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改变大区政府机构与任务的决定

经济的恢复时期已提前结束,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与文化建设从明年起即要开始。在这一新的形势下,中央对各项工作的领导,应该比过去任何时期都更加统一与集中,中央的机构应该大大地予以加强,因而大区的机构与任务亦应随之加以改变,同时,并应加强省、市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以加重其责任。为此,中央特对改变大区政府的机构与任务,作如下的决定。

一、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大区行政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局领导之下,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该地区进行领导与监督地方政府的机关。

二、原属于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的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人民监察四个分委员会和办公厅的机构仍然保留,改为行政委员会的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办公厅。

原属大行政区的政府各部一律废部改局(处),其中若干局(处)并交中央各主管部门直接接管。其办法,一部分业务,由在各大区行政委员会领导之下或并在行政委员会的政法、财经、文教等委员会指导之下设立的局(处)掌管;另一部分业务,则由中央各主管部门直接接管。这些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大区设立若干专业的管理局(处),由这些专业管理局(处)分别掌管所接收的业务。这些专业管理局(处)在建制上属于中央主管部门,而大区行政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则对其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三、大区行政委员会所属的政治法律委员会下设一个办公室,两个局——民政局与公安局及一个民族事务委员会。

四、大区行政委员会所属的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一个办公室,三至四个局。除一般应设立农林水利局、地方工业局、劳动局三个局以外,在林业任务特别大的地区(东北、中南、西南)应将农林水利局分成为农业水利与林业两个局,西北则应增设一个畜牧局。

此外,中央各工业部及交通、财政、粮食、商业等部应分别在各大区设立一至数个专业管理局(或分局),这些机构在建制上属于中央各部,而由大区行政委员会及其所属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加以指导和监督。人民银行的区行在领导关系上与上述各专业管理局相同。

五、大区行政委员会所属的文化教育委员会下设一个办公室,四个局——教育局、卫生局、文化局和干部教育局,一个扫盲工作委员会及一个计划财务处。除以上机构外,在华东、中南、东北三个大区还应增设一个对外文化联络事务处。

此外,中央高等教育部在华东、中南、西南三个大区应设立高等教育局,中央出版总署在各个大区应设立新闻出版处,这两个机构在领导关系上与前述各工业部门的专业管理局相同。

六、在大区行政委员会下还应设立以下的直属机构:体育运动委员会及人事局。其中体育运动委员会在工作上可委托文委联系指导。除以上机构外,在东北、华东、中南应增设外事处,在华东,中南应增设华侨事务外,均直属行玫委员会领导。

七、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分署和大区行政委员会及其所属的政治法律委员会的关系,与过去和大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及其所属的政治法律委员会的关系相同。

各中央局在接到这一决定后,应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加以研究,拟定实施的办法和步骤,至迟应在一九五二年年底将这一工作完成。各大区行政委员会的编制人数及中央人民政府各部接管的局(处)或分局的编制人数,应由各大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及中央各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告政务院批准。机构改变后的干部分配计划应由各中央局提出送经中央审核后统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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