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在“五反”运动中对不法工商业者的处理规定:
(一)照一般旧商场恶习送小量回扣能坦白者,免予处分;送大量回扣或增高价格者,以行贿论;但坦白彻底者,可从宽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吃回扣者,以贪污论。
(二)偷漏经常税(所得税、营业税),坦白彻底者,只补交1951年所漏税款,不加处分;不坦白者一经查出,应从解放时算起,追补税款,并予以处罚。
(三)偷漏临时税、货物税、行商税、印花税等,如坦白彻底者,按当时价格追补税款;不彻底坦白者,除按现时物价追补税款外,并分别给以处罚。
(四)对行贿者,如属于拉顾主应酬性质者,可不加处罚,送金钱及贵重物品者,如能彻底坦白,免予处分,但因行贿取得之非法利润得全部追回。
(五)对欺诈行为,如以坏顶好,以假冒真,以低价作高价及修建工程中之偷工减料等,除追回全部损失外,并给予处罚,但能及早坦白者,得从轻处理。
(六)盗窃国家财产者,全部追回赃物外,加重处罚,坦白者从轻处理。
(七)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者,除追回因取得情报而获得之额外利润外,并加重处罚,坦白者亦可从轻处理。
(八)本省51年禁用白洋后,如仍行使白洋,但能彻底坦白者免予处分,坦白不彻底或坚不坦白者,要分别处罚。
(九)在禁止白洋地区从事倒贩白洋者,如能彻底坦白,可酌情处分;如不坦白或坦白不彻底者,除全部没收外,并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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