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转山东分局关于山东地区反对违法乱纪斗争情况的报告

中央批示:

山东分局关于反对违法乱纪斗争情况的报告极好。半年来,山东地区有领导、有准备、有计划地进行了“新三反”斗争,获得了显著的成绩。特别是在反违法乱纪的斗争方面,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各地参考做行。望各地按照中央历次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的精神,结合当前中心工作,有领导、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这一斗争,以达到表扬好人好事,揭发坏人坏事,转变干部作风,纯洁基层组织、加强党与群众联系的目的。各地在进行这一斗争中的经验,盼随时总结上报。

提要:

一、山东全省共发现违法乱纪案件四、二五三起,已处理一、九三一起,正在处理者二、三二二起。在已处理的一、九三一起中,统计了一、三六七起,其中效果良好者四五三起,收到一定效果者八零四起,草率处理效果不好者一一O起。

二、在四、二五三起违法乱纪案件中,约有百分之六十左右是属于思想作风不纯的,其他则属于严重的违法乱纪案件。从现有的报告来看,首要的违法乱纪分子一三一人,均是窃取乡村领导的坏分子。其中地主、反革命分子及其爪牙四十八人,兵痞流氓和会当伪匪军或参加反动党团者七十四人,蜕化变质分子九人。他们均犯了包庇地主反革命、诬陷好人、敲诈、贪污、强奸妇女等罪行,民愤极大。所以,反对违法乱纪的斗争实际是一种尖锐的阶级斗争。

三、开展反违法乱纪斗争,初期必须反对各种右倾情绪。当斗争开展起来时,就必须特别注意反对那种不加区别、一律严办,潦草从事、不稳不准,或以违法乱纪反违法乱纪等“左”的偏向。

四、反违法乱纪斗争的收获是:(一)暴露了官僚主义的严重性,(二)大大发动和鼓舞了群众,(三)改变了千余落后村,(四)推动了当前中心工作,特别是推动了春耕生产,(五)整顿了基层组织,给整党打下了良好基础。

五、在做法上:(一)必须通过当前工作深入调查,弄清案情,(二)必须大张旗鼓地处理案件,召开群众会议令有关干部检讨,(三)要严格划清界限,(四)要表扬好人好事,全省在“新三反”斗争中受表扬的有一万五千馀人,(五)要整顿组织,巩固成果。

但全省反违法乱纪斗争还是很不平衡的,个别地区并有缺点;尚须改正缺点继续贯彻。

 (中共中央办公厅第一办公室)

兹将山东地区反对违法乱纪斗争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中央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及华东局关于贯彻“中央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下达后,我省反对违法乱纪斗争,即通过生产结合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逐步开展起来。迄今全省共发现违法乱纪案件4,253起,已处理1,931件,正在处理者2,322起。在已处理的1,931起中,统计了1,367起案件,其中经过发动群众、效果良好者453起,收到了一定效果者804起,处理草率没有收到应有效果者110起。这说明我省反对违法乱纪的斗争,基本上已经开展起来了。这一斗争的过程是:分局于一月间通过检查与处理人民民来信确定专案二五零件后,即从省直机关抽调干部一零三个人,组成十一个专案检查组,携带材料,于二月上旬分赴十一个专区进行检查处理,以推动斗争的开展。所到之十一个地委,在进行专案排队后,又抽调了一百六十四人,与分局派出的检查组一起共二六七人,组成检查组,对重点案件进行检查。其他地委、市委亦均亲自负责进行案件排队,派出得力干部进行专案检查。各地通过重点检查,先后不一地进行了重点办案,发动群众,教育干部,进一步推动斗争的开展。各县也相继派出检查组,由负责干部亲自掌握,深入专案检查。大多数县份,在地委督促帮助下都开展了这一斗争。在进行过程中,凡是通过生产,深入调查,严肃惩处违法乱纪分子的地方,均人心大快,群众如重见天日,民主与生产情绪均大为高涨,党与群众的关系均迅即改善,凡是畏首畏尾,顾东顾西,缺乏决心,行动迟缓,有违法乱纪分子而没有惩处的地区,群众都深为不满,干部亦疑虑不安。这一斗争的发展,总结起来以胶州、莱阳、临沂、荷泽、惠民、文登等地委开展较好,昌潍、沂水等地委开展较差。但即使开展较好的专区也还有一批专案亟待处理,也还有部分县委开展得不够有力,少数县委甚至直到现在还找不到坏人坏事。这就说明反对违法乱纪斗争的发展还是不平衡的,还必须继续深入地开展这一斗争。

(二)从分局收到的各地处理违法乱纪案件的报告中看来,首先的违法乱纪分子一三一人均是窃取乡村领导的坏分子。其中地主分子十一人,反革命分子二十二人,地主反革命分子之爪牙十五人,兵痞流氓分子二十三人,曾当过匪伪军或参加过国民党、三青团,或勾结过地主反革命分子(与地主订过变保险)的各种坏分子五十一人,蜕化变质分子九人。从这个统计数字中可以看到这个斗争所主要反对的是下面几种人:(1)地主、反革命分子及其爪牙共四十八人(占总数百分之三十六),他们原来都是混入我基层组织内的阶级敌人;(2)兵痞流氓及各种坏分子共七十四人(占总数百分之五十六点五),考查他们的历史,大都做过国民党统治阶级的帮凶或深受过其影响,他们一旦混入革命组织并取得了权势,就迅速地变成了新式恶霸;(3)蜕化变质分子九人(占总数百分之七点五),他们虽原系贫苦农民出身,但在取得领导地位后,经不起反动分子的收买拉拢和财色引诱,逐渐走向蜕化变质的道路。这就深刻说明,反对违法乱纪的斗争,乃是一种民主与反民主的斗争,实际即是一种尖锐的阶级性的斗争。这些坏分子在混入我党、政基层组织后,大都犯有以下罪行:(1)包庇地主反革命分子,倒退果实;(2)陷害积极分子,报复向他们做过斗争的人,诬之为反革命,并置之于死地;(3)敲诈勒索,贪污公款;(4)强奸或轮奸妇女,如济宁赵王堂案件中的坏分子轮奸妇女八人,安邱柿子图案件中的坏分子轮奸和强奸妇女五十四人。他们的严重罪恶完全证实了他们是阶级敌人。他们的罪行均不是新近才发生的,大多是土改、镇反时即已发生,并因他们用各种方法蒙蔽领导得以发展到现在。他们的累累罪行激起了群众极大的愤怒,群众并曾与之进行了不断的顽强的斗争。有的集体请愿,有的受尽折磨、往返奔波到处控告,有的写匿名信,有的跪在县、区干部面前不走。但在“新三反”斗争开展前,群众的这些正义斗争很少得到支持。这一方面充分表现领导机关存有严重的官僚主义,另一方面则表明某些县、区干部中存有偏听偏信与包庇姑息的错误。一般说那些坏分子都是利用我土改、镇反斗争的空隙,假冒雇贫农,混入我党、政基层组织的。当他们钻进以后,就采用拉拢、贿赂、女色引诱等卑鄙无耻的手段,拖某些县、区干部下水;并伪装积极,强迫群众完成“任务”,或捏造成绩,骗取县、区领导上的信任,久面久之,与某些领导干部建立了密切关系,有了感情,他们便成了所谓“好干事”,被称谓“征粮模范”、“支前模范”、“民兵模范”等,他们便找到了“保护人”。因而群众的控告,群众的呼声,便被这些“保护人”所拒绝,有些“保护人”甚至把敢于告状的群众,当作反革命分子加以打击,以致造成许多冤狱惨案。这些罪犯作恶的胆子也就更大起来,自称“根子硬”、“朝裹有人”、“扎根扎到黄泉啦”,藉以恐吓群众。结果是严重地破坏了党的政治影响,分割了党与政府和群众的关系。因此,对于这类违法乱纪分子,严予惩办,以平民愤,是迫不及待的严重任务。

从全省所发现的4,253起违法乱纪案件来看,属于上述类型的是少数,属于思想作风不纯的约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后者都是属于一般性的违法乱纪和工作上的严重强迫命令错误。很显然,这与上述严重的违法乱纪案件是有区别的,这些思想作风不纯的人是传染了国民党统治阶级的作风,是由于因袭了战时简单化行政命令的工作方式而在工作中打了群众、骂了群众,甚至捆绑和扣押了群众。对他们应一面加强教育,一面视其错误大小与悔改程度予以适当的纪律处分。对其中造成重大损失或逼死人命的分子,则应法办。

(三)在向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时,必须在干部思想上开展两条战线的斗争,必须坚决反对来自右的和“左”的两方面的偏向。在开展反对违法乱纪斗争的初期,要着重向各种右倾思想作斗争:(1)要反对那种看不见坏人坏事的官僚主义作风。这种官僚主义作风的主要表现是自满自足,认为自己工作成绩很大,在他们那里不会有“前阳村事件”(全省较早发现的违法乱纪案件之一),不会有“突出的坏人坏事”,因而就不愿去考查这些“令人不愉快”的事件。(2)要反对包庇姑息现象。有包庇姑息思想的人,总认为这些违法乱纪分子是“好干部”,只不过有点“小毛病”罢了!是群众夸大了他们缺点,如若惩办了他们,各种任务要谁来完成呢?因之对他们的“得力打手”,总是舍不得。(3)要反对那种认为惩办了违法乱纪分子,震动太大,怕引起干部思想混乱的右倾情绪。他们怕“干部伸腿,无人工作”,怕“重复过去搬石头的错误”,因而他们就拖延了对坏人坏事的惩办。(4)要反对那种怕“引火烧身”畏缩不前的个人主义现象。有这种情绪的人,往往是对违法乱纪分子捧过场,纵容过,庇护过,因而惧怕在惩办违法乱纪分子时牵连到自己,怕受处分,因而,便藉口工作忙,把惩办坏人坏事的斗争拖到农闲空隙或工作空隙时间去进行。凡是具有上述右倾思想而又没有认真地开展思想斗争的地方,便光打雷不下雨,甚至连雷也不打,违反对违法乱纪斗争的宣传也很少做,这就使群众不满,干部摸不到底,暗中吹风,引起疑惧,甚至引起个别犯有错误的乡村干部自杀(如昌潍地区)。

当着斗争开展起来时,就必须特别注意与“左”的情绪作斗争:(1)要反对那种不加区别地把命令主义错误当作违法乱纪行为一律严办的错误思想,要反动那种不分首要、次要要一律惩办的错误主张。他们企图用“一脚踢”的作法来解决问题,这是极其有害的。(2)要反对潦草从事,打得不准、不稳的偏向。这表现在不管案件是否突出、有没有典型意义,都大张旗鼓地处理;不管事实真相如何,就公开宣布,严予惩办,其结果必然是很坏的。(3)要反对以违法乱纪反对违法乱纪的现象。如派去胶州地区的两个检查组,曾用“打虎”方式、“土改”方式、封门罚跪等办法去反对违法乱纪。又如莱西县检察署处理房云亭案件时,采用斗争会、逼供信等办法,以致逼死人命。这些虽是个别现象,并已及时纠正,但其影响则是很坏的。

分局自“新三反”斗争开始,即与上述各种偏向进行了坚决的斗争,提出“密切结合当前工作,”贯彻“边反”、“边防”、“边改”的方针,和“抓紧两头带动中间”,“要大张旗鼓惩办突出的违法乱纪分子”,要严格划清界限,分别对待。防止一脚踢、一鞭子赶的办法,并特别指出:要针对有罪行、有民愤的违法乱纪分子(即混入党、政组织的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已分子及蜕化变质的新恶霸分子)予以严厉打击。这一系列的方针、政策与作法,有力地推动了反对违法乱纪斗争的开展,防止了各种偏向的发生。此外,分局选派出了一些得力干部进行检查督促,并通过指示、通报、批转经验,在党刊和党报上刊载典型案件,指导各地工作,以及通过各地党代会、人代会及干部会不断地介绍成功经验,有力地揭发与批判了各种思想偏向。部分分局委员又分别到各地进行检查,特别向明同志去胶州地委,对“新三反”斗争进行了专门总结并检查了东边几个地委的工作,是有很大推动作用的。在分局五月召开的扩大干部会议上,又针对当前各种思想偏向进行了批判。由于这一连串的反对各种思想偏向的斗争,就使“新三反”斗争得到了顺利健康的发展。

(四)反对违法乱纪斗争的几点收获是:(一)这些突出的违法乱纪案件集中地暴露了官僚主义的严重性。惩办这些突出的违法乱纪分子,就是准确、最深刻地揭露与打击了官僚主义。许多县委领导上的明显转变,多是由于这方面的实际教育而引起警醒的。如即墨县委地通过“前阳村事件”,五连县委是通过“苑芳义事件”胶县县委是通过“刘金德事件”,高密县委是通过“宋柏昌事件”,根本上克服了麻痹自满思想,沉痛地检讨了官僚主义作风,从而切实地开展了“新三反”斗争。每一专案的处理都启发与推动了许多沾染命令主义作风的干部进行自我检讨与向群众检讨,说是“犯了国民党作风”,“再不反就有亡头危险”,“毛主席真英明,现在不反再往几年就不知混到什么样子了”,“今后坚决走群众路线,再不强迫命令了”。很显然,这一斗争对领导机关与干部都是最深刻最实际的教育。(2)大大发动了与鼓舞了群众。凡是大张旗鼓惩办违法乱纪分子的地方,对群众的鼓舞都很大,群众高呼“毛主席万岁”,称之为“晴了天”,称之为“二次解放”,从而密切了党与群众的联系,发扬了群众的民主热情。每一专案处理之后,群众都随之揭发出许多不合理的或黑暗的事件,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建设性的意见,给党与政府以很大帮助,使党得以进一步去向坏人坏事作斗争,进一步来改进各项工作。(3)改变了许多落后村。到四月底止,由于处理坏人坏事而改变了落后村状况的村庄已有千余。因为形成落后村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坏分子的把持,所以惩处坏分子就成为改变落后村的主要环节。(4)推动了当前的中心工作与各项工作,特别是推动了春耕生产。所有办案的地方都反映出群众由无心生产转向生产情绪高涨、纷纷打生产谱的情形。有许多已垮的互助组又恢复起来,有许多有名的互助组已充实起来,锄麦、耕地、施肥、追肥、给军属代耕,样样都大有改进。(5)整顿了组织,召开了乡人代会,改选了乡村政权,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给整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在斗争中把那些混进党的坏分子或地主分子、反革命分子清洗出党,纯洁了党的组织,并进而整顿了党的支部,提高了党员的觉悟,树立了党的核心领导。

这一斗争的收获是多方面的,解决了多年来积压的一些问题。这正如许多干部所说:“真是一把钥匙透开千把锁”。

(五)几点个体做法上的经验教训:(1)通过当前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案情,以便打得准确。这些民愤甚大的典型坏人坏事,多是从人民来信中发现的,案情比较复杂,时间较长。群众在受着坏分子的高压和对领导机关不够信任的情况下,一时不能把全部案情直接反映出来,因而想弄清案情往往要走迂回路。检查专案的工作组多是以生产工作组的面貌出现,从生产着手,接近群众,发现问题,跟踪追迹,一面发动了群众,一面了解了案情,待案情基本弄清之后,再转入大张旗鼓的处理。相反的如临沂地委专案检查组,单力直入地调查,进村之后坏分子便知其来意,先引至一地主家住宿,又引至一麻痹病人家去,最后引至坏分子的亲属家里去,辗转反覆,费时甚长,一无所得。(2)要大张旗鼓地惩办违法乱纪分子,其方法是召开本村及其附近村庄的群众大会,由政府出面进行宣判,有关干部进行检讨,县、区领导干部说话,阐明案件性质,说明政策,说明意义,鼓励群众。这种会一般都开得很有秩序,教育意义很大,群众影响很好。另外在人代会上,党代会上、干部会上,对违法乱纪案件加以揭发、批判,也收到了教育干部的良好效果。凡是潦草从事、敷衍处理者,其结果均引起群众不满,干部不安。如复程县处理李仙堂村违法乱纪分子杨文学时,方式简单,没有发动群众,结果干部不通,群众不满,工作消沉。而后大张旗鼓地进行补课,才扭转过来。(3)要严格划清界限。打击对象主要是有罪行、有民愤的违法乱纪分子,千万不要与一般的违法分子混淆起来,不要与犯有命令主义错误的干部混淆起来,不要与干部或群众中间的宗派斗争混淆起来。前者必须大张旗鼓予以法办,从三者应加强教育,视其情节轻重与改正程度,适当处理。对群众或者属干部中的宗派斗争,必须慎重地进行阶级教育,并从团结出发,予以妥善解决。凡不分青红皂白,混淆起来一律打击的做法,必然会造成大错。在处理违法乱纪案件时,首要与协从应严予区别,首要从严,协从从轻,不能混同,避免造成打击而过宽的不良后果。(4)要结合表扬好人好事,表扬斗争积极的人物与作风良好的干部。在“新三反”斗争中涌现了大批的积极分子,受到领导与群众表扬者,即有一万五千馀人,干部反映“有了奔头”、“有了榜样”,要“好好学习”。过去所谓“常在河边站,那能不沾鞋”、“不知那天摘掉乌纱帽”、“沙葫芦挂在牛角上,不是摔了就是打了”等消极情绪也克服了。群众则反映“赏罚分明”,“这样的会越开,好人好事越多,坏人坏事越少”。(5)要整顿组织,巩固成果。凡是单纯处理专案,没有整顿组织的地方,都发生组织涣散、工作无人管的现象,这是极其不利的。凡是趁热打铁,健全乡村政权,加强党的领导,对群众组织与生产组织加以整理,工作即纳入常轨,并得到正常的发展。

我省反对违法乱纪斗争,历时半载,震动很大,效果也好,但发展还不平衡。有些地区政策掌握尚不稳,个别地区做法尚有脱离中心工作的偏向,以及个别地方出现自杀(全省这一运动的前后共五人)等缺点,这些都是必须大力改正的。在五月分局扩大会议上专门总结了通过生产贯彻“新三反”、转变领导作风的经验,并在这一基础上继续深入贯彻这一斗争,力求根除这些无法无天的违法乱纪现象。

以上报告,是否有当,乞审查指示。

来源:

山东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