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十月十日“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是完全符合华北区实际情况的,各级党委必须按坚决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央这一指示时应注意并弄清下列几个问题:
第一、中央所规定的“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这一镇压与宽大结合的方针,无疑是正确的,但在新的情况下,则应有进一步的认识。解放前,我们所指首恶,一般是指战争罪犯、罪大恶极分子和怙恶不悛分子,我们在实际处理特务和反革命分子时,对胁从和不负重要责任的分子实际是完全予以宽大了,过去这样做也是完全正确的。但在解放后,这些分子仍然继续特务和反革命活动者,即使从前是胁从或不负重要责任的现在也应予以严厉处置;在解放后新参加特务组织和反革命活动的,只要是有反动活动的真凭实据,不论大小均应分别情况给以严厉处分。
第二、土改后期某些地方所形成的“贫农路线”,现在尚未完全肃清,反映在处理反革命案件上,是只看成份,若是“贫雇”做特务似乎不问罪恶大小均可宽恕的样子,这是对阶级叛徒的姑息,是完全错误的,必须纠正。
第三、“宽大无边”和乱打乱杀同样是错误的,镇压和宽大政策是统一的,两者不可偏废。
第四、应分析当地具体情况,不要机械搬运。在已经执行镇压与宽大政策的地方,应与严重存在着右的偏向的地方有所不同。要准确地执行中央指示。
第五、做出执行计划。这是保证正确执行中央指示的重要步骤,绝不是无关紧要的手续。
第六、在少数民族地区要特别慎重。一般说,在少数民族中的特务和反革命分子,处理应该慎重,不是不镇压,而是应该取得群众拥护,应该做工作使群众了解。所有特务和反革命分子,群众要求处办时,即可立即办;虽然应该办,但群众不了解,而该少数民族内部尚无领导骨干,办了就会引起民族纠纷或误解时,应该缓办,俟在群众中把工作做好,群众了解时再办。至于汉人中的反革命分子隐藏在少数民族地区活动者,自应按一般规定处办。
(二)各级党委应即领导与督促司法、公安、检察部门清理积案。凡在法院及公安部门拘押而未决的反革命分子,应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一定时期内(但不要超过三个月),经过审慎研究,对应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应依法处死;其余不应处死但亦应根据不同情节判以无期、长期或短期徒刑,严密监禁。罪行轻微而又确已改过自新有保证者,可以释放加以一定期限的管制。已判刑在押或已经释放,但仍继续反革命活动的重犯分子,应一律重新审判,严厉制裁,直至处以死刑。对于过去判刑过轻的反革命首要罪犯,或在当时错误思想下了解判处的已经不轻,而在判刑以后又发现其重大罪行者,均得由检查、公安机关重新向法院起诉,另行判决,予以应得之制裁。但原判偏差并不很大的已决案件,不必再提出更审。凡属有嫌疑的特务和反革命分子或者已有确实证据而尚未破案者,除为工作所必需留一定线索外,一律逮捕惩处。
在军管会的城市中,应充分利用军管会形式,以便及时镇压反革命活动。
(三)认真取缔一贯道、龙华会及其他确为反革命分子所掌握、控制和藉以活动的会道门,为华北锄奸防特、镇压反革命活动的重要一环。华北的一贯道和龙华会是最反动、破坏活动最大的一个秘密会门,必须彻底加以取缔。首先应对一贯道和龙华会展开一个取缔运动,各省、市人民政府应再次出布告,宣布一贯道和龙华会是反革命的非法组织,其中隐藏大批反革命分子,其整个组织也做了反革命活动;广大道徒,入道动机虽多数不是为了反革命,但他们跟上造谣、跟上捣乱或暴动,就是犯法行为,如不退出,改邪归正,国家就要制裁。对于点传师以上的重要分子,一般的应逮捕起来,对其中确有反革命实据的首要分子、为广大群众所痛恨的罪大恶极分子,处以死刑,其他则分别情节,判以徒刑或加以管制。对于谣言,必须抓紧予以反击,用讲、驳、追的办法及时扑灭。
在群众中必须明确宣布,任何人参加一贯道、龙华会及其他会道门,都是犯法的。但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则应具体分析,分别对待。必须严格注意区别哪些是反革命活动、反革命分子,而哪些人只是被利用被欺骗的单纯迷信会众;对于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必须镇压,而对于一般迷信的则应分别情况给予申斥批评并进行教育。
(四)各省较大股匪已大体肃清,但各省均有一定数量的小股土匪或散匪。这些土匪是经过一年多肃清后剩余下来的,但根子没有拔掉。其中绝大部分是政治土匪,与隐藏在地方和军队中的特务反革命分子分不开;另一些则为惯匪或为惯匪所掌握。这些土匪,多数已成为反革命活动的支撑点,必须以大力于今冬明春彻底肃清。在华北土改后的地区,决不能再容许土匪继续存在和活动。为此,首先要组织部队、民兵的力量,统一指挥,专责清剿,务必彻底歼灭而后已。其次,务使民兵完全放在党的领导下。健全农村情报组织,发动群众剿匪肃特的积极性,配合武装清剿。再次,对于首匪、惯匪头子和作恶多端的分子,必须坚决镇压;一般匪犯,亦应长期监禁,劳动改造,不得随便释放。重犯者应加重处罚。
(五)在政治上还没有完全低头的地主阶级分子,目前仍是反动派在农村活动的政治基础。敌伪还乡军政人员是反动派易于利用的对象。朝鲜战争以来,这些分子中已有不少的人蠢蠢欲动。有些地主分子向农民反攻。不少国民党还乡的旧军人已证明和若干暴动有关。流氓、烟民也是易为反革命收买和利用的对象。所有这些分子,又是各种会道门特别是一贯道、龙华会中的主要人物,其中不少人和政治土匪相勾结。因此,适当处理这些分子,乃是镇压反革命活动不能缺少的一个方面。其中凡是参加反革命活动的现行犯,必须严厉制裁;对其中有重大嫌疑的分子,应逮捕审讯或公开管制或加强侦察,以便及时破案。这种管制必须要严,但管制面不要太宽,否则,容易引起波动且难于管好。除已有真凭实据的反革命分子应及时镇压外,对其他嫌疑较轻的分子也要讲清楚,告诉他们必须老老实实,否则即要加以逮捕治罪。
(六)对于处死的反革命分子、惯匪、会道门头子,必须公开地在报纸上发布消息,登在显著地位,重要者并发社论、评论等,宣传反革命的罪恶,教育和鼓舞人民,打击反革命气焰。
(七)为实现上述要求,必须遵照中央指示,加强法院、公安和检察部门的工作。这些机关必须把主要的力量放在镇压反革命上,而不是放在民事诉讼上,以充分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效能。上述机关一定要有强的共产党员做领导。公安、司法和检察部门工作的同志,必须要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和指示,经常向党委做报告,取得党委帮助。
(八)各省、市必须按照中央的规定,按时送交计划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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