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委关于加强对“三反”运动中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工作的指示

伟大的“三反”运动,是一次实际而有效的整党运动,也是一次全党规模的纪律大检查运动。在运动中,全省检举与揭发出犯有各种不同性质、不同程度错误的党员干部,共计两24000余人,其中应受纪律处分者约近1万人。各级党委一般都已按照中央、华北局和省委的历次指示,对所有犯错误的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分别进行了严肃的教育和处理。受到处分的党员干部,大部分均能积极工作和学习,表示了改正错误的决心。但各级党委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在严肃处理后,经常的思想教育工作还没跟上去,有的甚至对受处分的党员不理不管。因此,有一部分人尚未真正从思想上解决问题,对自己的错误和处分的积极意义认识不足,存在着怕党不信任,怕同志们看不起,不敢大胆工作等思想顾虑,甚至丧失信心,忧虑前途,产生自卑、自懦情绪,因而工作被动,情绪消沉。还有极少数人对运动中的某些偏差长期怀抱不满,闹情绪,发牢骚,甚至个别人竟对积极分子进行报复。因此,教育与改造这批犯错误和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使其端正态度、打通思想、解除顾虑、彻底改正错误、愉快积极地继续为党工作,鼓舞他们努力前进,这是巩固“三反”成果的重要工作之一,各级党委和各部门党的组织必须经常予以重视。为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对一切犯错误和受处分的党员干部(即便是开除党籍、甚至受刑事处分缓期执行者),均必须热情对待,真诚帮助。应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疾病,乃至日常生活问题,把严肃的处理和热情的帮助结合起来,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纪律处分仍然是为了教育改造的积极意义,而使犯错误的同志感到党对自己的关怀,自觉地改正错误,向党靠近。各级党委和各级、各部门党的组织,必须教育全体同志,对一切犯错误和受处分的党员干部决不能冷淡、歧视、讽刺和置之不理;决不应再沿用“三反”运动中的“老虎”、“贪污分子”等名词来称呼犯有贪污错误的人。对愿意改正错误者应采取欢迎态度,对思想不通者应打通思想解除顾虑,一切冷淡、歧视和不理不管的错误态度,均须认真检查进行纠正。

二、对犯错误和受处分的党员干部必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各级党委和各部门党的组织,都应把受处分的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列入议程,经常督促与检查。从党委到党的支部小组,都必须经常了解所有犯错误和受处分的党员干部的思想变化和实际改正错误的情况,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小型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他们的意见,针对思想情况进行教育,或选择一些文件让他们阅读。对一切可以教育改造的党员干部,必须坚持不断地经常对他们进行教育;对非党干部,应指定专人经常和他们联系;对个别坚持错误,拒绝教育改造的分子,也必须做到仁至义尽;而对经过教育改正错误较快者,则应及时给以适当的鼓励,以增强其改正错误的决心和信心。总之,加强对一切犯错误和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这是使犯错误的同志得到改造的根本办法,各级党委和各级、各部门党的组织必须把这一工作做好。

三、对一切受处分的党员干部(非党干部在内)的工作问题,应本严肃谨慎的方针,分别予以适当的处理。其原则是:受警告、记过处分者,只要在原机关没有恶劣影响,可原职不动;受降职、降级处分者,一般可降一级使用;受撤职以上处分者,重新分配的工作必须低于原来的职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在分配这些干部的工作时,应从全面着眼,根据他们所犯错误的情节、认识与改正的程度和工作能力等情况,分配以适当的工作,大胆使用。即使对错误较严重者,也必须给以适当的工作,责其立功自赎,认为犯了严重错误的干部“没有用”的观点是错误的。对于党员干部,只要他们认识错误,并决心改正错误,仍应把他们当作党的骨干使用,在工作中锻炼和考验。但应告诉他们,服从领导,埋头苦干,搞好团结,做好工作。俟在实际工作中证明他们已经改正错误(受撤职以上处分者必须在取消其处分后)时,再根据干部政策标准和批报手续,适当地分配其工作。

四、结合教育,应对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定期的审查与鉴定。一般均应每三个月审查鉴定一次,鉴定必须在党的支部、小组会上进行(非常干部可在行政或工会组织的会议上进行),每次鉴定均应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的方向。经过一至数次鉴定后,根据具体情况,对觉悟确有提高,在实际行动上确已彻底改正了错误的同志,应按照规定的手续及时主动撤销其处分;对改正错误不坚决,甚至坚持错误拒绝改造者,则必须按照规定手续继续延长甚至加重其处分。这是帮助受处分者认真改正错误的一项重要方法,也是贯彻执行党的纪律的重要步骤,各级党的组织,尤其是党的基层组织必须认真贯彻,不得忽视。每次鉴定工作结束后,下级党委均须按照干部批报手续将鉴定结论报上一级党委备查。

各级党委对此指示应认真讨论,订出实施计划,并传达到各部门党的组织。地、市委于8月底前,将执行情况向省委做一次报告。

来源:

河北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