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局关于将一切不合条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各种类型互助组的通报

[辽西省,1949年设立,辖辽河以东地区,1954年撤销,与辽东大部合并设辽宁省。]

各省、市委,并报中央:

(一)根据最近检查,各省组织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数量很大,问题很多,尤以辽西、辽东、吉林三省为甚。如辽东省西丰县已达157个,辽西省铁岭县120个,吉林省前郭旗100个,并出现一窝子一窝子的不正常现象,辽西省最多的一个区有39个,义县车房村一个村17个,吉林省舒兰县仅白旗区就有16个,该区梁家房村即有7个。这些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组成,多系未经县的领导掌握而自发的组织起的,辽南7个县140个社中,只有13个是县里试点办的;西丰县157个中,县里组织的只有两个;辽西省313个社的统计中,只有64个是县试点办的;吉林省长春县,县里掌握的只3个,下面自发组织的却有28个。这些自发组织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除一少部分是根据群众生产和觉悟的需要,有比较丰富的合作互助经验,并在坚强的骨干领导下组织起来的外,其余多数组成的情况是不正常的。有些是干部与积极分子为“赶浪头”、“争光荣”强拉硬凑起来的,如开原县郭家沟村县劳模刘春山,去冬由县开劳模会回村后,就暗地宣传“快走社会主义啦,那时东西归大堆,人都伙吃饭,晚走不如早走,咱们先走一步吧!”盖平县的积极分子说:“早晚得走这条路,晚走不如早走,早下手为强。”就这样组织成农业生产合作社(据辽西省313个社统计,有92个是在这种情况下组织成的)。有的组织生产合作社的目的,是单纯为了得到政府的帮助和救济,如开原县委工作组赵同志在二台子村向群众宣传:“组织合作社政府可以帮助,合作社要求贷什么,政府都可研究”,这样就组织起一个40多户的合作社(后来他离开了,有10多户要求退社)。有一些中农怕被批评为“走地主富农道路”而入了社,梨树县委工作组的同志在试点时对不愿入社的中农说:“你是什么思想!”“结果那个中农就勉强入了社;双阳县有些村干部常向人们说:“不入社是什么脑瓜!”甚至一支书说:“现在不参加,将来社会主义时再参加,就要写坦白书!”另有些新富农或富裕中农想投机钻空子,企图借机成立假合作社以发展富农式的剥削,如铁岭县张家楼子村石德俊社,3户富裕中农,只将三分之一的坏地和每家一名劳动力(每家都有4、5名)入社,并规定打粮一半归土地,辽阳县有不少合作社只土地作股,劳动力仅挣工资,该县某村一副村长因自己地多,就主动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

(二)这些自发组织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经营管理上和分配原则上,问题很多,极不合理。首先是错误地过分集中经营,引起农民思想的混乱和人力、财力上的极大浪费,如辽西省90%以上的合作社都将社员牲口卖给合作社,有些社将社员一切财产、资金、生产资料全部集中,伙吃饭,甚至集中睡觉。开原县刘春山社7家,全部财产归大堆,伙吃饭,各家妇女轮班煮饭,妇女小分子(?)也有被挤出来归公有者。义县有一个社,不但把土地、车马、房子、老母猪都入股,而且集体吃饭和睡觉,实行所谓“礼拜天制度”。吉林舒兰县孙绍岩社,强调调整土地和房子,便于集中经营,全社原有60多块地,现已集中成4大块,房子亦调整,把一些未入社的农民从本屯迁走,引起群众极大不满。辽东新金县一个社菜地集中经营,由一妇女掌管分菜。西安县王海山社15户,猪、狗都集中在一起喂。加以许多社参加的户很多,如开原县一区有一社达53户,西安县一社开始有105户(现尚有72户),又缺乏坚强领导,计划性很差,不论活多少,大家都凑上来,躲重活抓轻活,有的5、6个人跟一辆车送粪,造成很大浪费。如绥中县福屯村一社有20个劳动力,每天只用9人干活,其余间着,开原县王国良社14个劳动力,伙吃饭,一春的付业只收入8万元,伙食却吃了24万(已改为互助组)。其次,是分配原则不合理:有的是生产资料分红比例太大,劳动力吃亏,如辽东凤城县薛玉山社,规定地租一亩一石粮,如年景歉收,劳动力就得不到什么,同时该社车马不参加副业生产,但也规定同劳动力一样分副业所得,因而使劳动力所得减少;又如怀中县王文元社,土地、牲口分实产量80%,劳动力只分20%。另一种情况是劳动力分红太多,有马户吃亏或无利可图,如甘南县金凤斌社规定人九马一的分红比例;舒兰县孙绍岩社劳动力分7成,车马、农具、土地共分3成。再是许多社留公积金的比例太大(亦有个别社无公积金),纳河县李坤社规定20%,风城薛玉山社15%,海城县一般留10%(最多的达30%)。这种经营和分配上的不合理情况,就不能不严重地影响着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巩固。

(三)由于不加控制地自流发展的结果,已经在工作中造成了上述种种困难,并使领导上陷于被动,形成骑虎难下之势,既无力掌握领导,又不愿或难于加以处理。显然的,在这些地区,不坚决而慎重地将一切不合条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各种类型的互助组,就不仅不可能完成中央和东北局所明确提出的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任务,且将因此破坏农民的生产情绪与打乱个体农民经济和互助组的生产,形成两头失踏,严重地损害了今年农业生产任务的完成,并在农民群众中造成坏的影响,增加了今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困难,造成一种错误。必须再次提醒各地同志认真研究中央和东北局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方针,领会东北局一再强调的严加控制和必须办好的精神,只有重点办好,才能取得经验,培养骨干,树立旗帜,为今后更多的发展创造条件。今年冬季可以将这些重点社的骨干集中训练,总结其先进经验,加以提高,准备明年进一步发展;反之,贪多冒进,则必将招致失败,欲速不达。各地必须根据群众生产的需要,思想觉悟程度,特别是有了比较丰富的合作互助经验,坚强的领导骨干等条件,并坚持自愿与互利的方针,在县的直接掌握领导下,一般每县只准试办两三个;北满各省合作互助基础较好的区,在具备了前述条件,领导上有充分把握时,经过省委批准,县委的具体帮助领导,在区委直接掌握下,每个区也可试办一两个;其余均应坚决而慎重地改为各种类型的互助组。必须使干部清楚认识:对于那些自发组织的不合条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主动地、有领导地加以改变比自流的垮了好,早改变比晚改变好。要把远景教育与当前政策教育结合起来,有的地方提出“不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便是走地主富农道路,蒋介石、杜鲁门道路”,是完全错误的。党在农村工作的总路线,虽是提倡组织起来,但对个体农民仍需耐心帮助,不是限制单干,对于富农只是加以必要的节制,亦不是消灭政策。在明确农村的发展方向,反对与批判右倾思想时,必须同时注意防止和反对干部中的急性病和强迫命令作风,使他们领会党的稳步前进的方针,从思想上接受将不合条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各种类型互助组的必要性。当然,在进行这种改变时,必须进行充分的教育,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避免简单从事或命令解散的错误做法。对一些被迫入社的农民,要深入交代自愿两利的入社政策,劝他们改行参加各类互助组;对单纯为了取得政府帮助或救济而组织的,要向他们讲清楚政府对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扶助的,但必须是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主要依靠社员自己的资金、牲畜、农具特别是自己的积极劳动和有计划的经营,才能增加收入,条件不够,勉强办起,难于办好;对“赶浪头”而组织的社,除了少数积极分子,很多社员并不一定愿意只要在社员大会上讲清道理,也是可以改变的;至于假合作社,要向群众宣布理由,令其解散。

(四)经过整理后留下的合乎条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确定:

第一、县委、县府要有专人领导,只许办好,不许办坏;

第二、当前应经社员大会讨论,迅速确定社内的增产计划和竞赛条件,充分发挥人力物力和资金的作用,根据生产需要,适当分工分业,全力投入生产,并在今后及时检查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以保证达到比一般互助组提高生产增加收入;

第三、确定合理的分配原则,认真贯彻东北局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几个问题的指示;

第四、建立民主制度,根据生产需要,经常召开社员大会,讨论生产与社内问题,加强思想政治领导,达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巩固与提高。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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