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计算贪污款物原则的指示

西北局并告各中央局,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地委;各大军区党委转各级军区党委;志愿军党委转兵团、军、师党委:

三月十二日电悉。贪污分子贪污之款物,一般以按当时货币实数实价计算为原则,不折算现价,惟:

(一)贪污情节严重恶劣者;

(二)一贯贪污为数较大者;

(三)将贪污款物投资经营工商业或采用其他方法(如放债)取利或购置不动产者,均应将当时贪污款物按照折实单位(无折实单位规定者可按米价),折成现时币值数目计算。其他有关退赃办法,政务院即将有具体规定发表。

 中 央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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