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转中南局关于私营企业联营问题的指示

中南局,并各中央局:

八月十六日中南局关于联营问题的指示电悉,现发各中央局参考研究。

私资联营办法,最初起源于一九四九年的上海联购棉花、天津联购麦子,这是公私联营的。另一类是一九五O年三月以后,某些私营行业为了克服困难而创办的。在当时这两种都有需要和可能,后来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曾加以肯定,因而中央贸易部门便加以提倡,进行了将近一年,其发展情况及利弊得失是应该加以研究的。希望各地在十一月间作一总结,并在政策上、领导管理上提出具体意见。

 中 央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分局,各省、市委、区党委并报中央:

(一)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带有奖励意义的保护联营的规定,及叶季壮部长在贸易行政会议总结中提倡联营的精神,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在积极组织私营工商业(主要是商业)的联营。由于在这一工作中存在着极大的盲目性,其结果,固然经过联营推动了转手商人走向运销、商业转向工业,并统一了某些出口行业对帝国主义斗争的力量。但是另一方面,却比较普遍地发生了资本家借联营之名逃避资金、解雇职工、垄断价格、偷漏税收,以及某些大资本控制小资本的现象。某些地方且有在全城全业组织联营,强迫命令引起疑虑不满的偏向,报纸上(如七月中旬的《长江日报》)也有反映这种盲目性的报导宣传。

(二)在联营问题上的盲目的错误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点:

(1)某些同志认为组织联营、合营乃是领导私营企业,将其纳入计划经济轨道的主要方式,而没有深刻认识私人企业的联营以至合营,并没有改变其资本主义的性质,解决了他们在小范围内的盲目竞争,同时,也就产生了在更大范围内进行盲目竞争的条件,他们只看到资本集中便于管理的一面,而没有看到资本集中增强抵抗力量难于管理的另一面。不知道要将资本主义纳入我们所需要的轨道,只有加强国家管理,并逐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才有可能,而不是单纯组织联营、合营所能解决的。

(2)某些同志认为:既然联营、合营可以降低私营企业的成本,增加其利润,那么就是进步的,应当提倡的。他们没有根据国计民生的利益来处理问题,也没有区别工业与商业的不同,分散的手工业工场走向集中,其利润的增加可以直接引起再生产的扩大与生产手段的改进,是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利的。商业资本的集中就不同了,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商业资本的投机传统是深厚的,他们的成本降低常常并不引起有利于生产的物价降低。他们的利润增加、资力集中却常常引起操纵市场的投机野心,我们仅只是应当在一定的时期扶助某些为国民经济所迫切需要的行业的发展,或者是帮助他们克服困难维持下去,不使垮台,而不是在一切时机扶助与维持一切行业。我们的任务并不是无目的地帮助资本家赚钱,某些同志甚至于煞费苦心地替资本家考虑合营以后解雇职工的问题,乃是更加错误的。

(3)某些同志没有认识资产阶级与农民的本质区别,不知道组织资本家的联营、合营是比组织农民的互助组、合作社还要困难得多;不知道追逐利润互相倾轧乃是其剥削阶级的本质,稍为不慎就会被他们钻空子,也会上大资本的当,帮助他们去控制小资本。

(4)某些同志花费力量在那里组织理发铺、豆腐坊、饭馆等的联营,而不了解类似这些消费性行业之分散,乃是适应当前城市居民分散消费的需要,组织联营只会便利他们对消费者进行垄断性的剥削,并不一定对工人雇员有利。

(三)必须向全党,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说明以下几个关于组织联营、合营的原则:

第一是自愿原则。严禁强迫,勉强组合者应依自愿解散,不愿继续参加者随时可以退出。

第二是为国计民生所确实需要的原则。在目前只应在以下情况下组织联营、合营,为商业转向工业、转手商转向运销商。小手工作坊转向较大工场所确实需要的,以及对收购推销农村土特产或对资本主义国家进行贸易斗争确实有利的,并确实需要的,还有为国家投资控制或实行管理所需要的(如金融业、出版业),其他一律不要组织,听其自行发展。

第三是严防投机垄断的原则。一切低级联营的联购、联销协议,价格的合同均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否则认为非法。一切高级的联资合营,必须依法申请,严加审查,然后始准营业。逃避资金、操纵垄断、偷漏税收等违法行为,必须严加取缔,不得误认联营为“进步”形式而放纵。资本方面因合营而解雇职工,应权衡利弊,并切实照顾职工利益由劳动部门处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任务是:

第一,保护正当营业,贯彻国内贸易自由政策。

第二,取缔投机行为。

第三,组织物资交流。

第四,扶助商业经营转向工业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时刻注意这四项基本任务的实施。联营、合营问题,亦应放在这些任务下来考虑处理,而不应孤立地无明确目的地任意推广。

(五)望各省市委召集有关部门传达讨论,并对已有的联营组织深入检查总结,以教育干部。不同意见请即电告,并请中央指示。

 中南局八月十六日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