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委:不应按阶级成份规定所谓阶级负担率(节录)

从最近各地报告中,发现有些省份征收公粮用阶级负担率,及根据阶级成份征收公粮,并有谓此系根据本委指示执行的。查本委前电只提过阶级负担比例,是指根据这一标准规定具体的富力负担累进率,这是说在具体表现在税法上时,只能按收入在几石到几石时应负担多少,不能按地主应负担多少,中农应负担多少。这个问题曾在全国粮食会议提出,并认为按阶级成份决定负担是不对的。各地应本此精神进行检查修正,不应再按阶级成份机械地规定所谓阶级负担率。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1949-1952》,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年 [G128-1-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