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二十七日电悉。关于地主和富农参加供销合作社问题,除原则上同意你们所提出的意见外,(一)我们认为实行土地改革已经有相当时间的地区(如河南),可完全照你们的意见办理。但实行土地改革时间很短,供销合作社的组织还仅仅在开始发展的地区,则因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基础还很薄弱,领导上还缺乏经验,以暂不吸收地主和富农参加为宜。(二)供销合作社在条件成熟时(土改时间长,合作社已经比较巩固起来)可以吸收富农参加,但须经过社员小组通过,理事会批准,有选举权无被选举权,以免其篡夺领导权。土改以后的地主要求加入供销合作社,须经乡农民协会审查同意,再经社员小组通过,理事会批准,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上办法可选择重点试行一时期,待总结经验后再推广。试行结果望随时电告。
中 央九月四日
中南合作事业管理局转来河南陈留专区请示:
土地改革后地主富农成分的烈、军、工属可否参加供销合作社?我们意见,土地改革后,富农参加供销合作社,应该允许,这对国家领导富农经济是有利的;地主要求参加,经乡农协审查同意,亦可允许。同时应加强工作,防止富农及地主篡夺领导权;烈、军、工属之地主富农要求参加,亦按以上原则处理。当否,请示。
中南局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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