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局关于划分成份问题给川西、贵州的答覆

一,答川西区党委

(一)关于有些人自己没有土地或仅有一小部份土地,而租入大量土地雇人耕种,自己不参加农业主要劳动,例如所举黄光厚的例子(黄家还兼有其他职业,但非全家主要生活来源)。我们认为应订为佃富农,而不宜订为经营地主,因“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补充规定(草案)”第三项第二款已经规定了:“有些人自己没有土地或仅有一小部份土地,而租入大量土地雇人耕种,自己不参加农业主要劳动,为着通俗起见,这种人也可划为佃富农”。再如有人其他情况同上述,自己没有土地兼或不兼其他职业,则无论他租入土地数量的多少,亦应一律订为佃富农。

前述情况所有都应订为佃富农,除因政务院已有若干规定外,我们并觉得这些人既然是自己没有或仅有很少土地,主要靠租入土地自己经营来生活,则应考虑到:第一、这些人基本只占有资本,而没有封建的土地所有权,这就决定了其剥削性质基本上是带资本主义性质的。第二、这些人在土改中肯定是要分进土地的,所以其政治态度至少会相当於富农——是可以中立的。如把其中的一部份划为“经营地主”成为打击对象,很明显是不妥当的。至于所谓“群众通不过”,经过说服,群众是会接受正确意见的。

(二)关於经纪、斗牙的成份问题,这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新华社信箱“关于划分阶级的几个问题与答复”上曾经有过答覆,原文如下:

“乡镇中的牙纪,如系不占有资本(或只占有小部资本),而是自己从事商品买卖之间的中间媒介的活动,取得少量利润,甚至有时还要以其他方法取得补助收入才能维持生活者,应以小商贩论。反之,如占有资本较大,开设行栈从事商业中的经纪人的活动,取得利润较多者,则应视为商业资本家。牙纪问题应在合作事业之发展中求得解决,在土地改革中不能解决这一问题,更不应强制废除牙纪”。我们认为经纪,斗牙的成份问题,即可按新华社信箱的这一答覆决定之。

(三)乡场上靠出租房屋的房租收入为其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者,其成份可定为房主或房产经营者,在土地改革中按工商业家待遇,不宜按其房屋来源确定其成份。

二,答贵州省委

你们所提:“贵州农村中有经常打猎维持生活的,有猎犬猎枪,是否可以划为猎户?我们意见可以划为猎户,在土改中可根据其生活情况,酌予分给土地。”

我们意见:如果这种人没有土地或仅有很少土地,全部或主要靠打猎为生,可以订为“猎户”。其社会地位和中农类似:如其生活贫困者,则其社会地位应按类似贫民看待。

至於是否分给土地问题,可以这样处理:第一,其打猎收入如能经常可靠的维持其全家生活,则可不分给土地。第二,如果只能在某些时期而不能长期的经常可靠的维持全家生活,则可酌情分给部份土地。第三,假如某猎户家有七口人,其经常可靠的打猎收入仅可维持五人生活,亦可酌情分给两个人的土地。

来源:《西南工作》第六十四期, 195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