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同意云南省委关于土改中对少数民族各种上层人物处理问题的意见,特转各地参考。
至九月底止全省第三期土改已开展三○九八个乡,其中除各地试点已结束一一六个乡和正在分配四○八个乡外,面上正在铺开七四八个乡,划分阶级九七四个乡,没收征收八五二个乡,全省正在进入斗争的最高潮。由于民族关系复杂,在紧张斗争高潮中,除了继续解决干部放手发动群众的思想,认真把组织队伍的工作做得踏实之外,必须充分注意掌握策略,以便于取得胜利和达到民族团结。其中善于处理少数民族各种上层人物,是重要问题之一。兹根据各地情况反映及已有的一些经验,我们认为必须明确掌握对待下列几方面人物的处理:
(一)对待宗教的代表人物,主要是与民族相结合的回教、喇嘛寺、缅寺的阿訇、喇嘛、佛爷、和尚等,基本上应采取争取的方针,个别不能争取的顽固分子亦应使之中立,以利于团结群众大多数。回教的阿訇一般有三类人;一为本身即地主恶霸甚至有特务嫌疑的分子,或明或暗的挑拨、抵抗土改,但这类人是极个别的。二是本身为一般地主而非恶霸,或系其他成份而为地主阶级代言人,一般容易中立或口头赞成土改。这两类人中有不少游过麦加圣地,与国外有联系。三是出身于回族的贫苦知识分子,本身是劳动人民,许多现在还劳动,他们对土改的态度基本上是比较积极的。上述情况说明争取他们是非常必要而且也有充分可能,必须采取保护的方针,对其中属于地主成份的,可采取“背靠背”的诉苦,缺席划阶级的办法,动员其交出土地,不采取一般没收方式,保留面子。对他们坚决不算违法赔款,一律不动其房屋、衣物、家具。个别属于恶霸的阿訇,亦不得进行大会斗争,须经省委批准后采取有本民族代表参加下的政府仲裁教育方式解决。个别有反革命活动的阿訇,土改中只作一般侦察工作,报省委作专案处理。喇嘛、佛爷、长老等,尚未发现政治活动,剥削一般不残酷,纯宗教活动性质,与群众对立不很尖锐,易于争取拥护土改或中立,必须坚决保护,其生活有困难者要予以适当照顾。其广大和尚群众系劳动人民,多要求还俗分田,应予以说服,即使在群众同情之下可以还俗时,也须经地委批准并保持年老体衰者继续留寺。至于天主教、耶苏教的神父、牧师、传道师等,现一般均为帝国主义有计划撤退外国人换中国人,昆明教会宣布拥护土改停止土改期间宗教活动后,他们普遍采取主动探听工作队态度,分散联系教徒,秘密作礼拜,暗中挑拨造谣等。在深入发动群众后,许多已控诉、揭发其强奸、敲榨、甚至特务活动。故土改中基本上放手让群众控诉,以彻底肃清帝国主义影响。个别涉及反革命活动者,必须经地委批准后始得逮捕破案。要特别注意对待其个别系地主、本民族人物的牧师、神父,至少争取其表面中立,以利发动群众,对这种人适合于采取对回教阿訇的政策。
(二)对统战对象的民族上层人物,目前还是政府委员、协商委员、科长等,要采取教育保护过关的政策,政治上保留面子,经济上除土地之外其他财产应一律不动。对这些人的问题,直接影响到缓冲地区和康藏甚至国外,具体对待的分寸,办法要由地委开列名单作具体决定专门组织贯彻。各地接近缓冲地区的乡,与缓冲乡有交错的土地关系时,应由县委从便于缓冲地区的工作着眼,具体规定没收、分配的分寸和办法。
(三)对自新匪首问题:即使其中有民愤大、血债多,但并无现行活动者,亦不宜在轰开局面时作为斗争对象,应在划阶级中作为一般问题处理,以免震动过大。“现行活动”应实事求是遵照中央的解释,不能将只登记未交枪,或继续在家中发现子弹、手榴弹作为不老实、有现行活动的根据,以免打击面太广再逼反一些人。在边缘地区,对自新匪首中必须惩办的个别分子,亦不宜杀人过多,应尽量改判死刑缓期或徒刑。
土改中对待民族上层人物,是关系到民族团结的重要问题。各地领导上必须严格控制,并在工作队中深入贯彻策略教育。若干人物在土改后应当养起来的坚决养起来。
以上当否,请西南局指示,并请求以此代九月份群运简报。
一九五二年十月五日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