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委对临夏清真寺土地问题的指示

西北局批示:

转来临夏地委7月16日电及省委复电均悉。对于土改中有关清真寺土地的遗留问题,应迅速处理,划清地界,确定地权,并劝说种地农民与教方自由协商确定租额向教方交租,对此采取拖延或不认真处理的态度都是不对的。征收教方土地公粮,还是以按照西北军政委员会今年农业税收工作指示精神按总收入规定一定征收比例较好,请你们研究提出来。

其余均同意你们意见。

 1952年8月4日

甘肃省委对临夏清真寺土地问题的指示

1952.07.24

临夏地委在土改中对于清真寺土地问题的处理,一般说是稳当的,但由于当时处在激烈的反封建斗争局面下,有些教方捐献土地确带有勉强性,加之,某些地区的工作干部有少留多分的倾向,致使发生教方费用困难,满拉停学现象。为了使教方必须开支能够维持下去,除原则同意青年同志7月16日来电所提意见外,并作如下指示,妥否请西北局审批:

(一)凡在土改中给清真寺,道堂、拱北保留的土地,地权地畔未划定者,应立即划清地界并确定地权。

(二)凡因征收教方土地,影响教方费用、满拉学习者,可在当地所留公地中给教方另行调剂若干或者根据当地教方、群众、分地农民等情况,酌情说服农民退回教方部分土地,给退地农民从所留公地中另予补偿。

(三)教方所留土地自耕、雇人耕种或出租均由其自便。教方出租土地原则上可不实行减租,但如自行减租,政府亦不必劝阻。

(四)征收教方土地公粮可将阿訇、满拉算在计征人口内,然后再依率计征(如系租神地,应按其实际收入租额计征)。如遇灾情可酌予减免。并可多予照顾。

(五)各地接此指示后,应立即依据当地情况加以研究,然后派得力干部赴各寺院所在地,协同当地政府、农会、教方、群众以及有关人士依据上述原则主动地适当地解决上述问题。

附:

临夏地委关于清真寺土地问题的请示

1952.07.16

目前伊斯兰教派普遍要求将土改中清真寺、拱北所留土地的地权划清,佃户确定,愿依法减租,但要政府保证交租。原因:

一、土改中许多清真寺虽保留部分土地,但地在何处,由谁耕种,大部不清楚,地权均未确定。

二、除极小部分清真寺有其他财产不靠土地收入外,多数是靠地租维持。1951年收到的租子很少,但我们均按税率硬性的征缴公粮,故有人说:“留了地反而麻烦。”很多人对此有意见。

临夏市21个清真寺调查,土改前原有土地224石9斗9升,献出143石3斗1升5,留地81石6斗7升5。其中地权可以肯定者5个寺,有地30石9斗7升5。大体上可以肯定,尚有若干问题者(知道这些地下落,但需与当地农会查实确定)11个寺,有地30石3斗。地在何处,由谁耕种,均不清楚者5个寺,有地20石4斗。1951年收租情况,除3个寺土地自耕,1个寺租子收获外,其余17个寺收租半数者2,只收很少一部分者6,完全未收者9。初步了解,仅4个寺有其他财产收入(主要是出租铺面房屋),余均靠地租收入来维持寺内开支。目前21个寺约有阿訇、满拉300人,学生500人,多靠“者麻提”临时筹划来补助,个别寺因教徒少,费用困难,已将满拉暂时停学。

土地财产均为过去各阶层人民及绝后者所捐献给“卧哥夫”,地主、军阀、官僚、政客等捐助者尤多。土改中寺方虽热情捐献土地,但出于客观上反封建斗争的紧张局面,并非本意“自愿”。

自西北军政委员会公布关于清真寺土地不动后,现拟反悔,因为过去“热情捐献”不好启唇。而匪特则以“地主、军阀、官僚捐助‘卧哥夫’共产党领导分‘卧哥夫’”来离开我和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间的关系。为了弧立匪特,进一步争取团结和开展宗教界统战工作,对清真寺拱北土地,提如下意见:

一、不实行减租,鼓励寺方自耕或雇人耕种现有土地。

二、各寺土地,均不多,又要维持寺内一切开支,鉴于群众性、习惯性的宗教信仰经费困难者可否免缴公粮,如不免可将满拉算在计征人口内(满拉生活费用,实为寺方开支,过去未算入,社会影响对我很不好。)

三、对于土改中已将土地献出大部或全部之寺院,现经济上发生较大困难者可否将留下公地调予若于,自耕或雇人耕种,以便维持。

四、现即派工作组,和寺方及农会先将土改中地权、佃权不明者加以解决。各地寺方地权,应在秋后复查中(或8月中旬派人去)确定。目前可普遍调查了解其土改和租佃情况。

来源: 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部编印《甘肃土地改革文集(党内文件)》,1954年10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