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同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刘景范同志关于第二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的报告,这个报告中所提出1953年监察工作的任务方针和做法都是正确的。现将此项报告转发你们,望认真执行,并在党内刊物上登载。
(二)今后各级党委应重视监察工作,加强对人民监察机关的领导,对监察工作进行定期的讨论与检查,使其充分发挥监督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履行其职责,巩固国家纪律,保证国家政策法令正确执行和国家建设计划胜利完成。
中央1953年3月27日
第二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于2月19日开幕,26日闭幕,共开会8天。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各大区、省(市)监委69人,中央各部监察室27人,中央各有关机关6人,本委委员及科长以上干部65人,共计167人。会议的主要议程是讨论《1951年至1952年监察工作总结及今后工作任务的报告》,并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草案)》和《各级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草案)》。这次会议得总司令、小平同志、彭真同志指导,获得了很大收获:总结了两年来的监察工作,交流了经验,明确规定了1953年监察工作的任务与基本做法。但会议也有缺点,主要是会前准备工作做得不够,会议进行中间,临时增加了一些统计调查工作,致拖长了时间。
兹将会议讨论通过的两年来监察工作基本总结及1953年的任务和做法报告于后,请审核批准,以便执行。
我们各级人民监察机关在毛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第一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后,所做的主要工作是:首先在1951年底至1952年8月,以全力投入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伟大运动,对“三反”运动的胜利,起了应有的作用;其次是协同有关机关对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运动和健全财经制度、工矿企业管理、基本建设、安全卫生、防旱防汛、民主建政等工作进行了408次巡视和检查,发现了工作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协助了领导机关加以纠正,收到了良好效果;再次是检查与处理了事故案件28426件(处理“三反”运动中案件不在内),根据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处分了违法失职人员17856名(记大过以下的8463人,降职1332人,撤职和撤职法办的7130人,开除的931人),追究了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意见,并对与不良倾向作坚决斗争的人员,给予了支持或表扬,因而对教育干部、改进工作和巩固国家纪律,起了一定的作用。
由于各级人民监察机关认真地进行了监督检查工作和处理了许多重大的事故案件,特别是经过“三反”运动,引起了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上对监察工作的重视,因而监察机关的组织和人民监察通讯员都有迅速发展。据1952年10月份统计,全国已有6个大行政区、一个自治区、45个省(市、盟)、170个专署、1160个县(市)建立了人民监察机关,共有干部3936人。并有248个省(市)以上的业务部门建立了监察机构。人民监察通讯员在各机关、团体和城、乡居民中都有发展,不仅在数量上达到了26611名,而且在质量上也有显著提高。他们都是从工作、生产或“三反”运动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经过民主选举,更加提高了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密切了与群众的联系,获得了群众的拥护和领导上的支持,日益发挥着作用。这些组织的发展也是监察工作开展的重要条件。
我们工作中还存在着缺点,主要是未能及时地了解情况,掌握情况,有计划地结合中心工作,打击主要倾向;未能充分利用典型案件,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广大干部与群众;在处理人民控告案件中,仍有拖延迟缓的官僚主义作风;各级监委领导上及时总结交流经验,经常指导下级工作也做得不够。此外,有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监察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不知利用监察工作这个武器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因而忽视建立监察机构,放松对监察机关的领导。特别是由于我们监察机关自身的领导还有上述缺点,致使人民监察机关尚未能成为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力助手。
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中的违法失职现象,经两年来的教育、批判和惩戒,已经受到一些打击。但根据各地反映,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与违法乱纪和失职现象仍然严重地存在着,其主要表现是:
(一)在许多经济建设、文教建设部门中存在着忽视国家计划的盲目冒进、百废俱兴和本位主义的现象;忽视经济核算,追求数量、忽视质量和积压资金、浪费资财的现象;忽视钻研业务、发掘后备力量与潜在力量的保守自满现象;忽视工人安全、忽视民主管理的现象;不但浪费人力物力,而且工人伤亡事故经常发生,给国家人民造成严重损失。
(二)许多基层组织与基层干部在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办理完全有益于人民群众的事业时,不是耐心地向群众宣传政策,进行充分的说服教育,而是采用强迫命令的方法。在不少地方甚至发生打骂群众、乱征、乱罚、乱押、乱判刑、敲诈勒索、干涉婚姻自由,甚至打死人、逼死人等现象;也有对检举人实行打击报复的恶劣行为;致使人民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遭受严重损害。
(三)许多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存在着官僚主义。他们满足于形式领导,布置工作不切合具体情况,只交代任务,不交代政策、办法,只布置工作,不检查工作,不帮助下级解决困难。他们不了解人民痛苦,不了解基层干部的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严重,或者虽有了解而置若罔闻,这就放任、助长了基层干部的强迫命令、违法乱纪行为,使自己的领导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
我们对这种严重危害国家与人民利益的现象决不能容忍,必须展开尖锐的斗争,克服这种坏现象。
(一)根据国家1953年“继续加强抗美援朝斗争”、“开始执行国家经济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更进一步地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的国家制度”的三大任务与毛主席提出在全国开展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斗争的指示,人民监察机关1953年的任务是:以监督国家政策法令、建设计划的正确执行,特别是经济建设计划的正确执行为中心,继续与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及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严肃国家法纪,提高工作人员责任心,以保证国家当前三大任务,特别是经济建设计划的胜利完成。为此:
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主要是反对官僚主义,认真贯彻“一般号召与具体领导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群众路线和切实树立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对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主要是反对命令主义并与违法乱纪的分子作斗争。教育广大基层干部严守国家法纪,发扬民主作风。
对各级经济、文教部门,特别是经济部门,主要是与违背国家建设计划、经济核算制度、保安制度、财政制度以及违背政策、法令的无政府、无纪律的现象作斗争。监督国家财经工作人员,加强纪律性,保证国家建设计划贯彻执行。
对一切贪污、浪费现象,特别是国家企业中的浪费现象作斗争。厉行廉洁奉公,认真贯彻增产节约政策。
对泄露国家机密现象作斗争。认真贯彻国家保密制度。
我们必须认识:向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以及违法乱纪现象进行斗争,是艰巨的长期的任务。因此,我们应当在对各项中心工作的经常监督检查中和在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斗争中,认真地检查处理违法失职人员。在处理时,应采取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方针,坚决地揭发和严格地批判这种危害国家与人民利益的坏现象,清除坏分子,严惩违法失职分子,打击坏人、坏事。同时必须支持好人,奖励好事,严肃国家法纪,发扬正气,以克服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作风和违法乱纪现象。
在执行上述任务中,各级监察机关应各有其适当的重点: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级监委应着重监督检查工矿、交通、贸易等企业和基本建设工作,同时注意监督检查县以上各级政府的财政税收、经济建设、民主建设等工作;专区以下监察机关应着重监督检查县、区、乡的经济建设,同时注意干部作风,揭发坏人坏事,监督检查民主选举等工作;各级业务部门监察机构可根据上述任务和本部门的中心工作,更具体地选择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与健全各级监察机构。省(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经机关与国营企业部门的监察室,应于今年内建立并健全起来;中央和大行政区监委应按编制进一步充实;省(市)监委和专署监察处的编制应适当扩大;县监委已建立的,应于今年内按编制充实起来,未建立的(除少数民族区域和土地改革未完成地区外)应于今年内逐步建立。各级监察机关是维护国家纪律的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在这方面的助手。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监察机关的领导,配备相当数量有思想性、有原则性、工作能力较强的干部,担任监察工作。现有的监察机关,必须充实骨干,配备专职负责干部,调换不称职的人员。新建立的监察机关,在配备干部时,必须注意质量,不应滥竽充数。人民监察通讯员仍应适当发展,扩大人民监察通讯网。目前发展人民监察通讯员的重点是工矿企业和各级政府部门。在农村中亦可选择重点进行典型试验。发展人民监察通讯员,必须经过民主选举,由那些公正、积极、能联系群众的进步分子担任。
(三)培养监察干部。目前监察人员不仅数量很少,而且一般干部的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较低,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因此,各级监察机关必须重视培养监察干部。培养的办法:首先,应加强在职干部的理论、政治、政策教育和业务教育。学习苏联监察工作的先进经验。为此,无论经常出外检查的工作人员和在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坚持学习制度。其次,除省(市)以上各级监察机关抽调十分之一至二的干部送中央和大行政区政法干部学校学习外,省(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抽调一批干部送各大行政区政法干部学校监察人员训练班进行训练。省(市)监委和中央各业务部门监察室,应举办短期训练班,轮训各专署、县(市)以及企业单位的监察干部。各级监察机关必须加强对人民监察通讯员的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教育与培养,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
(一)结合中心工作,抓住主要倾向,集中力量,有重点地检查处理,取得经验,推动一般。为了很好地发挥监察工作的作用,完成1953年的监察工作任务,必须密切结合1953年国家的中心工作,从平时检查、事故检查和处理人民控告入手,抓住当前主要倾向——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与违法乱纪行为,集中力量,有重点地及时地检查处理。并通过报纸、广播,大张旗鼓地宣传,发出警号,引起大家警惕,达到有力地打击邪气,伸张正气,教育干部,改进工作之目的。
(二)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相结合,是及时地发现问题和正确地处理问题,克服各种不良倾向,改进工作的重要方法。今后必须加强对人民监察通讯员的领导,及时地解决他们所反映的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鼓励他们的积极性,保证他们有充分行使职权的条件,使他们成为团结群众监督政府工作的核心。必须加强人民检举接待室、人民意见箱、人民询问处工作的领导。热情地接见人民,认真地处理人民控告,对人民检举控告的案件,应根据必要与可能的条件做到随到随办,如期结案。凡是可能处理的,必须件件有交代,事事有着落。在接见人民和处理人民的控告中,应注意表扬鼓励那些坚持原则、不屈不挠,无情揭发官僚主义错误与违法乱纪现象的干部与群众。为了做好这个工作,各级人民监察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管理人民检举接待室和人民监察通讯员的工作,并应督促与协助各部门定期清理积案与检查此项工作的执行情况。同时,还应注意组织与推动各部门经常地监督检查自己的工作。只有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检查密切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纠正缺点错误,改进工作。
(三)必须正确贯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国家纪律的严肃性。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坚决地反对姑息迁就、包庇纵容和单纯惩办的倾向,对有功的人员应给以奖励,对应受惩办的人员,必须按其错误性质、恶果大小及主观与客观的情况,给以适当的处分。对已彻底改正了错误的人员,应酌情撤销其处分。只有在惩戒中加强原则性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才能提高纪律的严肃性。
(四)与各有关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制度。各级人民监察机关应与民政、人事、公安、检察、司法以及财经、文教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通力合作,从日常交换情况、检查工作、处理问题和了解检查处理的效果等方面,建立起必要的联系制度。并注意密切联系工会、民主妇联、青年团等人民团体,以取得其协助。
(五)重视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加强业务指导。各级人民监察机关应主动地与各业务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注意参加政府各种会议和各部门的专业会议,必要时邀请各业务部门举行座谈会或向其进行调查,了解各业务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居民访问,四出调查民间疾苦,并要及时地对于事故检查、平时检查、人民控告和人民监察通讯员的报告,进行综合研究,从而发现问题。为了便于总结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应设立专人或专门机构,经常积累材料,办理统计工作。上级监委应采取定期巡视或举行小型专题会议等办法,予下级监委以具体指导;下级监委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表报制度。
各级人民监察机关必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认真执行对党委的请示报告制度,在处理案件时应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取得密切联系。各级党委应加强对人民监察机关的领导,把监察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并进行定期的讨论与检查,督促监察机关充分发挥其效能。
刘景范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