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十八日电悉。同意在“三反”运动中关于对干部撤职及开除处分的报批手续,按中央过去规定的人事任免管理制度执行。
中 央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日
政务院三月十一日公布的《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第四项,其中规定“撤职及开除处分应隔两级批准”。为执行这一规定并简化与统一报批手续,我们建议按中央过去规定的人事任免管理制度执行,即撤职及开除处分的批准属于有权批准任免的机关。妥否,请批示。
东北局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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