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妇委关于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事件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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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七二人:(死的还未统计)

综合上述情况,我们研究继续发生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事件的原因,约有以下四种:

一、今春贯彻婚姻法运动中遗留的思想问题及具体问题,尚未得到及时的适当的解决。例如:

1、区乡干部思想未真正打通,故未能及时主动地抓紧调解婚姻及家庭纠纷与适当处理问题。有的是以官僚主义态度对待婚姻问题,以致有的妇女因找干部三次五次都不给解决问题,最后回去被男人、婆婆杀害;有旳妇女被强奸,司法部门非要有人证物证才肯处理,逼得妇女自杀或被杀。如天津乔桂珍的后嫁丈夫韩学志强奸了她前夫所生的大女儿,还要强奸二女儿,她几次告到天津县法院及县检察署,经几次调查,法院硬说白天在驴圈强奸是不可能的,韩本人又坚不承认,全村群众集体联名写控诉书、按指印,法院和检察署又说是假的,是干部捣鬼,甚至直接对当事人说:“我们认为没有强奸。”对此案拖延很久不作处理。这样,韩回去就更加大胆,结果把母女三人完全杀死。

有的干部封建思想严重,处理问题不公,往往使妇女感觉得不到政府的支持,没有说理的地方,只好走绝路。如山西汾县四区王丑女,今年十八岁,与本村一个青年感情很好,提出结婚,被家族责骂,群众讥笑,村长不给写介绍信,区政府也不发结婚证,逼得她投井而死。又如河南罗山县河店区上半年死七人,主要是区、乡干部不敢过问婚姻与家庭纠纷所致;而该县竹杆区,则未死一人,主要是区委重视婚姻法的宣传工作,经常教育干部及时抓紧解决各种纠纷,用典型事例教育群众。结果该区群众情绪高,生产及其他工作搞的都好。

2、干部对婚姻法的基本精神认识不明确或作了错误的宣传,使群众误解婚姻法。如有些人把婚姻自由,误认为提倡性乱。据河南密县今年四、五月份极不完全的统计,就有三十个未婚青年妇女怀孕(大部是积极分子和青年团员),致公开通奸,打胎、溺婴及死伤人命事件增多,群众极为不满。

3、政府对有些严重犯罪分子未及时惩办,运动中的案件拖到现在未处理的还不少。如河南开封傅绍祖强奸了八个五至十岁的幼女,太康爱国中学许仁刚强奸了十五个六至十三岁的幼女等类案件,至今尚有一部分未处理;另一部分则处理很轻,如许仁刚犯强奸女生刘筱林,专区法院只判五年徒刑,后省法院改判一年,以致许犯在释放后,不仅不改正,反又强奸了更多的幼女。对于打伤、逼死妇女,甚至情况很惨的案件,也还有不少未加处理或处理很轻,故有的婆婆丈夫说:“你死也活该。打了你,我顶多再作个检讨,有什么了不得。”因而直接间接地助长了犯罪行为。

4、不少地区的干部有自满情绪,觉得本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搞得差不多,死人现象早已停止了,因而麻痹大意,把经常贯彻婚姻法的工作置于脑后,对家庭与婚姻纠纷不主动处理,甚至死了人,也是不告不理。

5、因妇女离婚带产问题未能适当解决,引起纠纷,使男女双方自杀被杀的也不少。有离婚时女方要带财产,男方觉得“人财两空”,日子不能过,先把女的杀死,然后自杀的。如河南邓县同砦乡韩秀芝因离婚后要带走财产,被原夫李春生于五月三十一日杀死,连其母也被杀死,李春生则畏罪自杀。

二、灾荒后农民生活困难,一时失去生活与生产的信心,因而引起的家庭纠纷及打胎、溺婴事件骤然增多。如河南商邱、洛阳、郑州及安徽涡阳县等死人较多地区,因为家庭纠纷口角自杀的占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七十以上,因打骂老婆所引起的家庭纠纷比平常约增加三分之一以上。

三、在未搞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地区(灾区、土改区、少数民族地区、会道门活动严重的地区),因受运动的影响,有些青壮年妇女和青年男子要求婚姻自由,得不到支持而自杀或被杀;也有些有虐待妇女行为的婆婆、丈夫闻风畏罪自杀。据西南、西北、内蒙少数民族地区的零碎材料,因婚姻纠纷而造成的死亡现象,比往年增多。如与搞贯彻婚姻法运动地区比较,则这些地区死的男人较多。

四、在大部分地方的领导上,没有具体制订经常贯彻婚姻法的工作方案和计划,有的也仅仅是笼统地提了一下,而没有下文。乡村里有个别结合生产经常宣传婚姻法的好经验,我们也没有下功夫去总结。

以上仅是综合几个地方妇联报告中所反映的情况,究竟如何,尚待深入了解。我们认为,目前农村中婚姻问题依旧相当严重,希望中央各有关部门,对此加以注意,派强有力的干部组成工作组,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经常贯彻婚姻法的有效办法,以制止自杀被杀现象的发展。

 中央妇委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校对:田、苏

来源:

甘肃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