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密切配合群众运动深入贯彻镇压反革命斗争的指示

一、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的决议,适时地提出了结合各地土改、复查、民主改革等群众运动,彻底贯彻镇压反革命斗争的明确方针与各项任务,经过我们省公安会议后这一段工作证明,这个决议是十分正确的。我们前段镇压反革命斗争所遗留的问题还是很多的。从打击敌人来说不彻底,不平衡,很多大的反革命外逃了,不少的反革命还漏网在家,有部分反革命重罪轻判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办,特别是从镇反这个问题上来发动群众来作的非常不够,在严厉镇压的时期主要是行政镇反逮捕了不少,杀了不少,但群众没有受到应有的教育。收缩方针下来以后,由于不敢宣传,群众莫明其妙,再加上某些执行上的片面机械,实际上是冷落了群众的镇反情绪,所以群众的敌情观念和革命的警惕性没有很好树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还不明确,这就是说今后长期的对敌斗争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

二、以上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在第二阶段镇压反革命斗争中加以解决,但是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在上次县扩干会上,大家纠正了对收缩方针的误解,基本上明确了镇反的方针精神,但是多数地方讨论不充分,特别是没有结合研究本地实际镇反情况,没有具体布置工作任务,再加区以下干部水平低,任务重深入镇反问题还没能与群众见面,不宣传,不摸底,不结合群运。但是群众运动的实际情况又迫切要求镇压反革命斗争能够及时配合上,因此干部又产生了急躁情绪,埋怨情绪。另一方面对群运镇反的统一领导还没很好解决,特别是县,一种原因是认识问题,把镇反与土改复查当作两回事。一种原因是组织领导问题,在各级负责同志亲入阵地的情况下,没有专人领导。所以形成捕人无法掌握,罪犯不能及时审理;该杀的不能迅速批下。这就大大影响我们第二阶段镇反斗争,也影响了土改和复查运动。

三、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必须迅速认真加以解决:

(1)党委统一领导:要把镇反当作群众运动的一部分来密切指导,要教育干部,要督促检查、要掌握情况。所以各级党委必须指定一个党委委员,能够掌握指导全面的情况。县委办公室要注意这方面的汇报,如力量不足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抽调公安干部进来,或建立一定联系制度。

(2)党委领导掌握的主要环节就是捕人不乱杀人及时。捕人必须严守批准规定,必须逐级及时上报,必须依靠群众蒐集材料及时审理,不得不闻不问,长期拖押,以免积压大批案犯,将来再来一次被迫清理积案。因此,区人民法庭的工作必须加强,必须设立一两个专职干部,区委要抓紧这一环,这个问题解决的好,杀人及时也就容易。有了群众意见,有了材料,上面就好审批。县以上目前要抓紧死刑的审批,各级都要切实负责,不要强调手续,重要的问题不要杀错。不要杀了可杀可不杀的,要分清急缓,要面向重点,要配合群运。

(3)摸底是保证运动从实际情况出发,克服盲目情绪的重要条件,也是宣传教育发动群众的好办法。主要是运用代表会和深入调查的形式由县到区到乡,逐步深入,宣传彻底镇反精神,交代五种敌人及杀关管等分别对待政策,再由群众查反革命的情况。这样既了解了情况,搜集了材料,又教育了群众。因此不进行摸底,不依靠群众,即盲然捕人是不恰当的。但对摸底也不能要求过高,实际上不可能一次摸清,要逐步深入,层层发动,互相补充对证,因此凡未进行摸底的地方,均应认真进行。

(4)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建立,根据当前运动发展的情况,一般的可在复查地区,结合全面建政进行,以建立管制反革命分子工作为其斗争内容。这是组织群众实行专政的重要工作,对巩固胜利,保卫胜利,转向生产防止松劲,作用很大。因此,一定要随着一批一批的点,认真作好防止形式主义。

(5)外逃反革命分子不论那一类地区,不论点面,都要广泛发动群众检举调查追捕。但应有重点,主要抓紧那些罪恶大、民愤大,必须归案法办者。公安机关要有专人领导,经常汇集材料转递线索,组织捕捉,这一工作不作好,镇反不能算彻底,群众仍有顾虑。

(6)已判案犯凡因收缩以后清案当中量刑标准掌握不好,或当时材料不足,而致重罪轻判,群众反映很大者,必须认真审查改判。但必须有具体意见与材料,经原判机关重新审批,不得草率,处理时要大张旗鼓宣传,以稳定已判案犯情绪,调动群众镇反情绪。

以上问题望你们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春节县扩干会上加以认真讨论,切实总结过去一段群运中的镇反情况,提出问题加以解决,并布置今后工作。总之,镇反必须不能失掉当前结合土改结合复查的良好时机,镇反必须配合发动群众。我们必须从深入发动群众中把反革命镇压得彻底,并把群众进一步发动组织起来。能否作好就看这次县扩干会解决得如何?因此各县委均应于会后向省委作一次报告。

来源:湖北省公安厅编印:《九年来省委有关镇反斗争的指示及历次省公安会议文件汇编》,195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