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对旅大市委关于地主经营之菜园、果园收归国营农场或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意见的批示

华东局、各分局、各省(市)委:

旅大市委关于对地主及农业资本家在国有土地上经营之菜园、果园等,准备收归国营农场或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营等问题的请示及东北局的意见均悉。基本上同意市委意见及东北局批示。

对城市郊区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经济,过去政务院颁发之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中曾规定:不论土地是否没收归国家所有,亦不论经营人是什么成分,均仍由原经营人继续经营。依据当时条件,这样规定是正确的。现在,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乡村富农经济将逐步消灭,城市郊区的资本主义经济也必须逐步地改变为社会主义经济。但在目前,由于我们正忙于发展合作化的任务,对农业中的资本主义企业缺乏调查研究和处理准备,因此将这一问题暂时搁置一下,从缓处理,从整个说来是比较有利的。在某些市郊确实有提早处理的必要并有了足够的准备时,不妨开始试行。但在具体执行时,必须根据主观力量与客观需要有步骤地分别情况进行,而不可划定时间,普遍动手。例如对经营情况良好对生产有贡献的,除非因为举办或扩大国营农场确有需要,目前一般可以不动。对经营情况不好,荒废土地,损坏工具,对社会生产无所裨益的,如果附近有国营农场或较巩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就可以收回土地,交农场或合作社经营;但应采取分批收回的办法,在一个城市范围内同时收回的单位不要过多,而且应该充分说明理由,以免震动过大,影响生产。如果附近没有国营农场,或者是农业生产合作社还不够巩固,就不宜收回土地,可给经营人以批评、监督,令其维持生产,以后再说。对于农业资本家所经营的大规模的农庄,本主要求公私合营,合营又对我有利者,可以考虑个别进行。至于像旅大市委所提出合营的对象,土地仅78亩,地权本属国有,果树仅800株,而又与国营农场之果园紧邻,似无必要试办公私合营。该果园既然历年经营不善,无力改进,而又因虫害影响国营果园之生产,则可将该园土地收回,对果树所有权及资本家本人生活另作适当处理。但在未拟出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处理办法之前,仍以不轻易动手为好。

来件所提关于城市职工和机关成员在家土地的处理问题,待再作研究后另复。

 中共中央1954年11月16日

附文两件

东北局的请示电

中央:

兹将旅大市委对地主经营之国有菜园、果园及大田准备收归国营农场或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营等问题的报告送上。我们基本上同意旅大市委的意见,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是否有当,请批示。

(一)对职工、干部自己与其家庭已脱离农业生产而雇工经营土地者,可经所属机关、工厂党委、工会进行教育,但不要动员他们交回土地,只有个别自愿不再经营土地者,政府可以代管。

(二)对农业资本家经营之果园,可试办公私合营,但除必须掌握其本人自愿原则外,还应考虑我们能否派出得力干部和经营是否有利,并且暂时不要多办,以免发生不良影响。

(三)对土地未动的经营地主与旧富农,现愿将多余的菜园或大田交给政府,考虑到这些人一般未必是真心自愿,多是处于某种运动的压力或不明了政策而来,其土地不能由国家接收。如有公民权者,其经营确有困难,在其自愿放弃剥削的情况下,可允其参加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4年4月15日

旅大市委的报告

兹将我市市郊区对地主经营之国有菜园、果园及大田准备收归国营农场或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营等问题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郊沙河口、甘井子两区有23户地主经营国有菜园161亩,果园12亩,大田14亩,并使用牲口8头,电滚8台,玻璃扇子571枚,胶车5台。这些菜园、果园、牲口、农具均属土改当时没收为国有后,又暂交由他们经营使用(所有权为国家)。目前经营情况,有的在伪村长或被管制分子手中经营;有的因无力经营将菜园改种大田或出典;有的因有其他职业,已不以土地为生。在经营方法上,而又绝大部分是本人不参加劳动,采取雇工经营和主要雇工经营的资本主义经营方法。因而几年来除少部分经营尚好,能够保持原状外,其绝大部分由于经营不善和消极经营,而影响产量不能提高,甚至下降,生产能力不能充分利用和获得应有的发展,因而也不能适应对城市农产品供应的要求。因此,拟将该区23户地主经营国有之菜园、果园及牲口、农具,除其中一户经营较好暂不收回并让其继续经营外,余者22户经营不好的全部收归附近之国营农场或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营。至于收回的方法问题,当然应考虑到我们经营力量和条件,考虑到对其他农业资本家经营情绪的影响,尽量采取说服教育与逐步地一个一个地收回的方法,并在收回土地时适当地留予他们一定的生活出路,对严重损坏果树、农具者,亦酌情合理地令其赔偿。

二、沙河口区5户职工、干部(其中3户严重剥削、1户新起地主、1户劳动力不足)经营之大田、菜园27.35亩,其中全部是职工、干部土改时分得的土地,有的是非法分得的土地,目前他们已进入工厂和机关,生活来源已经不以土地为主,无意经营,有的干部(党员)产生严重剥削行为,雇用长工经营。这些土地,我们准备通过其所在工厂、机关的党委与工会向其讲明道理,动员其自动交回。

三、沙河口区农业资本家王政兴,果园78亩,地权为国有,果树800棵为私有(敌伪时领用之官地,解放后我们没有收回),其园位于国营农场果园之邻旁,历年来因其经营力量薄弱,经常发生虫灾,不仅其无力可施,且影响国营农场果树之生产。我们意见,在其本人自愿的原则下,是否可采取公私合营,并以此取得今后对其他经营果园的农业资本家的社会主义改造经验。

四、陈庆甫(系雇工出身),经营国有果园40亩(内有果树474棵),此园系土改时政府租给他经营。其园位于国营农场中间,因其无力经营,年年遭受虫害,并影响国营农场之生产,其本人已提出愿交回政府经营。我们意见由国营农场接管。留其本人在农场为工人。

五、金县一区、小平岛区有两户土改未动的经营地主与旧富农,经过总路线的宣传和互助合作发展的影响下,他们除留出自己可以维持生活的生产资料外,愿将自己经营的果园116亩、大田12亩交予政府经营。类此情况,我们意见在他们自愿交出的原则下可以接受,并划归为国营农场经营。

以上诸问题的措施是否有当,请予批示。

 195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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