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中南局与湖北省委、武汉市委关于限制侵犯工商业的办法

各地土改中,已发现侵犯城市工商业现象,其中主要是退押、退租、追缴余粮、追缴变卖田产等,退押按折半清理后,应退押金;有些(如有田面权的)等于该田四年租粮入,退租有退至10年8年者;追缴余粮有追索至三、四年之多。因此有许多工商业者,在土改中全部资金被算光,因而倒闭或分散资金躲藏者。据汉口不完全统计:工商业中有60%至75%兼地主,这种清算对工商业及税收影响极大。汉口1月间税收比之12月减少三分之二,固然原因甚多,但土改影响是重要原因。为在土改中照顾农民要求,同时又保证工商业利益不受侵犯,已与湖北、武汉党委商定如下限制办法:

一、农民向工商业兼地主退租,只限于1949年、1950年两年应减而未减之租粮。长江北之老区则以3年为限,不得多退。

二、退押按折半清理规定。但押金过重者,应退额以原田一年租粮收入为限,不得无限制清算。

三、解放后变卖田亩者,将所得田价退还农协处理,个别卖田曾有经区政府批准查有实据者可不再退,但只作为个别问题,由政府处理不公布。

四、农民对工商业者兼地主之清算,以上列三项为限,其余不再扩大,以免过分影响工商业,对工人不利,对农民也不利。其有三项相加,足把商人资金搞光者,则应酌情减退,或分期退。

五、此次商定,拟由省、市政府与市工商联共同会商决定公布,由工商业者按此规定,分头向农民了结,其有纠纷者则报城乡联络处调处之,属于反革命大恶霸者法办。逃亡不法地主经规定手续令返乡处理者,当然不在此限。

上述办法各地可依照办理。

来源:中共湖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湖北省委统战部编 《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湖北卷》 出版社:中共党史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