惩一儆十百之效,对于其他一般不法地主,应从宽处理。

三、在这一条例公布后,对各地群众应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对各级干部应加强政策法令的学习。各地在运用这一条例处罚不法地主时,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别是非,防止定刑前可能发生的偏向。

 华东军政委员会九五O年九月二十一日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