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农村工作部的决定(节录)

一、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从明年起即要开始,中央、中央局、分局和省委的领导重心必然要放在城市的工业建设上,为了在这种情况下不减弱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中央决定在省委以上的党委领导下,一律建立农村工作部。地委以下的各级党委,因其主要任务即是领导农村工作,故无另外建立农村工作部之必要。只是某些市、镇单位较多的地委,可酌情设立专管城、镇工作的机构。县、区委一般不另设农村工作机构,但在新区可保持五个人的县农协编制,协助县委处理农村工作。新区在目前亦得保持区农协的组织,每区二人,应从区级编制名额中调剂。

二、各级党委的农村工作部是各级党委在领导农村工作方面的助手。其任务是帮助党委掌握农村各项工作的政策方针,而中心任务是组织与领导广大农民的互助合作运动,以便配合国家工业化的发展,逐走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的道路。除农民的互助合作运动由党委的农村工作部直接管理外,农村工作的各项具体业务应由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及合作社分别负责,农村工作部则与这些部门的党组建立经常的联系,并代表党委对他们的工作加以指导。至于农村的党务工作则由党委的组织、宣传部门负责,不列为农村工作部的任务。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