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在全国人民中进行宪法草案的宣传和讨论的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即将于6月15日左右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公布。宪法草案公布后,将在全国人民中进行3个月的讨论。在具体的工作布置上,则必须在6月15日到8月15日的两个月时间内,在全国所有城市和农村(个别少数农民地区除外)的人民群众中,展开广泛热烈的宣传和讨论。我们要在这个宣传和讨论中,一方面使人民初步明了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于各阶层人民自己的切身关系;一方面还要发动人民积极地提出他们对于宪法草案的意见,以便宪法起草委员会根据人民群众所提出的可以采纳的意见,再次地修改宪法草案,而后提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因为人民群众讨论宪法草案的时间只有两个月,所以必须争取时间,在宪法草案公布以前,即在6月15日以前,在所有县、市和所有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业中,做好讨论宪法草案的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是:

(一)各省(市)、专区和县三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以党委一个主要领导同志为主任,并吸收一些党外人士参加。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和指导本地区的宪法讨论,并向上一级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和中央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及时报告讨论的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委员会下应设立一个有工作能力的办公室,以便于上下联系和指导工作。

(二)各省(市)应立即将宪法草案(初稿)印发给各专区、各县、各市和市辖区、各大中学校、各部队、各工矿企业的党内外干部和民主人士阅读,并编成小组加以讨论。阅读和讨论的人数可自行规定。与此同时,还应选择一批城市和农村的报告员和宣传员集中起来学习,由省市委派负责同志下去作报告。这种讨论和学习,应在6月1日到15日进行完毕,其目的是使所有参加讨论和学习的人,对于宪法草案内容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以便在6月15日左右,正式公布宪法草案之后,能够立即把他们组织起来,派到城市和农村中去作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并负责组织人民群众的讨论。

(三)为了便于集中反映全国人民对于宪法草案的意见,全国各地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除已举行者外,应一律在宪法草案公布之后召开(最好在6月20日左右召开)。在代表大会上应有一项专门的议程,进行宪法草案的报告和讨论,并应作出拥护宪法草案的决议同时提出修改意见。在代表大会开完后,应组织所有代表向自己的选民作宪法草案的报告或者负责组织人民对于宪法草案的讨论。

(四)为了帮助干部和报告员宣传员向人民群众作报告,中央宣传部将制发通俗的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大纲。

(五)在全国人民讨论宪法草案期间,正是农忙的时候,工矿企业生产亦紧张,因此,在农村和工矿企业中组织报告和讨论时,必须注意讲求方法,利用非生产时间,以免妨碍生产。

(六)在组织宪法草案的报告和讨论中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印刷费、报告员训练费、报告员工作费等的开支,可由各省市按照实际需要和节约原则加以规定,并向中央财政部实报实销。

(七)制定宪法是我国一件极其重大的政治事件。宪法是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和所有公民必须严格遵守、不能丝毫违反的根本大法,使所有国家工作人员、所有公民、所有共产党党员明了宪法,并在宪法公布之后,严格地遵守宪法,是一件很严肃很重要的政治工作。因此,各级党委必须对于宪法草案的宣传和讨论,加以切实的组织和领导。中央要求各省市委在本省市宪法草案讨论完毕之后,于8月底中央作一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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