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局八月九日转来的《云南省委边疆工委关于边疆民族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及云南省委八月十四日报来的《保山地委关于德宏傣族地区土地改革计划(草案)》均悉。
关于云南边疆地区的土地改革问题,经中央民委党组与谢富治同志研究,认为这些地区的土地改革应当请云南省委根据刘少奇同志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所指出的“现还没有完成民主改革的少数民族地区,今后也可以用某种缓和的方式完成民主改革,然后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并参考中央一九五三年九月十三日批发的《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修正稿)》,在进行土地改革的时机、方式、步骤和条件上,进一步地加以考虑。德宏傣族地区的土地改革计划,因此应当暂缓实行。中央同意这个意见,请云南省委照办。中央民委和西南局可即派几个同志在云南省委领导下,共同到这些地区再做一些调查研究工作,然后由省委通盘筹划,定出方案,报中央审核。
中 央
來源:根据2011年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编《云南土地改革》。
兹将《中共云南省委边委关于边疆民族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草稿)》及西南局民委对该报告的意见转去,西南局八月九日会议同意西南局民委的意见。是否妥当,请中央决定。
西南局一九五四年八月九日
附件一:
我们基本同意云南省委批转省委边委《关于边疆民族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意见,并对其中关于第一类型地区的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这类地区,经过我们几年来各方面的工作,不断改善民族关系与提高群众觉悟,逐步削弱旧制度与团结改造民族上层以及内地土地改革的影响,在民族关系和阶级关系方面均起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尤其是总路线和党在国内民族问题方面总任务提出后,更加速和加深了这种变化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在这类地区工作前进一步的条件。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由丁我们工作发展的不平衡,这种变化的深度各地也有很大的不同。其中部分地区我们工作基础较好,民族关系较正常,阶级矛盾就显得突出,已有部分群众自发地抗粮、抗租,并提出了土地改革的要求,也有个别上层分子迫于大势所趋,自动放弃官租、减官租或自动将土地分给农民。在这些地区只要确实有了一定数量的了解本民族情况、联系并能领导本民族群众进行改革的共产主义的民族干部,就可以进行土地改革。这样,不仅有利于该地各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而且可作出好的榜样,将有利于今后几年内逐步解决这类地区的土地改革问题,对于加强边疆民族团结和巩固国防都是必要的、有利的。如果我们不主动地有领导、有计划地解决这一问题,听任群众自发斗争的发展,将会陷我于被动,不仅难于进一步发挥群众生产和对敌斗争的积极性,且将不利于民族团结。
某些工作基础薄弱,特别是群众觉悟还不高和没有一定数量的本民族的共产主义的干部的地区,企图急于进行土地改革则是有危险的,不适当的宣传总路线也是错误的。这些地区在相当时期内还只能是逐渐通过政治、经济、文化工作,逐渐发展革命力量,提高群众觉悟,不断增加新的进步因素,团结教育改造上层。在广大群众要求和上层能够接受的情况下,逐渐进行一些次要改革,逐渐削弱旧制度,为根本改革创造条件。至于工作基础还很薄弱的地区,目前只能进行一些团结生产工作。
二、边疆地区民族关系复杂,有关国防,一切工作必须“慎重稳进”,尽最大努力避免偏差,囚为一出偏差,纠正难,挽同影响和重新取得民族信任尤难。即使在条件确已成熟地区进行土地改革,也必须充分注意这两方面的特殊情况。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中央“慎重稳进”的方针,这些地区进行土地改革的做法,必须是采取比较温和的方法,即采取上下协商,召开民族代表会议作出决议,“自上而下的政府命令实行之”。——这是比较巧妙的另一种形式阶级斗争。既不能一般地搬用汉人地区土地改革的经验,也不能机械地搬用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已用过的经验,对少数民族的地主不能进行面对面的诉苦斗争,即使群众起来后对上层人物可能进行的自发斗争,也必须事先防止(上层人物在土改决议做成后,可调离本地)。根据中央指示的精神,有关党委应以十分严肃的态度,认真研究土地改革中一系列的政策问题。如汉族地主与少数民族地主、外族地主与本民族地主如何分别对待?对他们要没收些什么?要保留些什么?村寨间、民族间的土地与宗教寺院土地如何处理?与民族上层长期合作是我党既定的政策,在土改中对他们应一律采取保护政策,即使是罪大恶极群众公愤的除反革命现行犯外,也不宜在土改中去处理。对于上层分子,要在上边安位置,在生活中加以照顾,在昆明养起来,一般的在当地各级政府在政治上安位置,在生活上给予照顾,给以出路,但其中在土司所属之下有很大一批乡村的小头人既不能全部养起来,也不能全部安位置,这批人数量很大,对土司、上层人物义能起到一定的影响和作用,究应如何适当处理,我们尚提不出具体意见,请云南很好地加以研究。如决定进行土改的地区,在土改以前则必须对干部认真训练,将土改的方针、政策、策略和土改的方法加以具体交代,在进行土改时,还必须加以很好的控制。
总之,边疆地区民族关系复杂,有关国防,是我们考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我们工作每前进一步都必须慎重考虑前进的条件和稳妥的步骤以及解决问题的政策,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稳步前进。
三、凡确已具备土地改革条件的地区,应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必须将改革的地区、范围、方针、政策、计划步骤,事先作详细研究,报中央批准(典型试验亦须报告中央),在某些地区如果可能进行次要改革,亦必须将改革的地区和条件,改什么,改多少,什么时候改,如何改法等事先报请中央批准。
另外,我们建议中央民委在适当时期召开一次专门会议,讨论边疆地区的土地改革问题,以便在中央方针政策的控制下,使边疆地区更加稳步前进。
以上意见妥否?请考虑。
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二:
我省边疆(未包括文山地委及各地土改缓冲区)未进行土改的民族地区,将近200余万人(内有汉族30余万人).从其社会发展面貌的初步了解,大体可分为两大类型:
第一类型:主要有傣、哈尼、拉祜等族,占边疆人口的50%左右。从各族内部的土地所有制来看,都已基本上进入封建社会,但各民族间、甚至包括一个民族的不同地区,都有程度上的差别和各自的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地区解放后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从原有的基础看,变化和影响并不算小。但封建牛产关系的基础(土地所有制)和政治统治基础(乡村基层政权)则基本未动,这也提供了我们考虑问题的重要情况。
第二类型:主要有景颇、傈僳及其他人口较少的民族,约占边疆人口20%左右。他们都已进入私有社会,但还保持着不同程度的原始经济残余。大部分地区土地占有不集中,阶级分化不明显。傈僳族内部地主阶级尚未形成(个别地区残存着家内奴隶),富农也极少。公有土地虽少,但群众之间可以借地耕种,不纳地租。景颇族山官虽占有较多的土地及其他牛产资料,并对本族有着劳役剥削和收受献纳(约占每户农业收入5%左右),但他们一般都参加劳动,山官统治至今仍很大程度地建筑在家长式家族的宗教和道德的约束力基础上。这里土地剥削关系虽已产生,但公有土地仍占相当部分,山地一般不能自由买卖。其次,他们都保留着不同程度的原始部落民主残余,加上长期反抗民族压迫和共同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的生存要求,形成本族内部劳动人民之间原始单纯协作的互助习惯(如共耕、助耕、互相救济等)。最后,与这种落后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杀牲祭鬼,以及若干带有宗教告诫性质的生活恶习等,则又成为僵化保守力量,对生产的严重破坏甚至超过土地剥削。
但各族又各有着不同情况:除生存的自然条件悬殊外,所受民族压迫的程度也有不同。傈僳族长期遭受外族统治,因而没有形成自己特有的政治统治制度。景颇族则已形成世袭的山官制度,该族至今仍保持着继承亲族仇敌关系的报复掠夺等“拉事”恶习。此外,他们几乎都受着帝国主义不同程度的经济和文化的侵略影响,加上,与境外同族相连,形成政治上思想上若干特有的情况。
散居在边沿山区的一些人口较少的民族,则由于他们“插在稠密的占多数的异民族中间,大抵既没有一定的阶级构成,又没有一定的领土”,生产落后,生活更苦。他们的问题是与解决当地大多数民族的问题密切相连的。
解放后对这类型地区的工作进行虽较坝区略迟,但通过各项政治和生产工作,也起了若干变化,个别工作较好的地区则已出现若干根本而貌的改变(突出如陇川县景颇族下坝户今年已解决够吃,购粮中在全县带头出售余粮,潞西县遮放两山已着手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等)。
这一类型区与第一类型地区的情况显然有着很大的不同,对他们的问题,不能不使我们作不同的考虑。
除上述两大类型外,边疆还有藏、彝、佧佤等族,约占边疆人口15%左右,他们都已进入阶级社会,并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
以上情况说明边疆各族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情况十分复杂和落后,而第一类型地区则占边疆主要部分,且是边疆问题的关键所在。这是我们考虑边疆全盘问题和工作前进一步的基础。
根据党在过渡时期民族问题方面的总任务,结合我省民族和民族工作的情况,在考虑边疆工作的方针和具体道路时,应首先明确两个基本概念:
第一,必须明确各民族的社会主义前途,即“共同经过和平的道路向社会主义过渡”,边疆民族区的一切工作措施必须循此前进。
第二,必须明确,各民族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的每一措施,包括当前边疆工作的每一前进步骤,都应充分估计到各民族的特点和目前发展水平,以此作为出发点,稳步前进。
从以上两个基本概念出发,还必须考虑边疆各个民族所应走的具体道路。
在第一类型地区,由于各族内部阶级分化明显,需要实行内部的土地改革。为此考虑:必须在党和工人阶级的领导下,依靠“这些地方的无产者,贫民及劳动农民”,团结与改造与各族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的国有经济(特别是贸易和交通事业).大力扶植农民(尤其贫雇农民)的农业、副业和手工业牛产,并相应地发展民族的文化、卫生事业,以便使边疆人民的经济发展与祖国社会主义建设密切结合起来。另一方面,根据内外的可能条件,尤其群众的觉悟程度,民族干部的生长程度,与民族领袖人物的团结改造程度,在本民族人多数人民的同意下,选择适当时机,采取比较和平的方法,逐步地有分别地由削弱到最后废除封建的剥削制度。在此基础上,对于原有和已有的私人资本主义,应正确地加以利用,并适时适当地加以限制和改造(首先是汉族的私人资本主义),并同样经过农业和手工业的合作化道路,保证各兄弟民族与汉族一起过渡到社会主义。
在第二类型地区,由于民族内部阶级分化不明显,将基本上不进行内部的土地改革。为此考虑:这种地区应以“团结、生产、进步”作为他们长期的斗争方针、必须在党和工人阶级的领导下,团结广大劳动人民,团结和教育与群众有联系的民族的与宗教的领袖人物,通过人民政府和先进民族长期有效的帮助,大力发展农业、副业和手工业生产(包括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国有经济和交通运输,有重点地发展民族的文化卫生事业,认真培养民族干部,以积极稳步地增加社会主义因素,从而创造条件,逐步消除民族的落后因素,停止民族纠纷,加强部落间的团结,以逐步导向其民族内部的民主统一,并从长期教育中逐步减少宗教习惯对生产对人力物力的破坏性,以便同样通过农业、手工业合作化的道路,保证他们直接地但却是逐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
这种地区现存的外族地主的封建剥削必须加以废除。外族奸商掠夺性的剥削,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限制。基于内外影响,其本民族内部已产生的少数地主富农分子(他们大部分是山官和民族的领袖人物),为了边疆全局利益,基本上不再采取土地改革步骤,将主要通过正面地扶植农民生产和有关政治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散居在边疆山区的人口较少的民族,除适用上述任务外,应帮助他们逐步取消当地人口较多的民族对他们的统治剥削,使之定居下来,保证其民族的“自由发展”。
此外,那些在相当时间内还不可能进行更多工作的地区(如彝、佧佤、藏族等地区),目前同样坚持“团结、生产、进步”的方针,根据需要和可能,参照第二类型地区的任务进行一些可行的工作,坚持“团结上层以联系群众”的工作原则,逐步积蓄群众力量,以创造前进一步的条件,不能因一时一地的政治变化情况而有所动摇,尤其在藏族地区,即是发展国有贸易工作,也须十分慎重,要作长期打算,不能着急。
一九五四年五月十九日
來源:根据2011年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编《云南土地改革》。)
[1]此件《云南土地改革》编者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