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各大军区和志愿军党委并转各级军区、兵团、军党委:

三月六日所发之中共中央《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当删去党内掌握部分,经政协和政务院讨论后,已于今日公开发布。其中与党内文件除纯文字变动外,较重要增改为:

一、贪污超过一百万、一千万、一亿者,均称为贪污分子,不再区分大、中、小贪污分子,以便于处理。

二、缓刑不列为刑事处分之一种,而改为附加,因有期、无期徒刑、死刑均可缓刑。

三、计算贪污时间一段中,凡“情节严重”之后均增“恶劣”二字。追查时间,‘增写为“追查到各地大城市和省城解放之日”,各地可据此标准自行规定具体时间;军队方面之具体追查时间,由总政治部即作统一的补充通知。

四、增加了“第五,克服官僚主义错误问题”部分,便于帮助各地全面地解决问题。

五、各地在执行此文件时,必须结合《人民日报》三月十二日社论所述各点,以防因转入处理阶段而放松和影响“三反”斗争的彻底胜利。

 中 央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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