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工商户偷工减料问题的处理意见向中央、华北局的请示报告

中央批示

9月4日电悉,中央原则上同意北京市委所提处理偷工减料问题的两点意见。但在具体执行时,必须具体分析。

(一)凡在“五反”中已经列入退补,且数字足够者,自不应再重复要求换货、返工等。但如果在“五反”中并未列入退补,或虽列上而数字不足,则应补起来。

(二)不管退补与否,而在合同中有包修、保固、保险期限规定者,应一律按合同执行;而退补的数目可合理地算在包修等费中,予以扣除少出。

 1952年9月13日

私营工商户的偷工减料,已在“五反”中由节约检查委员会列入退财之内,但目前有些单位又要私营工商户换货、返工、加固或修理。我们认为向私营工商户重复追回国家损失,是不妥当的,故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私营工商户在“五反”中交代偷工减料,但在“五反”前未完工者,或已完工而业主未验收者,或已全部完工,在验收时即被查出者,可由原单位督促私营工商户履行合同,而不另行退财,已经列入退财之内者,应予剔除。

二、原订修建工程或加工订货合同有保固、包修期限的规定(建筑工程中最为普遍),现在需要加固、修理者,如仅因技术差而“五反”中未查出有偷工减料行为者,应由私营工商户负责保固、包修;如需要加固、修理部分在“五反”中已查出有偷工减料行为,且已列入退财之内者,仍应由节约检查委员会追赃,原单位即不应再向私营工商户要求加固或修理,其有借此扣留尾欠者,亦应还清。

妥否,请示。

来源:根据《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北京》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