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局、西南军区七月十七日转报川西区党委,军区七月十四日关于黑水战役中的俘虏政策报告阅悉。我们有如下意见:对于少数民族俘虏及投诚人员,既应持以严肃态度,又应根据民族政策予以宽大处理,以达尽量争取群众分化和瓦解敌人之目的。对于少数民族俘虏中之中上层分子的处理,基本上同意你们意见,但应选择一些罪恶不大,释放后又不致与我军为敌的分子,经短期教育后即在战役中予以释放,命其戴罪圆功,以利对敌分化瓦解工作,战役结束后对于其中必须惩处的,也须采取谨慎方针。对于向我投诚之少数民族中上层分子,除应予教育外,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在战役中或战役后助其回家或另予适当安置。有的还可令帮助我们进行分化瓦解工作。惟上述少数民族中上层俘虏及投诚分子之处理,一般须经区党委及军区之批准,重要者须经西南局、军区或中央批准。至于对少数民族的普通士兵,一律经短期教育后予以释放,有些还可在俘虏后不久即予释放。你们规定对投诚中上层分子及俘虏士兵“讨保释放”的办法是不妥当的。
其他同意你们意见。
中央军委总政治部一九五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川西区党委、军区七月十四日关于黑水战役中的俘虏政策报告,我们同意,请中央、军委总政指示。
一九五二年七月十七日
为了在此次剿匪期间达到一面严厉镇压死心踏地民愤极大的匪特首恶分子,一面又能争取罪行不大尚能改悔的胁从分子,以利分化瓦解敌人,特根据中央及贺邓首长指示,拟定俘虏政策数条如下:
(1)除战埸击毙者外,所有俘虏及投降匪特官兵应依俘虏政策对待,不得不经法律手续随便枪杀。
(2)俘虏的汉族匪特分子,应集中于团以上政治机关拘押,待战役结束后,由前线指挥部负责审批,根据其罪行大小民愤情况,一律经军队师以上军法处按法律审判程序分别判处不同的刑事处分。对自动投诚者则均免除死刑,集中送成都处置。
(3)对少数民族中的参与抗拒我军的俘虏,对其中中上层分子则一律以团为单位集中,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待战役结束后依据其罪行大小以及在少数民族中影响,通过召开民族代表会议正式讨论给以不同的惩处。对普通士兵则一律由团以上政治机关负责进行短期宣传教育,取保释放,对投诚之中上层分子,除一律免除刑事处分外,应待战役结束后分别准予封保释放或调离原地另行安插。
(4)过去所提对汉人匪特分子“肉体消灭”的词句,应依以上原则加以修改,防止下面发生简单粗糙的乱杀现象,免影响争取分化工作。但并不是说对待这批长期流窜死不投降的匪特分子可以曲解不采取严格镇压的手段。此指示望转达团以上首长执行。
一九五二月七月十四日
来源:《统战政策文件汇编》,中共中央统战部内部出版,195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