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群众运动中的斗争果实,根据我们了解发生了许多问题,主要的有以下现象:
(一)严重浪费:如以果实在过旧历年时去玩花灯(泸西);昆明县大部乡村买了一副锣鼓;又如砚山县第四区吃了六十多条猪,文山县吃了七十四条猪。
(二)未及时分给农民和作为公用:泸西县五区新坝以果实建一座新学校;有的拿果实开支村经费;有的将果实放在村里放了很多不分。
(三)干部积极份子多得并贪污果实;如罗平第二区罗崖村农会主席(旧保长)将雇工斗争果实一百多万全部侵吞,及自用农贷三分之一。又如某村农协主席本应分二斗,他实分三斗二,群众不满意。
(四)分配果实不合理:宜长四区之大村五百户及下江头村分果实(减租以外反霸清匪赔偿群众的)名义上以阶级划分,如大村中农每户一斗,贫农一斗五,雇农二斗。又如下江头中农每户四升,贫农五升,雇农六升,还有的贫雇未分到东西,如宜良桃花村几个贫雇农在春节分果实时一点没有分到。更严重的为双柏第四区竟把斗争果实抵交四九年地富公粮尾欠。
(甲)要向群众公开宣传斗争果实主时分配,不准称作公用及浪费,再创造,不准任何干部多得,分配必须公平合理,要群众来监督,经群众充分讨论集中群众意见实行分配,不得久放不分。
(乙)分配方法除减租退押欠工资归原主外(属佃富农者在本人同意下可调整一部押金给无租佃关系之贫雇农),其馀清匪追赃反霸赔偿声违法规定罚款,必须适当解决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无租佃关系及减退分得少的贫雇农的困难。按其生活贫苦生产需要及减租退押所得果实多少来分,绝不能如上述按中农贫农雇农分作几等平均主义的分法。较贫苦的中农可按上述原则分给;其他中农可分一些小东西作为政治果实。
(丙)果实不准拿作任何村公用,必须及时分给农民手里,由农民自行处理。如举办水利及加入合作社亦须在农民分得果实後自愿参加,不得有任何强迫。农民分得果实後,必须与农民讨论商量如何将果实投入生产,并帮助农民按户作生产计划。
(丁)规定任何干部积极份子不准私自多分与贪污的纪律,在群众大会上公布,并在干部中深入进行教育。
来源:《西南工作》 第46期,中共中央西南局编印(党内刊物发至县团),195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