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出租耕牛问题处理办法给中南局的批复

中南局:

九日电悉。

同意华南分局复北江地委电关于出租耕牛问题的处理办法。

 中 央一月十二日

附:

中南局转报华南分局对土改中出租耕牛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九五一年一月九日)

中央:

兹将华南分局二日复北江电转上,我们同意此规定,请审复。

 中南局九 日

北江地委前请示关于土改中富农出租耕牛的处理问题,曾复以为照顾其生产,特别广东耕牛缺乏,今后尚须奖励繁殖耕牛和养牛,故其饲养用以耕种并也出租之耕牛,以一般保持不动为宜。但其交由农民饲养,以高利贷方式纯作收租用的,农民要动时,可适当接受群众意见,满足群众的要求。根据最近我们得到较详细材料,研究结果,认为上次的指示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是北江耕牛出租,许多地富是把小牛交给贫雇农饲养,收很重的牛租(有的要交押金),剥削方式与封建地租剥削无大差别,这样牛租以当做封建剥削处理较为适当,而且停租废债后,牛主已多将耕牛收回出卖。据谓:现出租的已不及以前的十分之一。为了满足贫雇农要求和生产的需要,特对此问题规定如下几项原则,望在土改时斟酌具体情况处理。

(一)地主之耕牛一律依法没收分配,但地主之属于畜牧业或贩卖性质的大群耕牛,不予没收。

(二)纯靠出租一批耕牛给农民饲养收牛租生活的,应依地主的耕牛没收分配之。但如无其他生活来源,应分给其与农民同样一份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使其劳动生产,解决生活。

(三)富农家中自养或雇工饲养之耕牛,不论是否出租,均不得征收。

(四)富农(有些不一定是富农,而是牛主)出租于农民,而由农民家中饲养之耕牛,属封建剥削性质得征收分配之。但如富农家中并不养牛,或原来养牛少,尚须靠出租耕牛以耕种其自耕及雇耕土地的,在征收其出租耕牛时,应留给其耕种土地必需之耕牛(例如每只牛能耕二十亩,则富农耕六十亩土地时,得留给其三只牛,连其自养的在内)。

(五)计算中农与富农之分界线,中农出租耕牛之牛租收入,应视为家庭死收入中之剥削收入计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为界限)。

(六)中农出租之耕牛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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