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禁止地主富农出卖土地问题的指示

中南局并告华东局、西南局、西北局、华南分局并陈赓、贺李[1]:

二月八日电悉。为了阻止地主富农分散土地,免使农民遭受损失及将来土地改革在农民中引起纠纷,同意你们即由中南军政委员会或各省政府布告,禁止地主及富农出卖土地及以典当、抵押、赠送等方式分散土地。并宣布从一九四九年某月起(即在当地解放前若干月起),凡地主及富农以上述方式分散土地者均属无效。但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土地买卖则不在禁止之列。

 中央二月九日

附:

中南局关于禁止地富变卖土地购买公债的请示

(一九五O年二月八日)

中央:

本区地富为抵抗土改或缩小目标,大量变卖土地。鉴于多数地区于今秋即行土改,有些地方则于明秋开始。但卖地情形则多相同,此对群众很不利,且易引起贫中农间纠纷,中财中宣曾通知不准地主卖土地买公债。最近各省都要求明令禁止买卖,拟经军政委员(会)通过发布禁止地富分散变卖土地的布告,请中央指示,或只在今秋实行分地的地方颁布。如同意,则将补提于林彪同志的报告。

 中南局八 日

注 释

[1]贺李,指贺龙、李井泉。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