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局宣传部对于处置现有纪念武训办法的意见

中央批示

可予同意。但应着重教育解释,其余可以从容处理。

中央宣传部:

河北省委向华北局提出了对现有纪念武训办法的处置意见,并向华北局请示,河北省委的意见如下:

"一、关于武训学校问题:

1、临清武训完小改为镇立第一完小。

2、校内影壁墙武训像用灰涂抹。

3、校内之小纪念塔拆除。

4、王少文(即王丕显)像涂抹,改为校训。

5、反革命头子所送之匾摘下。

6、校内石碑移动位置,暂时保存,作为历史考察材料。

二、关于武训遗迹、及其他纪念建筑物问题:

1、武训纪念林及其标记(小石柱)改为九一纪念林(九一是临清解放纪念)。

2、公园大厅武训石像从屋内抬出,暂时保留作为历史考察材料。

3、纪念林之大石碑用石灰涂抹,写上‘九一纪念林’五字。”

我们原则上同意他们的意见,但同时认为考虑到武训在河北、平原两省一部分群众中的影响,作法上应该慎重。我们意见:首先对群众广泛进行教育,从思想上解决问题,然后再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置:

(一)凡私立武训学校(如北京武训小学),在对武训及电影“武训传”讨论渐趋成熟时,由他们自己提出更名和改组,我们同意批准,仍为私立学校。凡公立的武训学校(如平原武训师范),在教职员学生思想澄清后,更改校名。(按平原武训师范已改省立堂邑师范。)

(二)关于纪念武训的碑文、建筑等物,在教育群众认清武训以后,由群众自觉地拆除。石刻的像、柱、碑要拔除,画像要涂抹,武训纪念林要改名。但武训墓和墓碑,应当保留不动。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批示。

 华北局宣传部1951年7月2日

来源:

河北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