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在中财委领导下,吸收总行科长以上的党员干部参加,检查了全行四年来的工作,讨论了一九五四年的主要工作和总行的领导问题。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四年来,人民银行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进行了如下主要工作:
第一、建立了独立、统一、稳定的货币制度。解放初期,开始发行人民币,但美钞、港币、银元尚在广大地区流通,金融投机盛行,农村交易大都通过银元或物物交换。在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群众的反投机运动下、外币、金、银流通已被禁止,金融投机活动已基本上肃清。我们以合理的价格,收兑了美钞四千三百万元,港币二亿三千七百万元,银元二亿一千万枚,黄金六百五十万两,白银八千万两(本报告所列数字均为截至一九五三年底的统计数字,以下同),作为国际支付的后备力量。各解放区过去发行的货币亦已逐步收回。目前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货币已经统一。全国市场的人民币流通总额,一九四九年底为三万八千七百亿元,一九五三年底则增至三十九万三千亿元。目前物价相当于一九五○年三月底的百分之九十二,金融是稳定的。
第二、在党的总政策下,执行了正确的信贷政策,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银行信用制度。在全国人民增产节约、生产发展、国营经济壮大、财政收支扩大、财政结余增加和人民生活改善的基础上,银行通过经理国库、实施现金管理、推行划拨清算、鼓励人民储蓄等工作,吸收了巨额的存款。存款总额一九四九年底为一万亿元,一九五三年底增至一百零七万四千亿元。其中财政金库存款三十三万二千亿元,机关、部队等存款二十八万六千亿元,国营企业合作社存款二十七万七千亿元,人民储蓄存款十三万一千亿元,私营工商业存款三万五千亿元,公私合营企业存款一万零七百亿元。
银行根据集中公私各项资金,首先大力支持国营经济及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同时帮助农民并适当利用、限制、改造私营工商业,以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原则,进行放款。放款总额一九四九年底为八千亿元,一九五三年底增至一百三十四万六千亿元。其中:(一)国营企业放款一百一十四万七千亿元(国营贸易放款一百零二万亿元),合作社放款九万三千亿元,两项合计自一九五○年以来均占放款总额的百分之九十二以上,以数量较大、利息较低、条件较宽的贷款,大力支持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国营企业放款中又以国营贸易和供销合作社为重点;通过这一环节,以稳定市场,推动全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二)根据扶助农民巩固工农联盟,帮助贫农和有困难的中农解决困难,同时支持组织起来,提高农业技术,改进农田水利设备,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农贷总额逐年增加,一九四九年底放出八百亿元,一九五三年放出八万四千七百亿元,历年农贷累计共达三十万亿元。并开始在农村集镇设置营业所一万二千个,吸收存款三万五千余亿元,以增加农贷资金,并在农村进行资金调剂的工作。(三)信用合作开始重点发展,现有信用合作社七千个,信用互助组一万四千个,供销合作社信用部二千一百个,进行了短期的小额的资金周转,为群众解决了不少困难。(四)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放款,是根据党的政策和党在各个时期对资产阶级的具体措施,适当收缩或放宽放款额度,并根据在放款数量和条件上工业应优于商业,和全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放款总额一般不应超过其在银行的存款总额等原则进行的。一九五○年调整工商业,一九五二年活跃市场,银行放款在利用私营工商业的积极性上曾发生过一定的作用;而在打击投机,稳定市场,及限制或淘汰无益于国计民生的行业时,收回银行放款又成为有效的措施之一。对私营工商业放款在一九五二年活跃市场时最高达三万三千五百亿元,目前约为一万亿元。其中私营工业放款七千亿元,私营商业放款一千一百余亿元,其他私营企业放款一千八百余亿元。
四年来利率逐步下降,国营企业利率降为工业月息四百五,贸易月息六厘九,已低于战前。农贷利率已不超过一分。市场利率亦由月息六十分降至一分五左右。利率的降低,对于生产与物资交流的发展,是有利的。
第三、执行了国家统一管理外汇收支的政策,集中各项外汇资金,支持国营对外贸易的发展。人民持有的港币和美钞,绝大部分已由我收兑;外商银行解放前在外汇经营中的垄断地位,已不存在。贯彻了服务侨胞侨眷、便利侨汇的政策,四年来共收入侨汇五亿七千四百万美元。协助国家对外贸易部门,运用汇价、放款、外汇管理等作为武器,进行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进出口业的工作,收兑私营出口业外汇六亿八千四百万美元。四年来银行通过收兑外币、侨汇、及私人出口外汇等方式,收入资本主义国家的外汇等共十四亿八千一百万美元,除以一小部分供给私营进口调剂市场需要及其他非贸易支出外,大部分(约八亿二千余万美元)支持了国营对外贸易的发展。建立了对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的平等互助的新的结算关系,并加强了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外汇调度等工作,以服务于国家发展内外交流、壮大国营对外贸易、逐步实现统制对外贸易及便利侨汇的政策。
第四、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接管了敌伪国家银行,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了各级人民银行。外商银行除主动保留五个机构供我利用外,其余已被排挤。一九四九年底,私营银行钱庄约有八百余机构,存款占全国银行存款总额的四分之一。对私营行庄,我们根据逐渐削弱、淘汰以至全部代替的方针进行工作,目前除三家华侨银行外,绝大部分私营银行钱庄已被淘汰,其余均已在我领导下,组成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其存款比重并已降至仅占全国银行存款总额的百分之一以下。私营金店均已转业,由国营金银首饰店代替其业务。通过组织起义及其他方式,接管了伪官僚资本在资本主义国家(主要是在英镑集团地区)的银行机构三十七处(其中公私合营银行机构十一处)。
这些工作的结果,基本上肃清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金融势力,建立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金融事业,淘汰和改造了资本主义的金融业,开始组织了农村信用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高利贷,实现了国家对金融事业的统一管理。这些工作对于发展生产,扩大物资交流,壮大国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巩固工农联盟,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起了一定的作用,并为今后从金融工作方面进一步贯彻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打下了基础。
这些工作的收获,是由于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人民的支持,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苏联专家的帮助和全行同志努力工作的结果。四年来的银行工作,可以说基本上执行了党的政策,基本上是正确的,有成绩的。但工作中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缺点和错误,其中在一个时期内在有些问题上是带有原则性的错误。
第一、对国营经济和合作社方面,银行的主要工作,应该是:根据各国营经济部门和合作社的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的发展情况,逐步推行社会主义的信贷、结算、现金管理制度,以集中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合作社的零星的分散的货币资金,支持国营经济和合作社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加强对国营企业和合作社在完成国民经济计划和节约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但我们在一九五○年现金管理工作稍有成就后,产生了自满情绪,没有认真地学习苏联经验,不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因而在工作中产生了以下的缺点和错误:
(一)一九五〇年冬,在配合抗美援朝,冻结各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在银行存款之后,应在现金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现金出纳计划制度,以调剂货币流通,稳定市场。但我们却规定要各单位编制货币收支计划,包括对公和对私、现金和转账的全部收付,并企图通过货币收支计划,全面地监督各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这是错误的。在这一方面,不仅浪费了许多人力和财力,并且在一个时期内,对部分企业和机关,曾给予不应有的干涉。
(二)在国营企业经济核算制日益改进的基础上,不断加强银行的信贷与结算工作,逐步使贷款和商品流转相结合,进行必要的信贷监督,将那些易于助长国家资金浪费的国营企业间的商业信用,逐步加以取消,是有必要的。但我们在一九五一年,就过早地企图由银行来集中国营企业的一切信用,并列为一九五二年全行的中心工作,是脱离实际盲目冒进的。一九五三年上半年,配合商业部推行经济核算制,所实施的信贷办法,其中亦有一部分过繁过细,脱离实际。
(三)对于国营企业,规定存放款利率的主要意义,在于促进各企业的经济核算,有利于节约资金的使用,并有利于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对私营企业进行竞争。一九五二年六月以前,在通货尚未完全稳定的时候,采取逐步降低利率的方针,是适当的。但在国家财经情况已经根本好转时,没有及时地进一步降低,使国营商业利息负担过重,是错误的。
(四)信贷计划的掌握,应在中央统一管理的原则下,给地方以一定的机动。一九五三年上半年,由于我们没有正确理解中央统一管理的原则,管得过多过死,使各地在工作中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困难。下半年为了纠正上述错误,规定农业、地方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等项信贷,可在中央既定的政策计划范围内,由各地自行管理;中央各部直属企业的信贷计划,在中央划定的范围内,亦给地方以一定的机动权,以便于在中央既定政策计划下因地制宜,这是必要的。但一九五三年八月规定,对国营商业放款计划,各地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加以修正,一面实行,并一面上报,则失之过宽,不符合中央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巩固工业联盟,银行的主要任务,除了组织人民币下乡,支持国营商业、合作社收购农产品,扶持出口物资的增产和输出等工作,予农民以帮助外,直接的工作应该是:逐步扩大并合理使用国家的农贷,组织信用合作,在自愿的原则下办理农村储蓄,支持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的巩固与发展,帮助贫困农民解决生产困难,与高利贷作斗争,调剂货币流通,使农村金融工作成为发展生产,推进合作化,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工具。但由于我们忽视小农经济的特点,在工作中曾发生了如下的缺点和错误:
(一)我们在一九五一年提出国家农贷应注意帮助组织起来的农民,增加生产设备,提高技术是对的。但在贷款方针上,对帮助贫困农民,解决一般生产困难及生产有关的生活困难,注意不够,有些地方曾经发生过少贷或不贷给个体的贫困农民的偏向。改变过去分散的救济性的贷款办法,而树立发展生产的有借有还的农贷制度,使国家能够保持扶助农业生产的资金力量是对的。但在总行发给各地参考的农贷办法中,曾有农贷要找保的规定,有的地方形成保借保还,发生过不贷给或少贷给贫困农民的偏向,则是错误的。农贷的管理,应当在中央的政策、计划范围内,由各地因地制宜,掌握运用。但我们在一九五二年以前,农贷计划规定得太具体,由中央各部条条下达,有的脱离实际,而又过分强调专款专用,因而促使并助长了农村放款中的强迫命令现象的发生;部分的水井、水车、新式农具的放款,不切合群众实际需要,把好事办坏,变成了群众的负担,则是错误的。
(二)农村储蓄在群众自愿的原则下,有重点地进行,是可能的和需要的。但有一个时期,由于过高地估计了群众的富裕程度,强调普遍开展,并且自上而下地层层分派任务,因而发生了严重的强迫命令现象。在推行耕牛保险上,也没有根据农村条件,并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因而亦曾发生严重的强迫命令的现象。
(三)对农村高利贷和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某些发展警惕不够,在准许农村私人借贷自由的同时,没有充分注意以国家农贷和发展信用合作相结合,逐步扩大农村信贷中的社会主义阵地,打击高利贷。总行领导上重视不够,也是信用合作发展较慢和不平衡的原因之一。
第三、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工作,应根据党的政策,在各地党的领导下,积极吸收其闲余资金,对不同的行业分别对待,采取放款、收回放款、停止放款或金融管理等不同的办法,正确发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积极作用,限制其破坏作用,推动其走向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由于我们领导上存在着某些资产阶级的银行业务观点,工作中曾发生如下错误:
(一)一九五一年上半年,上海私营工业,生产有潜力,资金不足,适当地给与一定数量的放款,以加强国家领导,利用其积极作用,是可以的。但总行根据这一局部的暂时的情况,在当年六月,在全国范围内,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无区别地提出以“广泛开展,深入联系,大出大进,公私两利”为业务指导原则,企图先由银行发放大量放款,争取私人工商业的存款,想用这种办法来控制私营工商业。这一原则如果得以施行,其结果必将有利于私人工商业套用国家资金。这一原则当时经许多地方党委的纠正,没有普遍执行,只在部分地区,在一九五一年七月至九月一段时间之内执行了,被资产阶级占了一些便宜,在市场上起了一些坏的影响。但是领导上犯的这个错误,其性质是严重的,违反了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决议所规定的对资产阶级政策的原则。
(二)银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业务及其各种业务方式,是党贯彻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政策的一种工具,必须根据政策的要求来运用这些工具。而我们有时曾在某些问题上离开了政策,单纯从对私营工商业业务和业务方式出发考虑工作,这是错误的。例如过去推行押汇和抵押放款,这些业务在利用私商推销滞销的土产上,活跃城乡内外物资交流上,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减少信用放款,加强对私放款的检查和监督,防止买空卖空等方面也是有利的。但片面地提倡这些方式,不分行业、地点和时间,无区别地举办则是错误的。一九五三年上半年,有些地区并曾因此而便利了私商向国营商业争夺批发阵地。
以上错误,有些是属于资产阶级银行业务观点的性质,有些是属于盲目冒进的性质。造成这些错误的主要原因,则是总行领导上的主观主义,脱离实际,以及在若干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资产阶级思想,特别是由于政治思想工作薄弱,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开展,致使这些缺点和错误,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批判和纠正。
……合地加以运用。在中央、中财委的领导下,团结全行同志,努力工作,为完成党和国家给予银行的任务而努力。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指示。
中国人民银行党组一九五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一、关于人民银行工作检查情况报告
二、人民银行四年来主要业务情况统计表
来源:根据档案材料翻印