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民主党派分子加入共产党及其入党手续的规定

关于民主党派分子加入共产党及其入党手续的问题,在一九五一年七月十八日中央“关于共产党员加入民主党派及民主党派分子加入共产党的规定”中曾有规定,兹依据民主党派的现状,将上述文件中关于民主党派分子加入共产党的部分加以补充和修正,重新规定如下,望即依照执行:

甲、对于在解放前参加民主党派而又在民主党派内有地位的进步分子要求入党,应说服他们以非党进步分子身分,在民主党派内坚持工作,因为现在他们不在组织上加入共产党比他们加入共产党的作用还大,故他们现在不应加入共产党,但共产党在政治上和工作上应注意给他们以指导和照顾。如有个别因工作需要或因在民主党派工作多年而需要吸收或不得不吸收入党者,始得

个别吸收之。

乙、对于在解放前参加民主党派的进步分子加入共产党的入党介绍人的资格及候补期,一般应按照党章第四条(甲)(乙)(丙)项办理,特殊情况者由中央、中央局作例外处理。

丙、对于在解放后参加民主党派的进步分子,特别是从一九五一年以来为我党动员参加民主党派的进步分子和青年团员要求入党,除对其中一部分在民主党派内有重要地位或仍有必要以非共产党员身分工作者。应尽可能说服其暂勿入党外,其他已具备入党条件者,可吸收其入党。

丁、对于在解放后参加民主党派的进步分子加入共产党的入党介绍人的资格及候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一)对于曾经参加过反动党派或反动政治团体者以及曾经加入我党后来又曾退出者,其入党介绍人的资格及候补期一般按党章第四条(丁)项办理。

(二)对于未曾参加过反动党派或反动政治团体者以及不是曾加入我党而又退出者,其入党介绍人的资格及候补期一般按党章第四条(甲)(乙)(丙)项办理。

(三)特殊情况者由中央、中央局作例外处理。

戊、民主党派分子入党的批准手续为:民主党派省、市级以上的负责人员(包含委员及其担负实际工作的负责干部)的入党及入党后应为秘密党员与否,须由省、市,区党委建议,经中央批准后始得办理入党手续。其省辖市级的负责人员(包含委员及其担负实际工作的负责干部),由中央局批准,并报中央备案。其一般干部及党员,由省、市委批准,并报中央局和中央备案。

己、吸收民主党派分子入党,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关于党员条件的规定,认真教育,严格审查,绝不允许降低党员条件,特别要注意彻底弄清其政治面貌,政治经严防反动分子和投机分子及各种坏分子混入党内。

庚、民主党派分子加入我党者,不脱离其原来党派并应在其原来党派内执行党的政策和积极进行工作,但加入我党后,除秘密党员外,都应编入党的支部过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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