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局对郑汴许市委关于对违法资本家判刑问题的复示

近来郑州、开封、许昌3市违法资本家拟判刑事处分的材料已审阅。一、按各城市判刑的工商户,中央提示一般不超过工商总户的2‰。中、小城市还应略低于此数(介于0.5‰—1‰之间)。二、其中判刑而缓刑者可以略多,可占判刑总数40%左右,1年至5年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受刑事处分的30%;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不得超过10%。

据前次城工座谈会反映材料。开封工商总户数10377户,此次判刑10户。郑州共9283户,判刑9户,比例妥善,量刑轻重亦尚合适可以执行。至于许昌拟判3户,均过重。其中陶××可改为有期徒刑,聂××、李××、张××3名应减到5年以下,请再研究执行。

附:

向中南局的请示报告

中共河南省委

1952年7月9日

昨日(本月8日)送去郑、汴、许3市委对违法资本家刑事处分意见报告,请查收,省委除同意他们的意见外,惟觉许昌市判刑似乎太高,我们意见陶××可判10年的徒刑,其他3犯可判3年至5年徒刑。请速批示。

来源:

根据档案材料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