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局关于附发《陕西省调整私营工矿企业工资的几项原则规定》的函

本局所拟《陕西省调整私营工矿企业工资的几项原则规定》,业经省财委批准。兹随文附发,希参照执行。关于商店手工业的工资问题,应由县市政府加以管理,铁路沿线各主要县市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可指导其按行业业务情况与工资水平,并参照当地合作社、贸易公司等各类人员工资水平,在逐步与国营企业大致看齐的原则下,拟出行业工人、店员、学徒最高、最低工资标准,经县市政府审查,专署批准,省劳动局备案后,需要调整工资的商店、手工业,在规定工资标准范围内,结合具体情况由各户劳资(业主)双方协商,评定每个工人、店员、学徒的工资。私营商店、手工业为数很大,不可能每户调整工资均要县市批准;也不可不加管理(主要是铁路沿线各县市)使盲目乱动的混乱情况继续发展,应该调整的应允许其调整,以免影响生产营业和脱离群众。存在此项问题的县市应即了解情况和摸索经验,但须慎重。

附:

陕西省调整私营工矿企业工资的几项原则规定

一、为制止私营工矿企业在工资方面的无政府状态,制止资本家钻空子和克服少数职工的经济主义观点,特制定本规定。

二、调整工资是为了改革不合理的工资制度,有利于国家对私营工矿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一步提高生产与加强职工团结,保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工人生活。

三、调整工资的范围,应限于生产有发展的工矿企业,无发展前途或发展不大的企业暂不调整。

四、调整工资一定要掌握“劳动生产率增长的速度,必须超过工资增长的速度”的原则,以增加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资金的积累;同时对一般私营企业工资水平,要争取逐步做到向同一地区,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大致看齐。

五、现行工资水平较规模相近,性质相同的国营企业显著低的企业,调整时可参照国营企业工资标准,及企业经营成绩,对工资总额作适当的提高,但必须是也只能是逐步提高,以免因工资增长速度过大,造成对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困难。

六、现行工资水平比规模相近,性质相同的国营、地方国营企业相等或稍高,但现行工资很不合理,为了不障碍生产和职工团结,调整时一般的应不增加工资总额采取拉高补低办法,使某些单位与个人极不合理的部分缩小,逐步趋于合理。

七、现行工资水平较国营企业高20%以下,但工资很不合理的企业,调整时工资总额不可降低,企业内部可采用降高补低办法进行适当调整,其降低的职工人数不宜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0%。较国营地方国营企业平均工资水平高20%以上的企业,可考虑适当降低工资总额后进行调整,但降低工资的职工人数不宜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5%。

八、调整工资后,工资水平已达到规模相近,性质相同的国营、地方国营企业的工资水平时,在作好说服教育工作,取得绝大多数职工同意后,年终双薪等变相工资一律取消。

九、调整工资一定要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将企业调整工资计划加注意见,送专署工商部门审核(直属县(市)径送省劳动局),并报省劳动局批准后执行。

十、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私营大型工矿、交通、建筑企业。

十一、本规定只供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内部掌握,不得公布或转发私营企业,此规定只供各专署、县市领导上处理私营企业工资问题的参考,不是要求各地普遍地调整一次私营企业的工资。

来源:

陕西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