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少数民族工作给中南局的批复

中南局并西南局、西北局、东北局、华北局、华东局:

中南局1月5日关于做好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电悉。兹复如下:

一、各级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均为一级地方政权,因此在财政上也应是一级预算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下,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区财政权限的划分,管理本自治区的财政”,其具体划分办法,中央除责成中央民委党组提出建议外,望中南局、西南局、西北局、东北局即加研究,在2个月内(4月半以前)向中央提出建议。至中南局所提统筹统支原则,因与国家财政制度不合,且绝大多数自治区亦无力统筹统支,中央认为不宜采用。

二、各级自治区人民政府既是一级地方政权,上级人民政府在工作布置上,必须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包括专区级和区级自治区在内),并帮助它们能够逐渐起一级地方政权的作用,而不要超过它们。

三、同意由中央人事部和中央民委会制定一个关于民族自治区人事调动的规定,送中央审核后发布。

四、按我国民族自治区,无论大小,均是在行政上享有一定自治权利的地方政权,除政策上须适应各民族的具体情况外,在行政上亦应同时照顾地方政权和自治权利的两个方面。就是说,作为一级地方政权的民族自治区,应遵守国家的统一制度和统一领导,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所规定的各种行政自治权利。关于如何领导和帮助各民族自治区享受其行政上的自治权利,我们的经验还很不够,有的地方虽有经验,尚未加以总结,有的地方则尚未予以重视。因此,中南局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若干意见,是很好的。望各有关中央局均重视这个问题,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各项规定逐步付诸实践,并在实践中加以校正和具体化。为使这个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法令实行得好,首先对自治区的建立,必须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在民族关系、政治工作和民族干部方面都要进行必要的准备,决不可草率从事,致使自治区流于形式。对政府机关的民族干部事实上多只能从宽选择,但党委的领导则必须坚强,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许多民族自治区尤其是县级以上自治区的党委,必须由政治上经过考验的,懂得民族政策的老干部负领导责任。对这样的党的负责干部,当他们在少数民族中建立了信仰时,即不要轻易调动。他们的主要责任是掌握党的民族政策和培养党的民族干部,这种责任的完成,需要相当的时间,故不可轻易调动。

中南局指示中的其他各点,均可同意。

 中央1953年3月3日

(中南局原电如下)

各省(市)委、分局并报中央:

(一)根据一年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经验,事前充分准备,宣传和学习民族政策,打通思想,是十分要紧的事。今后各地还有些民族自治区要建立,必须注意做好准备工作,不可结具形式,马虎从事。

(二)湘西苗族自治区及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自治权问题尚未很好解决,并未起一级地方政权的作用,往往省(行署)直接向县布置工作,不通过也不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财政上据闻湘西及海南两自治区均未作为一级财政单位。类似情况在经济、文教等方面也如此。这说明了省或行署没有研究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关于自治权利的规定。

因此,责成有关党委今后务须切实做到使民族自治区在财政上成为一个预算单位,在国家总的财政制度和计划下,对本自治区的财政统筹统支。

其次,少数民族干部必须有职有权,这是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之一,凡通过选举的自治区负责人,上级不得任意调动。广西龙胜选出的正副县长,据闻:调省一个,中南民族学院留下一个,送中央民族学院一个,现专区又派了一个去,群众已不满意。规定以后凡相当于区级以上的自治区或联合政府的民选负责人调动,事前必须经中南局批准,相当于乡级者经省委批准,主要负责人的调动须经过自治区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改选,自治区内部人事调动亦应经过合法手续。建议中央民委会同人事部制定一个关于民族自治区人事调动的规定。

(三)有些少数民族干部历史关节上有些问题,只要不是现行犯,应从轻处理。政治嫌疑分子(除现行犯外)的处理,县以上干部概须经中南局批准,区乡干部须经省委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对于少数民族上层人物,更应谨慎。中南局10月7日指示:“目前我们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打击对象仍应限于那些顽抗的匪首和已在群众中完全孤立的反革命分子,对与群众仍有或曾经有过联系的上层分子,皆应加以争取,适当照顾保护。”务望各地贯彻这一精神。

(四)按照中央指示,中南财委、文委应召开少数民族专业会议,湖南、广东、广西等省的财委和文委亦应在今年年初分别召开一次少数民族贸易、文教、卫生的专业会议,从速制定民族地区今年的计划和今后五年的财经、文教建设草案。

以上是否妥当,请中央指示。

 中南局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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