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转发中南局关于土改中农协与党委及政府组织关系和具体办法的规定

各中央局、分局:

兹将中南局二月七日来电转给你们,中央同意中南局的意见,望你们参考并也发这样一个指示。

 中央二月九日

我们完全同意中央一月二十四日的指示,即关于今后土地改革改由我党完全掌握与领导的农民协会,即农民代表大会及其所选举的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组织的土地委员会,来直接指导执行。这样做,较之由我们各级党委直接指导执行是有许多好处。我们即拟在即将举行的各省负责同志的会议上加以具体讨论,规定执行办法。估计到这在我党对于土改时期农村全部工作的领导方式与工作方式上,将是一个重大的改变,而土改又牵涉甚广,影响巨大,必须我各级党委用极大注意完全掌握农村全部运动,不致因为此种改变,减弱了我党各级委员会的贯彻注意,或发生简单地委之于少数负责同志去处理的偏向。因此,就必须在党内进行系统的解释工作,指出只有采取中央所规定的这种办法,才能更好地动员群众,联系群众,更有效地克服党内及群众中业已存在与可能发生的无政府无纪律现象,而将中南区一万万以上的农民大军组织起来,进行有系统的土改斗争,并规定下列一些组织关系和具体办法,以明确执掌与密切结合遂行党的统一的领导任务:

一、所有参加土改工作的我党干部,除须以政府工作人员(及军队)出面行事的同志以外,均参加农协,遵守农协纪律,在农协中起积极的与模范的作用,并扩大党的影响,创造建党条件。县以下各级党委,除担任政府主要工作的同志外,一般均参加农协,即为农协党组。县以上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农协后,即以主要精力去做农协工作。原在党委机关参加研究与指导农村运动的同志及机构(例如政策研究室中的农村组),一般即作为农协的工作机关。凡用农协名义所发的电报指示,均由电讯局收发。为发挥农协的系统指导作用,我们考虑地委一级也组织农协,召开农民代表大会,选举农协委员会,因为现在省区很大,工作发展程度及进入土改的时间先后又不平衡,地委一级在具体指导上是非常重要的;组织了这一级农协,才能上下贯通。设区党委而其下无一地委者,与地级同;有区党委而又辖有地委的地方,则设省的农协分委或省农协办事处。这样形式只有一个缺点,即开代表大会次数可能太多。但可以采取与省农协间开去开的方式,或派不同的代表参加。否则,也可在地级只设农协分委,代表省农协指导各县也较便利。在中南大行政区,如全国不组织农协,即不必建立农协组织,而由中央局直接指导各省委。

二、中南行政区及省、专、县各级人民政府内均设土地委员会,进行关于土地及其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制订或提出土改中的各种法令,发布决议及各级土委系统内部指示(对外公布重要指示仍用政府名义,以提高整个人民政府之威信),处理各种问题,并组织对于各民主党派、各学校、训练班及对社会人士之动员与教育,加强统一战线,争取同情,减少阻力。而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其他重要群众会议中,则应由各级行政首长亲自作讲演或报告,使行政首长与广大群众直接接触。县一级的土地委员会应以县长兼任主任,区、乡两级以农代大会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逐步做到选举区、乡政权(县仍开人民代表会议,可代行人代大会职权)。至土改完成以后,再取消区级政权的选举,改成县、乡两级。

三、各级党委对上级农协与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土地委员会之指示,必须认真保证执行。但各级党的委员会必须经常检查讨论党在农协及土委中的工作,农协及土委党组必须向党作报告。在农协中的党员如在其他组织中一样,必须公开党的面目。参加农协的各级党的负责同志,可以按照需要受党委委托,代表当地党委向农民讲话。党的委员会亦按需要公开,以党委名义向农协即农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更多注意用党委名义发布对当地党员的公开指示,或向广大农民发出号召或建议,防止因为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农协而放松或模糊了党在农民运动中的面目,及党对于土改的公开领导地位。党应更多地运用农民代表会议教育党及非党干部,但党的代表会议仍须定期召开,在讨论土改问题及与农民有关问题时,可吸收农民代表参加。各级党委特别是县以下党委,当其参加农协而即为农协党组时,必须注意保持党的机关及其工作,按章召开党的常委会与全体委员会。关于训练党员干部如何领导农运、实行土改、检查党员党的组织在农民中的工作,党在土改运动中的思想指导作风问题及与统战有关或其他一时尚不宜公开的策略运用,仍由党委指导。党委必须系统地加强党的思想教育与党的纪律。这些工作仍须由党委包括参加农协与土委的党委同志在党委机关中实行办公,不要将党内工作方式与党外工作方式混淆起来。尤其县级各种组织关系及领导,尚须具体加以规定,防止相互混淆和相互替代。

以上意见,来此开会的各省负责同志均同意,是否适当,

请中央指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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