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基层单位肃清反革命委员会组织条例

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通告

“四月二十八日本市各大人民团体联席会议所制订的肃清反革命委员会组织条例,与四月二十九日本市市区各界人民代表扩大联席会议关于工厂、企业、学校、街道里弄中建立基层肃清反革命委员会的决议,均已经本会批准。为了更有效地打击反革命分子,并使各基层单位肃清反革命委员会的工作更有组织的有领导地进行,特作如下的规定:

(一)各基层单位(首先是公私营工厂、企业与学校)中的肃清反革命委员会,必须在本市各大人民团体及其基层群众组织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街道里弄肃清反革命委员会的组织,应在区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组织与工作。

(三)各基层单位的肃清反革命委员会,须经其基层组织的上级审查及区人民政府批准,始得正式成立。街道里弄中肃清反革命委员会的组织,需在组成之先经区人民政府之同意,并履行批准手续,始得成立。

(四)行政机关及各人民团体的工作机构,暂不建立肃清反革命委员会的组织。

以上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各工厂、企业、学校、街道里弄等组织,应即遵照执行。”

 主任 陈毅 一九五一年五月 日

一、上海市各界人民为着更好地有组织有领导的协助政府坚决镇压反革命,发动群众检举、监视、控诉及管制反革命分子,特在各企业、工厂、公司、机关、学校、街道里弄、乡镇等各基层单位中成立肃清反革命委员会。

二、肃清反革命委员会接受各基层单位群众组织的领导,同时又与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取得密切联系。

三、肃清反革命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根据单位大小,以五人至二十五人为宜。

四、肃清反革命委员会的委员人选必须有充分的代表性:

甲、在企业、工厂、公司、机关等中必须包括行政方面代表(在私营企业为资方代表)、工会和青年团的代表、市或区人民代表、有威信的老工人、劳动模范以及其他积极分子等。

乙、在学校中必须包括行政方面代表、青年团代表、学生会及教育工会代表、市或区人民代表、以及其他积极分子等。

丙、在街道里弄、公寓、大楼中必须包括里弄委员会或其他组织的代表、市或区人民代表、家庭妇联代表、摊贩组织的代表、小工厂小商店工会组织的代表,以及其他为群众所信任的积极分子。

丁、在乡镇,必须包括农会代表、其他群众团体代表、市或区人民代表、人民自卫队代表,以及其他为群众所信任的积极分子。

五、肃清反革命委员会在委员候选人名单经过各有关方面协商同意后在各基层单位的全体群众大会或代表会议上通过即宣告成立。委员会并互推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三人,主持该委员会工作。

六、肃清反革命委员会的任务规定如下:

(一)领导群众学习镇压反革命的政策和措施,广泛展开镇压反革命分子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发动及组织群众对反革命分子进行控诉、检举、监视和协助管制,对检举人给以鼓励表扬和保护,除召开各种大小会议进行控诉检举外,还可设立检举箱。

(三)收集和整理反革命分子的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随时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但肃清反革命委员会除现行犯外不得自行逮捕反革命分子。

(四)协助各单位的保卫组织加强各单位的保卫工作,尤其对重要生产部门、机器设备,要重点防范,并建立各种保卫制度。

(五)协助政府进行对反革命分子家属的必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