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关于在清理‘中层’‘内层’运动中对共产党员所有隐瞒政治问题或历史问题的处理办法(草案)”第十条的通知

一九五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中央所发“关于在清理‘中层’‘内层’运动中对共产党员所有隐瞒政治问题或历史问题的处理办理(草案)”,其中第十条的全文,即:“凡党员因隐瞒政治问题或历史问题所受之处分,各级党委均不得撤销。但此点在处分时可不宣布。”应改为:“凡共产党员因隐瞒政治问题或历史问题所受之处分,如果这种处分是正确的,不论其后来已否撤销,本人在每次填写党员干部登记表时,均应将所受处分的情节详细填明,以便组织上随时审查;否则应以对党隐瞒历史问题论处。此项规定各级党委均不得撤销,并应在宣布处分时向受处分的党员交代清楚。”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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