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委批转史文秀同志《关于纠正错判、错捕、错杀及清理积案问题的报告》

各地工委、兰州市委、各县委、省府党组并报西北局:

兹将史文秀同志关于纠正错判、错捕、错杀及清理积案问题的报告转发各地,省委同意文秀同志的意见。

据报告看,全省共错杀14人,尚有积案3960件(实际可能大于这些数字),这是一种十分严重的、不能再予容忍的现象。拖延不决,错判、错捕、错杀就是侵犯人权,草菅人命,就是国民党的反动作风,是一种犯罪行为,破坏党与人民政府政治影响,而使我们脱离群众的危险作风,因此,各级党委今后必须重视司法部门的工作,经常注意检查并教育党团员和干部时常注意群众对于各种判案的反映,以求改变上述情况。

对于现已存在的问题,一定要督促有关部门,迅速加以处理,其中错误严重的干部必须应迅速弄清情况,作出结论,经过批准给予应得处分。其中情节严重恶劣,特别是伤害好人和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分子,应经过上两级党委批准,召开适当的群众会(或代表会)交清问题,并抚恤被害人的家属,以平息众怒,挽回政治影响。

 甘肃省委4月25日

史文秀关于纠正错判、错捕、错杀及清理积案问题的报告

省府党组并省委:

甘肃各地法院在镇反和惩治各种罪犯与调处人民内部纠纷工作中,做了很多事情,是有成绩的,但据司法改革中暴露及最近检查,发现错判、错捕、错杀的现象是很严重的,全省在司改中群众共提出各种意见6162件,经检查其中部分及全部错判的案件,就有1251件,占意见总数的20%强,武威专区共查卷6889件,错判139件(内全部错判22件),占查卷总数的2%强。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共错押人346人,约计冤狱时间33年零10个月。天水专区3年来共错押93人,其中3年以上7人、1年以上1人,其余在1年以下。以上这些错判错捕的案件,大都结合司改或清理积案作了处理,个别的还在纠正。另外,关于各地法院的积压案件,虽然先后经过几次清理,但由于司法干部数量与质量所限仍然很严重,如据2月底的统计,全省尚有积压案件3960件,天水县院有积案240件,每天有三、四十妇女找法院要求离婚。武都县院有积案396件,还有各地送往劳改队的未决犯803名均待清理,由于错押、错判、错杀和积压案件造成党与人民政府在政治上不可弥补的损失,使人民遭到严重灾害,对于团结群众发展生产都是极不利的,如定西县院受理纪兆甲为五石麦子的债务纠纷一案,竟拖延了16个月,致使一个关系人把做的小生意也倒闭了,约损失人民币24万元,生活上受到威胁,至于因错捕错押造成家破人亡,荒芜土地的严重情况,可举以下几个例子。如临洮县院受理赵才才杀人一案,拟判赵死刑,后查明杀人与赵无关遂释放,赵才才共被冤押11个月,家中五亩土地荒芜1年,使其年老双亲生活无着,乞讨过日。皋兰县院受理反革命孔祥太、孔繁奎家,未深入调查,仅根据工作组刑讯逼供的材料,拟判该2人死刑,并经主席批准,执行前始发觉错误便决定释放,但孔祥太已病死狱中,孔繁奎双目失明,释放后的第二天即死去。卓尼法院将群众赵双喜、赵连哥、赵连有兄弟3人错误的认定是杀死黎秦氏、黎元月女及黎金童母女3人的凶犯,拟处赵双喜死刑,赵连有徒刑12年,赵连哥4个徒刑,当将真正凶手查明后遂将赵双喜释放,而此时赵连哥、赵连有均先后病死在看守所及劳改队中,赵连哥死后其妻因与婆母不合,不久跳河自杀(对以上案件的有关干部正在研究处理)。此外据我们初步检查和了解全省已证实被错杀的有14人(据检察会议上各地反映,已发现的假案子有11起之多)。如泾川县受理“白阳忠义军”“黑头军”等案已杀4人,现查明该特务组织是假的,但根据其他罪恶是否应处死刑还待研究。民勤县在镇反中错杀小偷王开庚、田近佐2人(正研究处理)。造成以上极端严重损害人民利益情况的主要原因:除人少事多干部质量不强外,是司法、公安机关的干部,特别是司法干部在审判工作中的官僚主义,主观臆断,不调查研究等恶劣作风所造成的,同时在有关的部门与部门之间,对案件还缺乏负责到底的作风,往往不是强调机械的分工,就是职权混淆不清形成不负责任,如公安机关起诉什么,法院就相信什么,群众告什么,法院就判什么,或对某些问题公安机关不经法院就直接予以处理,目前正当各地展开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及违法乱纪的斗争,各地法院在4、5月应以检查案犯、清理积案为中心任务,结合这次斗争对于案件的错判、错捕、错杀以及积压拖延等,在当地党政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取得密切配合,进行彻底清查或清理,通过检查案件及清理积案,揭发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及违法乱纪的行为,并在这个基础上修订制度改进工作,对于检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是:

(一)对确实捕错者应立即释放,对确实错判者,要迅速当众改判,对确实错杀的无辜群众,也应当众改判,取消罪名,并须确实安抚受害家属,凡错判错杀的机关和人员,除向受害人道歉检讨外,情节严重,造成受害人重大损失民愤甚大者,均应受到一定的处罚。省法院已组织了两个工作组分别在天水县及岷县进行检查,各专区也应抽调得力干部到重点县协助检查。

(二)对于刑讯逼供,必须严格禁止,因为它不仅是反动阶级压迫人民群众的恶习,也是造成错判、错捕、错杀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严重刑讯逼供者,应分别给以制裁,各地对于以上问题,应随时发现,随时严肃处理,不能拖延和姑息,对于能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迅速正确处理案件的机关和干部,应给以适当的表扬和鼓励,以教育干部,提高其积极性和责任心。

(三)必须组织力量,进行清理积压案件,各地送往劳改队的未决犯,已由省院组织各有关法院干部47人分别进行清理,各地法院的积案应由法院院长亲自领导检查清理,关于清理积案的步骤,在刑事方面,一般应从清理未决犯着手。民事方面应从处理土地、婚姻、债务及拖延时间最长群众有意见的案件清理起。目前各地法院所缺骨干干部应迅速予以解决,同时对于法院干部今后一般不应外调,如会宁县每遇一次中心工作,就把法院绝大部分干部抽去,而只留下一个收发,或副院长,这样自然就会影响法院的工作。其次对于群众调解组织,也要加以足够的重视,因为这项工作做得好,它确实是法院的有力助手,如武威城关区一个区在1952年内就调解案件509件,约占全年法院民事收案数的70%,故各地对于调解组织,应即建立与健全起来,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减少积压案件的严重现象。

 史文秀1953年4月23日

来源:中共甘肃省委党史研究室《解放初期甘肃的公安工作》(内部版),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