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批转刘景范同志关于“三反”处理工作中应尽量少用行政上的开除办法向中央的报告

中央批示:

兹将刘景范同志关于三反运动中开除处分的情况报告转给你们,中央同意这个报告。其中对于开除处分一项所提的五条意见,是很对的,望各级党委立即通知所属单位及政府党组认真执行。

 一九五二年八月

就全国三反运动的处理情况看,受行政处分的占贪污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九点四,符合中央规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但在行政处分中则开除人数较多。根据八月初不完全的统计,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共开除×××人,占受行政处分的百分之八,华北区开除×××人,占百分之八点九,其中如绥远省开除×××人,占百分之十七点五,华东区开除×××人,占百分之八点八,其中如福建龙岩专区占百分之三十四;中南区开除×××八人,占百分之九点九;西南区开除人数一般占百分之九至百分之十五,其中如川南专区为百分之二十四,泸州市百分之三十五点三;东北区开除×××人,占百分之五点四。如此估计,全国至少有×××人被开除(不包括军队系统),约占全国党政机关、企业部门、群众团体、学校参加三反总人数×××万的千分之五点四,被开除者多是留用和招收人员,也有少数老干部。

开除较多的原因,主要是有些地方对中央“尽量少用开除办法,以免无法生活,流浪社会”的精神,体会不够和掌握不紧;同时一些打虎人员中有一种主观和急躁的情绪,于是处理上潦草粗糙,处分偏重,对被开除者的生活出路未予考虑,推出了事。如据绥远省委报告,绥远日报社两个青年干部(均系二十岁以下的青年学生),一个贪污三万元,一个贪污十九万元,结论是“一贯贪污,屡教不改”“贪污虽不大,但本人家庭是一贯道”应予开除,又如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一个干部,在逼供诱供下承认受贿东北币五千三百万元,但受贿部分屡次翻供,该行即以“拒不坦白”予以开除。该人来中央申诉,经我们转东北区行检查,上述受贿情节全是假的,只有其他两项贪污折合人民币九十二万元,东北区行已将该人调回,恢复其工作。

这些人一般很怕开除处分,许多人被开除后到处上诉,到处要求工作。从我们收到的申诉材料看:一部分是申诉结论不确实,处分过重,希望重新调查处理;大部分是申诉开除后生活困难,希望另行安置工作,给以改造自新的机会甚至有的表示宁愿进法院,劳役改造,也不愿被开除。据我们从处理中的情况分析,在申诉的动机与要求上,一部分是怕失掉社会地位,自己没有了前途,一部分是怕失业,生活无办法;少数则是挑皮捣蛋的。这些人,一部分虽然贪污数字不大,但品质恶劣,不易改造,必须开除,否则不足以整饬政纪,开除了是对的;一部分是贪污数字不大,品质不好,可以开除也可以不开除而开除了的;一部分是错误不大,不必开除而开除了的;也有少数是没有错误而开除错了的。

为贯彻惩治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使三反的处理工作完满妥当,对开除处分一项我们有如下的意见:

(一)确实应该开除的,应予开除。但开除时,必须将其错误向本人讲清楚,并做出结论由本人签字,以免寻找借口,到处申诉。

(二)可开除可不开除的,已经开除则不必改变,其中本人要求工作或生活困难者,应按劳动就业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劳动就业委员会设法解决。

(三)对有错误但不应开除而开除了的,亦可不必改变;如本人要求工作,亦应采取劳动就业的办法解决,在就业以前生活无办法者,可由当地政府加以救济。

(四)凡不该开除而开除了的,应予收回原机关恢复工作;其中如有因挟嫌报复以致开除者,必须予以昭雪,由领导上公开的认错道歉,并对挟嫌报复者应予适当处分。

(五)在今后三反的处理工作中,一般的不再用开除的办法。对个别必须开除的人员,应严格的遵守批准制度,专署和县级机关开除人员时,要由专员批准;省一级机关,大行政区一级机关和中央一级机关开除人员时,要由各该部门的首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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